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強制執行新規定全文,強制執行的流程和執行時間, 2025年強制執行新規定全文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百二十八條 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
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條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第二百三十一條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第二百三十二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遺產償還債務。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由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履行義務。
第二百三十三條 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第二百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制作的調解書的執行,適用本編的規定。
第二百三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三十七條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百三十八條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四十條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強制執行,一般是對于抗拒法院的審判結果,拒不執行罰款的人的一種行政方式,可以采取凍結,扣押行為人的財產,限制人身自由等行為來進行,現在社會,強制執行存在很大的困難,很多人甚至暴力抗拒,所以新法對于其規定勢在必行。
強制執行的流程包括申請、法院受理、申請復議(如有需要)、發出執行通知及采取強制措施,執行時間通常要求在立案后的6個月內完成,特殊情況可申請延長。
強制執行的流程詳細如下:
申請:當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時,當事人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若一方拒絕履行,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人員執行。申請時需提交強制執行申請書及相關法律文書和證據資料。
法院受理:人民法院在收到執行申請后,會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該申請。審查過程中,法院可能會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進行全面深入的調查,包括銀行存款、不動產、機動車輛等。
申請復議(如有需要):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對于法院作出的執行裁定有異議時,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這一步驟并非所有強制執行案件都會經歷,而是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發出執行通知:執行人員在接收到申請執行書或移交的執行書后,會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并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義務。逾期不履行的,將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采取強制措施:若被執行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義務,法院將依據法律法規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或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等,以促使被執行人履行義務。
一、申請強制執行的一般期限
在我國法律規定下,申請執行的期間通常為二年。這一規定適用于多種情況,例如民事案件中的申請執行人要求對生效法律文書進行強制執行時,需要在兩年的期間內提出申請。例如在普通的合同糾紛案件中,當法院作出判決要求一方履行合同義務,而另一方未履行,如果勝訴方想要通過強制執行的方式來實現自己的權益,就需要在判決生效后的兩年內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
對于勞動爭議案件的強制執行,其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同樣為兩年。這個兩年的期間計算方式有所不同,是從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如果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則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若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那么就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二、法院執行的期限
一旦法院收到申請執行書,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這一規定旨在保障申請執行人的權益,防止案件在執行過程中出現拖延現象。例如在一些涉及財產執行的案件中,如果基層法院在收到執行申請后,超過六個月還沒有開展有效的執行行動,申請人就可以向上級法院提出執行申請,由上級法院進行審查,并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
對于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一條規定,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這有助于提高司法執行效率,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能夠及時得到實現,避免案件長時間處于執行未完成的狀態,影響當事人權益的實現以及司法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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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頭條-2025年強制執行新規定全文,2020年強制執行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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