胎兒拆遷補償安置,胎兒能享受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嗎,不能。公民從出生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依據此法條理解的話,胎兒還沒出生,不具備民事權利能力,因此不能享有權利,不能承擔義務。一、試管嬰兒未出生有繼承權嗎試管嬰兒未出生也是有
不能。公民從出生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依據此法條理解的話,胎兒還沒出生,不具備民事權利能力,因此不能享有權利,不能承擔義務。
一、試管嬰兒未出生有繼承權嗎
試管嬰兒未出生也是有繼承權的。法律規定,對于未出生的胎兒,如果涉及到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利益保護問題的,可以視胎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并規定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在其平安出生后,依法繼承,但是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則繼承取消,其保留的份額按法定繼承辦理。對于所保留的遺產份額,一般應等同于各繼承人所取得的遺產份額的平均數。
二、胎兒同樣享有繼承權嗎
胎兒是否享有繼承權需要看是否正常出生。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三、被繼承人是否有權處置胎兒預留份
被繼承人無權處置胎兒預留份,根據《民法典》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被繼承人在此情況下是無處分權的。
但是,如果胎兒出生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被繼承人在不侵犯別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有權按照自己的意識支配該部分遺產。
根據2021年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按照法律相關規定,拆遷征地補償不屬于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情形,其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因此不享受征地拆遷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法律分析:在征收補償中有沒有規定對胎兒利益的保護,其實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參照民法典的規定,涉及到胎兒純享受利益時,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在征收補償過中應當對被征收人腹中的胎兒給予相應的補償。在征收補償的法律實務中主要還是依據當地政府的政策。有的地方政府規定截止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征收協議簽訂之日,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已出生人口均享有被安置的權利,還有的地方征收補償政策規定:公告發布之后一年內出生的或者征收公告發布之前懷孕的也給予該胎兒的征收補償份額,超出一年的不享受補償安置。但對征收公告發布后懷孕不予補償也是為了避免被征收人不當增加補償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列》 第十六條 房屋證書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法律分析:對于胎兒能否享受征地拆遷安置賠償,法律法規并沒有明文規定,所以具體執行還要看各地地方政府的政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胎兒不能享受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因為胎兒一般不具備民事權利能力。
《民法典》第十三條的規定,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一、交通事故致孕婦流產,父母能否獲得胎兒的死亡賠償金
除了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其他情況下不認定胎兒為民事主體,也沒有死亡賠償金。
《民法典》
第十三條【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起止】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六條【胎兒利益的特殊保護】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人身損害賠償范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二、胎兒利益的保護有哪些規定
《民法典》中關于胎兒利益保護的規定有:胎兒享有生命權,健康權,財產繼承權,受遺贈權等等。
具體如下:
1、一般情況下胎兒出生之后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2、在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時,其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3、胎兒出生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視為從一開始就不存在。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三條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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