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華豐路拆遷補償標準,在采購藥品時應索取哪些資質證明文件,如果是向你店供貨的首營企業,你需要向供貨方索取的材料如下:(以下或是指從藥廠進貨索取的材料) 1、《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藥品生產許可證》 2、《營業執照》 3、GSP或GMP認證證
如果是向你店供貨的首營企業,你需要向供貨方索取的材料如下:(以下或是指從藥廠進貨索取的材料) 1、《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藥品生產許可證》 2、《營業執照》 3、GSP或GMP認證證書 4、法人委托書 5、銷售人員身份證(有的地方還需要銷售人員上崗證) 6、雙方簽定質量保證協議書 (以上均為復印件,蓋供貨單位紅章,4、蓋法人紅章) 如果是首營品種還需要索取: 1、藥品生產批準證明文件(藥品批準文號的文件) 2、藥品質量標準 3、藥品檢驗報告書 (以上均為復印件,蓋供貨單位紅章) 4、藥品最小包裝、 、說明書原件 5、進貨時隨貨付該批藥品的檢驗報告書復印件,蓋供貨單位紅章。
注:首營企業是指 購進藥品時,與本企業首次發生供需關系的藥品生產和經營企業。 首營品種是指 本企業向某一藥品生產企業首次購進的藥品。
法律分析: 藥品注冊管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以臨床價值為導向,鼓勵研究和創制新藥,積極推動仿制藥發展。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持續推進審評審批制度改革,優化審評審批程序,提高審評審批效率,建立以審評為主導,檢驗、核查、監測與評價等為支撐的藥品注冊管理體系。
法律依據:《藥品注冊管理辦法》 第五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藥品注冊管理工作,負責建立藥品注冊管理工作體系和制度,制定藥品注冊管理規范,依法組織藥品注冊審評審批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負責藥物臨床試驗申請、藥品上市許可申請、補充申請和境外生產藥品再注冊申請等的審評。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國家藥典委員會、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審核查驗中心、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評價中心、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事項受理服務和投訴舉報中心、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信息中心等藥品專業技術機構,承擔依法實施藥品注冊管理所需的藥品注冊檢驗、通用名稱核準、核查、監測與評價、制證送達以及相應的信息化建設與管理等相關工作。
法律分析: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藥品的非臨床研究、臨床試驗、生產經營、上市后研究、不良反應監測及報告與處理等承擔責任。其他從事藥品研制、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依法承擔相應責任。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對藥品質量全面負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三十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是指取得藥品注冊證書的企業或者藥品研制機構等。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藥品的非臨床研究、臨床試驗、生產經營、上市后研究、不良反應監測及報告與處理等承擔責任。其他從事藥品研制、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對藥品質量全面負責。
第三十一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建立藥品質量保證體系,配備專門人員獨立負責藥品質量管理。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對受托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進行定期審核,監督其持續具備質量保證和控制能力。
第三十二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可以自行生產藥品,也可以委托藥品生產企業生產。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自行生產藥品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委托生產的,應當委托符合條件的藥品生產企業。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和受托生產企業應當簽訂委托協議和質量協議,并嚴格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藥品委托生產質量協議指南,指導、監督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和受托生產企業履行藥品質量保證義務。
血液制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不得委托生產;但是,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建立藥品上市放行規程,對藥品生產企業出廠放行的藥品進行審核,經質量受權人簽字后方可放行。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不得放行。
法律分析:進口藥品,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發給的證書是《進口藥品注冊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藥品管理,保證藥品質量,保障公眾用藥安全和合法權益,保護和促進公眾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藥品,是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并規定有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化學藥和生物制品等。
法律主觀:藥品銷售法律規定開辦藥品生產企業需要具體以下條件: ( 一)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及相應的技術工人; (二)具有與其藥品生產相適應的廠房、設施和衛生環境; (三)具有能對所生產藥品進行質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的機構、人員以及必要的儀器設備; (四)具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法律客觀:《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藥品生產企業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許可事項的,應當在許可事項發生變更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變更許可事項。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申請人憑變更后的《藥品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分為許可事項變更和登記事項變更。許可事項變更是指經營方式、經營范圍、注冊地址、倉庫地址(包括增減倉庫)、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及質量負責人的變更。登記事項變更是指上述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的變更。
●華豐路改造
●華豐新村拆遷
●華豐路屬于哪個街道
●華豐小區拆遷
●華豐路東延施工
●華豐鎮拆遷
●華豐路新樓盤
●華豐中路延伸路段
●華豐路延伸
●華豐路西側
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葛瑤
內容審核:李娜娜律師
電話:400-1598098 郵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甲40號二十一世紀大廈3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