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旅游公路拆遷補償,海南小面積國有土地出,2006年,全省國土環境資源系統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國土環境資源工作的方針政策和重大部署,全面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強化執法和監督,國土環
2006年,全省國土環境資源系統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國土環境資源工作的方針政策和重大部署,全面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強化執法和監督,國土環境資源管理工作取得了較好成績,為促進全省社會經濟又好又快地發展做出了新貢獻。
1.土地資源管理方面采取的措施與取得的進展
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決定,推進全省各項工作。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和《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嚴格土地管理,強化政府調控能力,在總結全省土地資源管理經驗教訓的基礎上,針對“十一五”時期,建設規模大、重大項目建設對土地需求多,以及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籌措更多建設資金的實際情況,組織起草了相關實施意見和管理規定,省政府批準下發了《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實施意見》、《海南省土地儲備整理管理暫行辦法》、《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企業參與土地成片開發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征收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這些管理規定和措施的出臺,進一步強化了土地調控,加強和規范了土地資源的管理。
2.礦產資源管理方面采取的措施與取得的進展
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繼續加強礦產資源管理,為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提供資源保障:①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初見成效;②加快礦業權市場建設,促進礦產資源開發的健康發展;③推進地質勘查和礦產開發,加大礦產資源勘查和調查力度,開展了海南島生態地球化學調查等國土資源大調查項目。鼓勵、引導社會資金進入商業性勘查領域,加大礦產資源勘查;④不斷加強地質環境管理;⑤做好礦產資源儲量和地質資料管理。
一、土地資源
(一)土地資源狀況
據土地變更調查顯示,截至2006年10月31日,海南省土地總面積為3535368.96公頃,其中,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面積分別占總面積的79.94%,8.29%,11.77%。
2006年農用地面積2826199.37公頃,其中,耕地727526.86公頃,園地533277.42公頃,林地1482646.87公頃,牧草地19415.88公頃,其他農用地63332.34公頃,分別占全省土地總面積的20.58%,15.08%,41.94%,0.55%,1.79%。建設用地面積293179.60公頃,其中,居民點及工礦用地219244.31公頃,交通運輸用地13684.88公頃,水利設施用地60250.41公頃,分別占土地總面積的6.20%,0.39%,1.70%。未利用土地面積415990公頃,其中,未利用土地228992.75公頃,其他土地186997.25公頃,分別占土地總面積的6.48%,5.29%(圖1)。
圖12006年海南省土地利用構成
2006年全省各類土地變更總規模為4384.49公頃,占全省土地面積的0.12%。與2005年相比,2006年初農用地面積2826399.86公頃,年內減少503.28公頃,增加302.78公頃,凈減少200.5公頃,凈減少幅度0.007%;2006年初建設用地面積292623.45公頃,年內減少45.59公頃,增加601.73公頃,凈增加556.14公頃,凈增加幅度0.19%;年初未利用地面積415345.65公頃,年內減少355.65公頃,增加0公頃,凈減少355.65公頃,凈減少幅度0.09%。各地類凈增減詳細情況見表1。
表1海南省2006年各地類變化情況
(二)耕地及建設用地變化情況及分析
1.耕地減少去向分析
2006年全省共減少耕地335.01公頃,其中,生態退耕76.07公頃(全部是退耕還林);農業結構調整占用耕地85.30公頃,其中改果園81.63公頃;建設占用耕地173.64公頃,其中2006年度以前批準53.783公頃,占30.97%,2006年批準119.86公頃,占69.03%;災毀耕地0公頃。
2.耕地增加來源分析
2006年耕地面積增加305.8公頃,其中土地整理118.86公頃,占38.87%;土地復墾31.04公頃,占10.15%;土地開發35.37公頃,占11.57%;農業結構調整120.53公頃,占39.41%。
3.建設用地變化情況
全省2006年建設用地面積增加601.73公頃,其中占用農用地503.28公頃,占用未利用地98.45公頃。其中本變更年度以前批準231.09公頃,占32.32%,本變更年度批準393.83公頃,占67.06%。未報先建1.07公頃,占0.62%。
4.新增建設用地流向
2006年全省新增建設用地363.65公頃,具體流向如下:
城市用地新增109.3公頃,其中公用設施用地2.73公頃,公共建設用地92.57公頃,住宅用地14.01公頃。建制鎮用地新增161.12公頃,其中商服用地68.75公頃,工礦倉儲用地1.15公頃,公用設施用地0.26公頃,公共建設用地3.73公頃,住宅用地87.23公頃。農村居民點新增30公頃,全部為住宅用地。獨立工礦用地新增63.23公頃,其中商服用地0.29公頃,工礦倉儲用地44.83公頃,公用設施用地0.06公頃,住宅用地18.05公頃。
(三)耕地總量平衡、占補平衡及年度用地計劃執行情況分析
1.耕地總量平衡情況
2006年度全省增加耕地305.8公頃,年內減少耕地335.01公頃,扣除生態退耕76.07公頃,農業結構調整占用耕地85.30公頃,年內實際減少耕地173.64公頃,年度耕地凈增132.16公頃,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2.耕地占補平衡情況
2006年度全省建設占用耕地面積173.64公頃,通過開發、整理補充耕地面積185.27公頃,實現2006年占補平衡。
(四)土地整理、復墾和開發
2006年全省竣工驗收的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共有20宗,面積共4097.36公頃,增加農用地面積1315.90公頃,增加耕地面積1030.46公頃,總投資額10688.13萬元。其中土地整理項目15宗,國家級項目7宗,省級項目4宗,市級項目4宗,土地整理面積3876.08公頃,增加農用地面積1116.22公頃,增加耕地面積850.40公頃,投資額9810.14萬元。土地復墾項目2宗,土地復墾面積58.66公頃,增加農用地面積53.95公頃,增加耕地面積34.33公頃,投資額243.56萬元。土地開發項目3宗,省級項目1宗、縣級項目2宗,土地開發面積162.62公頃,增加農用地面積145.73公頃,增加耕地面積145.73公頃,投資額634.43萬元。
全省共有20個土地整理項目正在實施中,其中國家級項目3個,建設規模為1517.70公頃,總預算3391萬元,項目實施后預計可實現新增耕地面積339.5公頃;省級項目17個,建設規模為1668.48公頃,總預算4527.98萬元,項目實施后預計可實現計劃新增耕地面積118.62公頃。上述項目預計于2007年度完成。
二、礦產資源
(一)礦產資源現狀
1.礦產種類及礦產地
目前全省共發現各類礦產88種,經評價有工業儲量的礦產68種。其中,已探明列入資源儲量統計的礦產有54種,產地384處,其中能源礦產5種、黑色金屬礦產3種、有色金屬礦產7種、貴金屬礦產2種、稀有稀土分散元素礦產5種、冶金輔助原料非金屬礦產5種、化工原料非金屬礦產4種、建筑材料和其他非金屬礦產20種、水氣礦產3種。
在全省已探明的54種礦產384處礦產地中,大型礦床51處,占13.28%;中型礦床115處,占29.95%;小型礦床218處,占56.77%。主要礦產有鐵礦、鈦鐵礦砂礦、玻璃用砂、鋯英石砂礦、寶石、油頁巖、飾面用輝長巖、飾面用花崗巖、獨居石、玻璃用脈石英、天然氣、石油、飲用天然礦泉水、醫療熱礦水。
2.礦產資源的特點
(1)全省礦產資源種類比較齊全且資源儲量相對豐富。在探明儲量的54種礦產中,具有優勢的礦產資源主要有海洋石油、海洋天然氣、富鐵礦、鋯英石砂礦、鈦鐵礦砂礦、玻璃用砂、黃金、鈷、飾面用花崗巖、飲用天然礦泉水、醫療熱礦水等;具特色和比較優勢的礦產資源有高嶺土、藍寶石、油頁巖、石墨等。
(2)全省礦產資源不僅富集區相對集中,而且主要礦產資源和新開發重點礦區外圍的資源潛力大。天然氣、石油富集在南海西北部的瓊東南、鶯歌海盆地、珠三凹陷和南沙各盆地,以及海南島西北部的福山拗陷;石英砂富集在海南島沿海第四紀沉積階地;鈦鋯砂礦富集在海南島東部的文昌、瓊海、萬寧、陵水、三亞等市縣濱海第四紀沉積地帶;金礦富集在樂東、東方、昌江、定安等縣、市;鐵礦、白云巖、石英巖富集在昌江縣石碌地區;水泥用灰巖和水泥用粘土主要富集在東方、昌江、儋州等市縣;飲用天然礦泉水、醫療熱礦水富集在海口、瓊海、三亞市;地下水富集在瓊北自流盆地。
(3)具有豐富的海洋資料。海南省是海洋大省,省轄海域有油氣沉積盆地39個,其總面積約64.88萬平方千米,蘊藏的石油地質潛量豐富,有“第二海灣”之稱,海底還蘊藏豐富的多金屬結核,濱海的鈦鐵礦、鋯英石、獨居石、金紅石砂礦等資源。
(4)海南省的陸域礦產資源潛量也較豐富,特別是鈦鋯砂礦資源,具有優越的成礦地質條件和豐富的資源潛量。此外,優質濱海現代沉積型玻璃用石英砂礦資源和地下水、礦泉水、熱礦水也十分豐富。
(二)地質勘查投入與勘查成果
2006年全省地質勘查投入1110.70萬元,其中,中央財政撥款613.20萬元,地方財政撥款134.50萬元,社會資金363萬元。地質勘查資金的投向主要有:①地下水18萬元,主要用于地下水動態監測;②不能分礦種1092.70萬元,主要用于海南省生態地球化學調查項目及濱海鋯鈦砂礦及石英砂礦資源調查。
2006年度新發現的礦產地7處,比2005年增加了5處。新發現的礦產地分別為金礦、鉬礦、鉛鋅礦、紅柱石礦、白云巖礦和水泥配料用紅土礦。新查明的礦產資源7處,比2005年增加了4處。
(三)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利用情況
1.頒發勘查許可證和采礦權許可證情況
2006年全省企業持有勘查許可證80個,其中2006年度新發放的57個;2006年全省企業持有采礦許可證430個,其中2006年度新發放的145個;新發放的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分別比2005年度增加200%,173.58%。企業持有的勘查許可證中,國有企業44個,有限責任公司31個,上述兩種經濟類型持有勘查許可證占發放總數的93.75%;與2005年相比,分別增加29.41%,63.15%;已取得采礦許可證的企業經濟類型主要有國有企業30個,集體企業6個,有限責任公司51個,與2005年比,分別減少18.91%,64.70%,4.08%;私營企業316個,比2005年增加68.08%。取得采礦許可證的私營企業個數占發放的采礦許可證總數的73.48%,并有逐年增多的趨勢。
2.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
2006年全省共有礦山企業366個,從業人員15251人,年產礦量6650.28萬噸,工業總產值155655.79萬元,綜合利用產值25243.38萬元,礦產品銷售收入149044.32萬元,利潤總額48008.36萬元,分別比2005年增加22%,8.1%,16%,7.03%,12.99%,18.59%和1.56%。
全省礦山企業特點是:①金屬礦產種類少,僅有鐵、鈦、金幾種;黑色金屬鐵、鈦工業總產值,綜合利用產值,銷售收入,利潤總額分別占總數的76.59%,89.46%,79.96%,92.79%。②非金屬礦山企業數比例較大,占礦山企業總數的87.70%。③礦山企業規模小,占礦山企業總數的75.40%。
三、國土資源市場
(一)土地市場
1.土地市場建設
全省繼續貫徹落實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全面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進一步推行經營性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對經營性基礎設施用地實行有償出讓;繼續加大土地供應信息的披露力度,充分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場競爭環境,確保了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的全面落實;進一步提高土地的市場化配置程度,運用價格機制抑制多占、濫占和浪費土地,促進土地的節約、集約利用。
2.土地一級市場
2006年全省國有土地出讓224宗,其中協議出讓79宗,招標出讓1宗,拍賣出讓11宗,掛牌出讓133宗,分別占出讓宗數的35.27%,0.45%,4.91%,59.38%;出讓面積980.58公頃,其中協議出讓面積245.86公頃,招標出讓面積2.67公頃,拍賣出讓面積23.23公頃,掛牌出讓面積708.82公頃;招、拍、掛出讓面積占出讓總面積的74.93%。
出讓的國有土地用途分別為商服用地、工礦倉儲用地、公用設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交通運輸用地、水利設施用地,各類用地面積分別為541.69公頃、199.92公頃、4.41公頃、13.21公頃、210.95公頃、9.35公頃、1.06公頃。2006年全省土地出讓用途類型及比例見圖2。
圖22006年海南省土地出讓流向及比例構成
全省供應的商服用地,絕大多數是用于旅游項目建設,這主要是從實現海南省“一省兩地”的戰略部署出發,根據省政府重點發展旅游產業的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滿足海南省的旅游產業發展的用地需求;在已供應的住宅用地中,主要是根據全省城鎮居民住房及生態文明社區建設的需要而提供的;工業用地主要為實現省政府建立西部工業走廊的戰略部署,主要用于低污染、高清潔、技術含量較高的工業項目;公共建筑用地主要用于全省機關團體辦公場所的建設使用。公用設施用地主要用于全省港口、碼頭的建設;交通運輸用地主要是用于城鄉公路干線及城鎮干道的建設改造。
3.土地二級市場
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方面,轉讓10719宗,轉讓面積1342.42公頃,轉讓款534055萬元,與2005年相比分別增加288.36%,45.65%,213.60%;轉讓用地地類型中商服用地1304宗,工礦倉儲用地49宗,公用設施用地6宗,公共建筑用地2宗,住宅用地9357宗。住宅用地交易較活躍,主要為城鎮居民住宅;住宅用地轉讓宗數占轉讓總宗數的87.29%,轉讓面積占總面積的39.43%,轉讓價款占總價款的68.60%。抵押550宗,面積2359.09公頃,與2005年相比,分別減少6.78%,4.969%;抵押價款687029萬元,貸款金額554939.71萬元,與2005年相比分別增加16.18%,29.24%。抵押主要用地類型中商服用地139宗,工礦倉儲用地92宗,公用設施用地27宗,住宅用地291宗,交通運輸1宗。
(二)探礦權采礦權市場
1.探礦權采礦權市場建設
2006年全省在繼續貫徹執行國土資源部的《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的基礎上,穩步推進全省礦業權市場建設的力度,進一步規范了全省礦業權市場,全省各市縣已實現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采礦權。
2.探礦權采礦權出讓、轉讓情況
2006年全省共出讓探礦權采礦權159宗,其中審批出讓3宗,拍賣、掛牌出讓156宗,拍賣、掛牌成交探礦權采礦權價款22193.35萬元。其中通過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探礦權7宗,合同價款21308萬元,探礦權掛牌出讓礦種有金礦、鉬礦、鉛鋅礦、玻璃用砂;通過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采礦權149宗,合同價款885.35萬元,通過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礦種有鐵礦、白堊礦、建筑用砂、磚瓦用砂、磚瓦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玄武巖、花崗巖、建筑用花崗巖、大理石等,以非金屬礦產為主。
全年轉讓探礦權2宗,出售價款2040萬元;轉讓宗數比2005年減少1宗,價款是2005年度的2.84倍。
四、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查處情況
1.土地違法案件查處情況
2006年海南省共發現土地違法行為367件,涉及土地面積215.37公頃,其中耕地66.16公頃,土地違法件數比2005年減少19.16%,但涉及土地面積比2005年增加54.93%,涉及耕地面積也比2005年大幅度增加。全年各級土地主管部門共立案307件,涉及土地面積204.47公頃,耕地面積63.05公頃,結案361件,立案率和結案率分別為83.65%和86.64%,與2005年相比結案率有所提高。
2.地礦違法案件查處情況
2006年全省礦產違法案件共立案133件,涉及企事業單位2件,個人131件,主要為無證開采;2005年未結案件27件,2006年度結案157件,結案率為97.74%,比2005年大幅度提高,吊銷采礦許可證6本,罰沒款39.14萬元。
3.案件發生的特點及原因
2006年全省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發生的形式多種多樣,但主要集中為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買賣與非法轉讓土地和無證開采等案件。其中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買賣與非法轉讓土地分別占2006年發生立案數的71.66%和25.08%,無證開采占2006年礦產案件立案數的80.45%。
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發生的特點如下:
(1)2006年發現土地違法總數繼續下降。2006年全省共發現土地違法行為367件,土地違法的件數比2005年減少19.16%。
(2)個人違法仍然占違法主體的首位。2006年發現個人違法用地246件,個人違法案件數比上年增加15.85%,占2006年違法發現總數的67.03%;礦產違法案件中的個人違法占礦產違法立案總數的98.50%。
(3)企事業單位違法用地面積大幅增加,2006年全省發現企事業單位違法用地69件,涉及土地面積147.83公頃,其中耕地面積64.98公頃,涉及土地面積比2005年增加了402.14%。
(4)未經批準違法占地成為重頭戲。2006年全省未經批準占地立案220件,占2006年立案總數的71.66%,涉及土地面積116.69公頃,占本年立案案件涉及土地總面積的57.60%,其中耕地面積60.00公頃,占全年立案案件涉及耕地面積的95.16%。
(5)無證開采行為屢禁不止,居各類礦產違法案件的絕對首位。2006年全省無證開采立案114件,占礦產違法案件立案總數的85.71%,居各類礦產違法案件的絕對首位。
五、國土資源行政復議情況
2006年共收到復議申請42件,經審查,受理了行政復議申請35件,加上2005年結轉的4件,共審理39件復議案件,其中涉及收地案件25件,土地權屬糾紛案件2件,土地不作為案件1件,土地行政處罰4件,其他案件8件。
全省審理的40件復議案件中,已審結了31件,尚未審結9件。2006年共舉行了15次聽證會。在2006年已審結的31件復議案中,維持的14件,撤銷的11件,終止的5件。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受理復議案件與2005年相比分別增加了31.25%、28.57%;審結案例與2005年相比減少18.42%。
2006年全省行政復議案件存在以下幾個主要特點:
(1)復議案件數量較多。
(2)土地復議案件占絕大多數,只有3件是環保復議案,其他37件均是土地案件。在土地案件中以閑置土地處置為內容的案件為大多數。土地復議案件辦理難度較大。在土地確權案件方面,因為爭議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復雜,爭議時間由來已久,存在雙方提供的證據難以認定的情況,增加了復議機關準確采信證據的難度。
(3)無償收地案件占大多數,40件復議案中,無償收地19件。
(4)作出撤銷和維持復議決定的案件比例較高。
存在這些特點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土地作為基本生產資料,其重要性和價值不斷提高。
(2)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的法制觀念增強,通過法定途徑維護其權益的意識增強。
(3)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政的水平有所提高,越來越多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將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權利、提出的時限、受理機關等內容,寫在行政文書中,使當事人及時知道和行使法定申訴權利。
(4)全省處置閑置土地的力度加大。
(5)國家關于無償收回閑置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法律法規規定不夠具體,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適用時,容易產生不同的觀點,造成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情況較多。
六、國土資源管理機構和人員情況
2006年末全省從業人員1184人,行政編制人員498人,年末平均從業人員1157人;年末從業人員中包含了部分市縣派出機構和沒有獨立法人資格、沒有獨立設置財務的事業單位的人員。直屬事業單位54個,人員984人;鄉級土地所203個,人員145人,機構、人員編制已下達,但人員未到位的鄉級土地所未統計。人員數和機構個數與2005年度比有變化,主要是實施了省以下國土環境資源管理體制改革后,部分市縣局的直屬事業單位進行了局部調整。
2006年行政管理經費9583.33萬元,主要是地方財政撥款,專項業務經費不包含在內。經費收入總額比2005年增長4265.39萬元,主要是部分市、縣的土地出讓業務增長幅度較大。
2006年全省國土資源管理干部參加培訓人員有260人,其中黨校學習的51人,其他培訓209人,與2005年相比,總人數變化不大,接受培訓的各級管理人員為提高新形勢下的國土環境資源管理能力,積極參加各項學習培訓。
七、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一)存在問題
(1)土地行政管理方面:①省級土地儲備整理實施難度較大,省級土地儲備整理機制尚未建立;②少數市縣對依法履行耕地占補平衡工作重視不夠,有些非農業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占補平衡工作未能按時完成;③司法查封閑置建設用地處置難度大;④開發整理項目在推動過程中存在困難。
(2)地礦行政管理方面:①整頓和規范礦業開發秩序的任務還很艱巨;②礦業權管理還有待加強;③礦產資源儲量的動態監測監督管理工作存在著制約措施不強的問題,對儲量開發利用的核查監督工作困難較大;④汛期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有待進一步提高各級政府防災預警和應急能力水平;⑤市縣基層地礦行政管理力量薄弱。
(二)建議
(1)加大力度推進省級土地儲備整理制度的進程。根據《海南省土地儲備整理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完成省級土地儲備整理機構的組建,并以此為基礎擬訂《省級土地儲備實施方案》,確定省級土地儲備的啟動項目、資金來源、運營方式以及融資渠道。
(2)加大耕地保護工作力度。要重點推動國家級、省級基本農田整理項目建設;科學評價耕地質量和生產潛力,制定耕地的劃入與退出機制,科學合理確定耕地保護任務指標;啟動實施國家級基本農田保護示范區建設;同時,確定省級基本農田保護示范區,并與國家級示范區建設同步推進。
(3)規范土地開發整理的實施工作,并將工作重點向新農村建設傾斜。
(4)繼續開展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按照《國務院關于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和海南省實施方案要求,2007年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重點主要是治散、治本工作,同時鞏固治亂工作成果,建立規范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制度體系。
(5)建立勘查新機制,完善制度措施,強化礦業權管理。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和海南省《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地質工作決定的實施意見》的要求,通過建立勘查新機制,完善制度措施,全面強化礦業權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二、國有土地可以轉讓使用權嗎
國有土地可以轉讓使用權。除一般的民事行為生效要件外,尚須如下特別要件: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并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3、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法律分析: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是婚姻存續期間,男方所借款項并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法院一般不會主動凍結女方的銀行卡。如果是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除非能夠有證據證明對方知道是丈夫個人債務或者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屬于丈夫個人債務,否則只能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妻子也應當承擔清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如果是訴訟離婚,沒有戶口本也是可以起訴離婚的,只要帶上離婚起訴書、結婚證、身份證、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
如果是協議離婚,是需要戶口本的,協議離婚要帶上雙方的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和離婚協議書。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法律分析:構成專利侵權行為的要件包括兩個方面:形式條件和實質條件。1.實施行為所涉及的是一項有效的中國專利:2.實施行為必須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或者授權的;3.實施行為必須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對于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故意并不是形式要件。但是,可以作為衡量其情節輕重的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三十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坐牢不會免除民事義務,因此債務仍然要償還的。但是入獄后,欠款的支付利息,可以協商解決。法律依據:《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二百零七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注:自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后,以上法律依據變更為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條 第六百七十五條 第六百七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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