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老屋拆遷補償標準,立遺囑≠萬無一失拆遷后一夜千萬,親兄妹法庭對簿公堂,遺囑立好了,資產卻變了?老先生名下有一套老房子,等了十幾年也沒拆遷消息,他覺得自己身體不行了,索性立了公證遺囑,把房子留給長期照顧自己的小兒子。然而,遺囑剛立完,拆遷
遺囑立好了,資產卻變了?
老先生名下有一套老房子,等了十幾年也沒拆遷消息,他覺得自己身體不行了,索性立了公證遺囑,把房子留給長期照顧自己的小兒子。然而,遺囑剛立完,拆遷消息就來了!很快,老先生簽了拆遷協議,拿到了高額補償,但沒多久便去世了。遠在國外的大女兒回國奔喪才得知,父親的房子拆遷后變成了近千萬的補償款。她無法接受自己一分錢都拿不到,直接提出分割遺產。但弟弟拿出公證遺囑表示:“父親已經把房子留給我了,你無權分割!”兄妹倆最終對簿公堂。法院判決:遺囑無效!法官認為,老先生立遺囑后又簽訂了拆遷協議,房子不復存在,屬于“標的物滅失”,遺囑自動失效。法院最終判定:拆遷補償款屬于遺產,應按法定繼承分割! 大女兒成功分得一部分補償款。律師建議:遺囑要記得及時更新,資產變更也需要同步更新!1.立遺囑后,財產有變更,需及時調整遺囑! 若老先生在遺囑中補充一句“若房屋拆遷,被繼承人享有的拆遷安置利益歸指定繼承人所有”,姐姐的訴求將毫無勝算。2.公證遺囑并非絕對優先! 若遺囑內容與后續行為相沖突,遺囑可能無效。3.拆遷收益如何分配,提前規劃好! 拆遷補償高,容易引發家庭矛盾,別讓子女因遺產反目成仇。立遺囑不是終點,而是起點。法律規劃要走在現實前面,資產變更,遺囑也要更新!我是繼承律師楊志崢,專注遺產繼承領域15年,對繼承類不同類型案件均有涉獵。每個案件情況不同,辦案方法和思路也不同。如需了解更多繼承相關法律問題,請您私信我,獲取更有針對性的建議和方案。
父母親生前的多份遺囑中寫道,希望你們姐弟友好相處,互諒互讓…… 2009年1月和2012年8月,李靈(化名)和李鳴(化名)姐弟倆的母親和父親,先后去世。 父母在遺囑中的擔心成了現實。去年6月18日,已是古稀之年的李鳴將親姐姐李靈告上了法庭,起訴原因是姐姐不配合自己辦理過戶。 令法官頗感意外的是,因為一套92平方米的房產,姐弟倆的父母親居然立下了18份房產繼承存在打架說法的遺囑:有的說房產歸兒子繼承,有的說房產女兒亦有份。因為各自都有有利自己的遺囑在手,姐弟倆各執一詞,要求享有房產繼承權。 近日,在江岸區法院大智法庭,姐弟倆接受了法庭的調解。 父母訂立遺囑意見不一 七旬古稀姐弟對簿公堂 2013年6月18日,七旬爹爹李鳴,走進江岸區人民法院大智法庭提請訴訟,狀告自己的親姐姐李靈。 李鳴起訴的理由是,父親去世前訂立遺囑,將名下位于解放公園路的一套92.9平方米的住房以及部分財產留給自己,他多次跟姐姐協商,姐姐都不配合自己辦理過戶手續。 弟弟狀告姐姐,事情還得從兩人的父母說起。 早在2000年2月,李鳴的父親就訂立下第一份遺囑:去世后,這套房屋交由兒子繼承,這套房屋女兒曾出資2000元,由兒子加倍歸還女兒。遺囑中,老人還特別交代希你們姐弟以后要親愛團結,互諒互讓,至囑。 應該說此份遺囑關于房產的繼承權非常明了,可隨后的幾年間,李鳴的父母又陸續訂立了多份遺囑。其中,關于房產繼承問題說法不一。 比如,2007年3月,李鳴的父母親共同訂立了一份遺囑,此份遺囑中關于房產繼承問題又有了新說法:我倆去世后,將進門左邊一間大房住房及靠近的一小間儲藏室給女兒繼承,進門右邊一大間以及套間和進門一小間由兒子繼承。以前所寫遺囑一概作廢。 2009年1月和2012年8月,李鳴和李靈的母親和父親,先后去世。 據法庭統計,從2000年到2009年之間,姐弟倆的父母為房屋繼承問題,共同或各自立下18份遺囑。這些遺囑分別由李鳴和李靈持有,遺囑內容分為兩種意見:父親要將房子繼承給兒子,而母親卻心疼女兒,立下遺囑將房子平分。 姐姐認為公證遺囑無效 司法鑒定證明確有問題 2009年6月,姐弟倆的父親在一家公證處訂立了一份遺囑,當時母親已經去世,父親在這份遺囑中明確表示,房屋屬于他個人的產權部分,由兒子李鳴繼承。 因為公證遺囑在遺囑中最具法律效力,父親立下該遺囑后,顯然對李靈今后繼承財產很為不利。于是,2009年12月10日,李靈向江岸區法院提出申請,請求宣告父親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中,李靈拿出了一份武漢市精神病醫院司法鑒定書,該鑒定書認定其父親在訂立這份公證遺囑時,患有腦器質性障礙,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經過調查,2010年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宣告李靈父親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2012年8月,父親去世后,姐弟倆關于房產繼承一直也沒有達成共識,該處房產也一直空置。 眼看久拖不決,去年6月18日,弟弟李鳴走進法院,將姐姐李靈告上法庭,要求按照公證遺囑,享有該處房產的繼承權。 江岸區人民法院大智法庭受理此案后,李靈以父親在辦理遺囑公證時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為由,向法院提出司法鑒定的申請,申請鑒定其父親在辦理遺囑公證時是否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經法院審查后,委托省人民醫院法醫精神病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2014年4月10日,該所作出鑒定:認為李靈父親2009年做公證遺囑時應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最終,這份本應最有說服力的公證遺囑也沒有了法律效力。 姐弟各持遺囑庭上交鋒 法院認定遺囑都存瑕疵 法庭上,姐姐李靈聲稱,這套房屋姐弟倆均有繼承權,她要拿回屬于自己的部分繼承財產。 針對姐姐李靈的說法,弟弟李鳴也不甘示弱,當庭也拿出了父親一份立于2008年1月1日的遺囑,上面明確表示:我倆去世后,這套房屋交由兒子繼承,兒子應該加倍以2萬元償還給姐姐作補償。以前所寫遺囑如與本遺囑相抵觸者,以此次最后寫的遺囑為準。希望你們姐弟互諒互讓為盼。 此時,姐姐李靈也拿出了一份母親的遺囑稱,自己可以平分繼承解放公園路的房產。 就這樣,姐弟倆先后共出示了18份遺囑。 這18份遺囑中,有的只有一方的簽名,有的只蓋了一個私章,有的遺囑甚至連簽名都沒有,只有一個手印。如今,兩位老人都已去世,也無法去進行鑒定或核實。 承辦此案的法官介紹,此案的焦點和難點在于,前后一共有18份遺囑,由于每一份遺囑都存在瑕疵,所以法官不好采信。這18分遺囑中,剔除12份沒有原件的復印遺囑之后,其他6份遺囑證據也存在各種瑕疵。 最終,今年7月底,在法院的調解下,姐弟倆終于達成協議:該處房產歸弟弟所有,姐姐必須協助弟弟辦理過戶等手續,同時弟弟要分兩次支付給姐姐30萬元;雙方不得再就繼承糾紛主張權利。 承辦此案的法官提醒,老年人應該在身體健康時早立遺囑,規范立遺囑,表達自己真實意愿立遺囑,避免去世后子女為繼承遺產產生摩擦。 律師說法 老人應規范立遺囑 最好不要回避子女 湖北今天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萬雄認為,父母訂立遺囑時也要公平對待子女,訂立遺囑時最好跟子女當面溝通,不要回避子女,以免去世后,給子女留下麻煩。 根據繼承法規定,如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若均未公證,應以最后一份為準;但如果有公證程序,應以公證過的遺囑為準。訂立遺囑人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當事人可以選擇5種方式立遺囑: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一份有效的遺囑應包含哪些要素?王萬雄總結了幾條:要有抬頭,比如遺囑,來標明文件屬性;介紹自身的身份情況;自己的財產情況介紹;財產如何分配等。 如果是代書的,應該要寫上,上面所述的都是我的真實意思表達,并簽字摁手印。還需要有兩個非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如果是口述遺囑的話,那限制要求更多,一,必須是立遺囑者病危之中,無法親筆書寫,二,證明雖然是病危,但是神智清楚。口頭和代書遺囑不建議采用。 錄音遺囑操作起來比較麻煩。自書遺囑是現行法律下唯一不需要證人見證的遺囑方式,但爭議較大,他建議,最好采用公證遺囑。
老太太在公證處制定了遺囑將房產給她的部分子女,但是在之后老太將房子賣了。在老太太過世后,部分子女要求根據遺囑執行,部分子女要求法定繼承,兄妹幾人就遺產分割鬧上法院。徐老太早年喪偶,獨自一個人把四個子女拉扯成人,即老大何某亮、老二何某強、老三何某莉及老四何某軍。2008年老屋動遷,徐老太分得一套房屋,產權人登記為徐老太,拿到房屋后徐老太一人居住在里面。雖說早年獨自養大四個孩子非常辛苦,但現在子女已經成年,并各自有了家庭,徐老太也分得了自己的房屋,衣食無憂,安享晚年,徐老太也算幸福。可就是這房屋,又惹出了事端!原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徐老太的房屋不斷升值,徐老太的身價也不斷上漲,徐老太儼然成了子女眼中的“香饃饃”,四個子女都對徐老太的房屋垂涎三尺。老大何某亮與老二何某強率先對徐老太發難,他們表示老三、老四平時從來不看望母親,徐老太都是他們兩人照顧。因此,老大、老二要求徐老太訂立一份遺囑,確定百年以后房屋歸他們兩繼承,否則他們就不管徐老太了。2015年3月某日,徐老太根據老大、老二的意見,去公證處寫了一份遺囑,確定百年之后,自己所有的這套房屋由大何某亮、老二何某強繼承。在一次探望徐老太的過程中,老四何某軍從徐老太口中得知母親寫了份遺囑,把房屋給老大和老二,老四隨即心生不滿。他找到老三何某莉,告訴她母親已經寫了遺囑,自己和何某莉以后都拿不到房屋了,何某莉考慮后想出了一個辦法。2018年7月,何某莉偷偷的去中介公司把徐老太的房屋掛牌出售,在有了買家之后,何某莉和何某軍拖著徐老太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就這樣把房屋賣掉了。拿到錢后,何某莉把其中的40%分給了徐某軍,自己留了60%,然后就把徐老太帶回家,和自己共同生活。2019年初,徐老太因常年疾病未能治愈過世,何某莉和何某軍為徐老太操辦了喪事,購買了墓地,花費20多萬元。葬禮過后,老大、老二拿出了母親的公證遺囑,要求繼承徐老太的房屋。這時,他們才發現房屋已在幾個月前被徐老太賣掉了!驚愕之余,何某亮與何某強要求根據母親的公證遺囑,由他們兩人繼承房款。老大何某亮與老二何某強認為:徐老太寫有遺囑,且經公證處的公證,合法有效,應當根據徐老太的公證遺囑,繼承徐老太的遺產。雖徐老太在過世前將房屋出售,但他們仍有權根據遺囑繼承、分割房屋出售后所得的房款。老三何某莉與老四何某軍則認為:遺囑所涉房屋已由徐老太出售,房屋現已不存在,無法再依之前的遺囑對房屋進行繼承。出售房屋所得的款項,徐老太已經贈與自己,況且母親的喪事也是他們辦的,費用也是他們出的。因此,不同意何某亮與何某強要求繼承徐老太遺產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在房屋已被出售的情況下,不能再根據遺囑繼承,所得房款由徐老太的子女法定繼承分割。遂判決,由何某亮、何某強、何某莉及何某軍四人平分房款。遺產繼承律師認為本案的焦點是:房屋在徐老太生前被出售,是否還能根據徐老太所立的遺囑繼承、分割徐老太的遺產?出售房屋所得的房款,是否已經贈與了何某莉與何某軍?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徐老太是原房屋產權人,該房屋屬其個人財產,徐老太訂立公證遺囑,安排其過世后房屋的處理意見,遺囑合法有效。但徐老太又于在訂立遺囑之后出售了房屋,公證遺囑中涉及的房屋已經由徐老太自行處分,顯然徐老太已經以自己的實際行為改變了其此前對房屋的處理意見,繼承的房屋已不存在。因此,何某亮與何某強無法再依該遺囑對涉案房屋進行繼承。徐老太出售房屋后所得款項顯然應歸其所有,但實際情況是房款均由何某莉代為保管,她將此款中的部分給了何某軍,雖然他們兩人主張贈與自己是徐老太自身的真實意思表示,但卻沒有相應的證據,何某莉與何某軍擅自處分徐老太個人財產的行為應屬無效。因此,房款屬于徐老太的遺產,應根據由她的法定繼承人根據法律規定繼承。徐老太死亡后,何某莉為她辦理喪事、購買了墓地,存在一定的支出,這部分費用應由徐老太承擔,從房款中扣除,剩余部分由老大何某亮、老二何某強、老三何某莉及老四何某軍四人平分。
近日,薊州法院調解了一起親生兒子起訴父親的遺產繼承案件。據了解,原告小王的母親在前幾年去世,被告老王在妻子過世后再婚,并育有一子。小王怨恨其父親在母親去世不久即再婚,拿著其生母生前留下的遺囑,主張繼承遺產。而老王則想把財產留給幼子,且認為自己已年近七旬還被親生兒子起訴,常常是老淚縱橫,財產爭奪糾紛就此產生。承辦法官經過認真分析,認為如果簡單地就案辦案、一判了之,極有可能影響一個大家庭幾代人的感情。倘若能解開當事人之間的心結,就可以在化解矛盾的同時,實現辦案的最優化。由于二人對遺囑效力和遺留財產范圍分歧很大,法官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及律師到庭進行證據質證和調解,并且赴訴爭房屋現場勘查。承辦法官還制定詳細計劃,采取個別座談、調查走訪和實地勘察等多種方式尋找雙方的矛盾癥結。在辯法析理的基礎上,陳述利弊,溝通親情,多次耐心細致地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分得開的是家庭財產,分不開的是家庭親情。法官的努力終于促使父子消除積怨、冰釋前嫌。一起爭執許久的析產、繼承糾紛就此畫上了圓滿的句號。
法律主觀:可以上訴,遺產繼承糾紛屬于民事案件。民事案件接到判決書十五日內可以上訴,超過15天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能上訴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遺囑繼承是由設立遺囑和遺囑人死亡兩個法律事實所構成,它分別具有設立效力和執行效力。設立遺囑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即受到法律的保護,具有設立效力。遺囑人一旦死亡,他所設立的遺囑即具有執行效力,由繼承人按照遺囑的內容繼承遺產。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囑托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執行遺囑;如果沒有此項囑托,則全體繼承人以平等地位參與遺囑的執行。為了保障未成年的繼承人和不在繼承開始地點的繼承人的利益,遺囑人可以囑托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個人或者組織充當遺囑執行人,負責執行遺囑。遺囑執行人通常是遺囑人所信賴的、能體現遺囑人意愿的無利害關系人,他在執行囑托任務時,繼承人無權對遺產進行處分。,遺囑自遺囑人死亡之日起開始執行,其過程大致如下:,1、出示遺囑,向有關人員公布遺囑內容;,2、編制遺產清冊,并予宣布;,3、繼承人或其他人對遺囑沒有爭議時,把遺產按遺囑的要求進行處理。,(一)先確定遺產。在現實生活中被繼承人死亡時,屬于被繼承人的那部分財產,往往還處在家庭共有財產狀態中,其遺產尚未確定。因此在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時,先要從共有財產中分割出屬于被繼承人的那份財產作為真正的遺產,以此作為清償的依據。,(二)區分繼承人所負下債務的性質。分清被繼承人所負下債務的性質,只有在嚴格按照前文定義確認為是被繼承人的個人債務,才必須依限定繼承的原則辦理清償事務,即清償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反之,被繼承人所欠下的債務,雖是以被繼承人名義欠下,但是實際上是用于家庭共同生產生活的,就不能認定為是被繼承人的個人債務,而應作為家庭債務,由家庭成員共同負擔。,(三)明確清償債務具體的程序。通常是繼承開始以后,繼承人應首先用屬于被繼承人遺留下來的財產來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清償后剩余的財產,才作為實際存在的遺產再按照遺囑或法定繼承來進行分割。當被繼承人的遺產主要是實物或不動產,不便清償債務時,應按照有利于生產和生活的需要的原則,可以先行折價或變現,然后再清償債務,也可以采取共有等方法償還債務。,(四)幾種繼承人的清償責任分擔問題。,1、當只有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時,從原則上講,應當依照繼承人各自所得的遺產份額,按照比例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即多得者多還,少得者少還。當然這種清償仍必須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也就是說繼承人最多清償數額不超過他的繼承所得。,2、如果幾個遺產接受者中既有法定繼承人,又有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時,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繼承到的遺產清償債務,如其所得遺產不足以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3、如果只有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應當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民事案件接到判決書十五日內可以上訴,超過15天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能上訴了。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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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何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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