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同家井村拆遷補償,婁底市征地補償新政策是怎樣規定的,一)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補助費1、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
一)土地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補助費
1、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2、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補償標準
1、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
2、對于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
3、對于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
4、對于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
5、對于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
四)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
1、征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
2、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準,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
3、用地單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它非農業建設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一、征地補償標準要求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
法律分析:婁星區范圍內征地拆遷按本規定標準的100%進行補償;各縣(市)城鎮規劃區內按本規定標準的90%進行補償,規劃區外建制鎮按本規定標準的85%進行補償,一般農村按本規定標準的80%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婁底市城鄉建設征地拆遷安置補償規定》
第三十條 婁星區范圍內征地拆遷按本規定標準的100%進行補償;各縣(市)城鎮規劃區內按本規定標準的90%進行補償,規劃區外建制鎮按本規定標準的85%進行補償,一般農村按本規定標準的80%進行補償。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婁底地區行政公署《關于調整婁底地區城鄉建設征地拆遷補償規定的通知》(婁底署發〔1995〕39號)以及其他征地拆遷補償的文件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中涉及征地補償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1、婁底市征地補償標準分為三類,婁底市區一類區片的補償標準為99000元/畝,二類區片補償標準為84000元/畝,三類區片補償標準為78000元/畝。本征地補償標準只包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之和,其中土地補償費占40%、安置補助費占60%。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設區的市州人民政府規定。因非農建設需要收回農林牧漁場等國有土地的,參照本標準執行。
2、征收耕地(除水田)、牧草地(除其他草地)、農村道路、水庫水面、坑塘水面、溝渠、設施農用地、田坎、集體建設用地的,按本標準執行。征收具有灌溉任務的水塘,對需要另行選址造塘的,參照執行所在區域征地補償標準的60%一次性支付造塘等一切補償費用,對于造塘所需占用土地不再給予補償。報批征地紅線圖上無圖斑顯示、改變土地原用途新開挖水塘,一律按原土地用途予以補償。
一、農村征地補償存在的問題
1、農村土地征用和補償程序不規范。
用地單位未批先征,在未取得人民政府頒發用地批準文書之前,直接與農村基層組織自行確定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口安置辦法等事項。農村集體組織擅自將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或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土地補償、失地農民的安置方案等事關農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不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而是多由用地單位和農村基層組織直接負責實施。依法應當公告的征地事項沒有向基層群眾,特別是失地農民公開,廣泛征求意見。少數村級組織對征地補償費用收支帳目和對農戶的補償分配不公開,暗箱操作,常常引發農民的不滿和上訪。
2、征地補償標準偏低,補償費用分配不公。
由于現行土地法規對征用土地的補償標準不具體,上下限差距很大,在實際執行中很多用地單位往往取下限標準,補償費用與土地和勞力安置的實際狀況不符,標準明顯偏低。少數農村基層組織與用地單位相互串通,隱瞞真相,高標準補償到村,低標準補償到戶。土地補償費用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沒有明確的分配方案,不公開征求集體組織成員的意見,特別是土地經營權流轉、婚喪嫁娶等情況未認真加以考慮,造成了分配上的不合理。
3、土地補償資金管理不嚴,截留、挪用、克扣等現象較為突出。
土地補償資金應用于對失地農民的補償,專款專用,但有的基層組織卻擴大了支出范圍,用來支付業務招待費、補發干部工資、修建辦公房,借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營利;少數地方白條支出,甚至無帳可查。征地補償的各項費用應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3個月內全額支付,但由于撥付環節過多,失地農民不能及時足額得到補償費用,層層截留、挪用、克扣等嚴重損害了農民的利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用,應歸其所有者所有,但實際操作中,因未直接補償到戶,不少被基層單位挪用和克扣。
4、失地農民得不到妥善安置或足夠的補償。
現行土地法規對農民的安置補償標準為該地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至16倍,最高不超過30倍,但實際執行的標準偏低,往往難以使他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農民安置形式過于簡單,一般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予以安置,或者一次性補償一定的費用,農民就業和養老未從根本上解決。少數村級組織既不妥善安置失地農民,又不及時足額兌現安置補助費用,使農民的基本的生產和生活受到了很大影響。
婁底市的征地補償還是比較高的,而且,婁底市的政府部門也可能會結合本市的財政狀況,然后靈活的來調整征地補償的方案,比如說,政府在限制征地補償標準的同時會給拆遷戶發放安置房,通過這種貨幣加產權置換的補償方法,既能維護拆遷戶的權益,又能降低政府的財政壓力。
第一條:為加強婁底市城鄉建設征地拆遷安置管理,保障征地拆遷安置工作的順利進行,保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及土地劃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和經濟建設發展的需要,依法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對被征地拆遷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安置補償的行為。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并直接辦理婁星區范圍內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工作;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縣(市)范圍內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工作
一、青苗補償費計算公式
青苗補償費是指農作物正處于生長期未能收獲,因征用土地需要及時讓出土地,致使農作物不能收獲而使農民造成損失,所給予土地承包經營或者土地使用者的經濟補償。青苗補償費的標準一般農作物最高按一季產值計算,如果是播種不久或投入較少,也可以按一季產值的一定比例計算。青苗補償費的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規定并公告。
對于農民來說,他們比較關心的也就是在土地被征收之后,自己到底具體能夠得到多少的補償款項,但實際上具體的,金額確定問題一直以來都非常的困難,因為各個地方規定的標準不一樣,只能告訴大家有一個固定的計算公式。
婁底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管理,切實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征收和征用集體土地,其房屋和其他地上附著物的拆遷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征收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后,因建設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及其他地上附著物的,按本辦法執行。
國家建設使用國有農用地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以及鄉鎮企業使用集體土地,涉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征收土地涉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領導。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征收和征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管理工作;市、縣(市)征地拆遷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發展和改革、規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監察、住房和城鄉建設、物價、財政、工商、稅務、民政、農業、城管執法、房產等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拆遷補償安置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統一標準、統一拆遷、合理安置。
在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重合范圍(以下簡稱“城市規劃區”)內,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統一規劃、集中安置、統規統建的原則,在實施征地前組織相關部門按程序完成安置房用地選址和安置房建設修建性詳細規劃報批工作。在實施征地前,用地單位應將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足額存入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財政開設的專戶,實行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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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嚴錦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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