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協議不給怎么辦,拆遷補償協議不給怎么辦,法律分析:拆遷補償協議無效,則意味著沒有簽訂協議,因此只能按照原來的狀態,重新協商補償或者依法進行評估補償。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
法律分析:拆遷補償協議無效,則意味著沒有簽訂協議,因此只能按照原來的狀態,重新協商補償或者依法進行評估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補償協議無效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重新協商賠償或者依法進行性評估補償。根據法律規定,協議無效,相當于沒有簽訂協議,如果協議無效是因為一方過錯導致的,過錯方應當賠償其所造成的損失。
一、房屋拆遷補償和安置費標準有哪些
(一)拆遷補償標準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準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1、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且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則公式第二項補助費為0;
2、如果拆遷房屋屬住宅房屋,則公式第四項賠償費為0;
3、被拆遷人獲得補償,表明該房屋由其自用。
二、征地拆遷房屋被強拆了拆遷戶都有哪些賠償
1、房屋價值的損失。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評估前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調查,這也肯定了應當以房屋實際面積為準進行補償。2、被埋物品及房屋裝修的損失。在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3、搬遷、臨時安置補償等損失。征收房屋的補償除房屋價值外,還包括搬遷、臨時安置、對被征收人的補助和獎勵等。上述費用都屬于強拆造成的直接損失,被拆遷人可以向拆遷方主張賠償上述費用。4、因強拆行為造成人身損害的賠償。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三、拆遷過程中承租人的損失是否能得到賠償?
拆遷應當賠償承租人的損失。租賃住房拆遷要對房屋所有權人給予補償,兼顧對房屋使用權人安置。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可以同時判決責令被告采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拆遷補償協議無效,則意味著沒有簽訂協議,因此只能按照原來的狀態,重新協商補償或者依法進行評估補償。
拆遷補償協議必須是房屋拆遷雙方的合法行為。所謂合法行為,是指按照房屋拆遷法規規定的要求而實施的行為。如當事人的資格,社會組織作為房屋拆遷協議當事人要有法人資格;承辦人簽訂協議要有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權證明;委托代理訂立協議的要有合法手續;被拆遷人簽訂協議時,應當出具產權證書、使用權證明等法律文件。凡違反法規規定,采取欺詐手段等所訂立的協議都是無效協議。
一、動遷協議簽了可以推翻嗎?
一般不可以。通常情況下,《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一經簽訂,房屋拆遷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自然不能因為不想簽訂了、后悔了等原因去隨意解除協議。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在訂立拆遷協議過程中,均應當尊重對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一方當事人采取脅迫、欺詐或者趁人之危的情況下,使他方違背真實意思表示所訂立的拆遷協議,經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查明,應當確認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征地的無償合同有哪些?
(一)、征收方不具有征收主體資格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的規定,只有特定的行政主體才有權實施征收行為,僅限市縣政府。如果征收方不具有征收主體資格,則安置補償協議不會對被安置人發生效力。常見的具有征收資格的主體包括街道辦、村委會、拆遷公司等。
(二)、簽訂協議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情形的
安置補償協議適用民法典和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根據相關規定,簽訂合同時存在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危害國家利益、以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等情形時,協議是無效的。
常見的脅迫手段有:(1)長期滯留在被征收人家中,禁止其吃飯、休息;(2)對被征收人及其家人施以人身威脅、毆打等“逼簽”情形;(3)以“關大獄”等威脅。面對征收房的各種斜坡方式,被征收人要搜集好證據,為撤銷合同作準備。
(三)、被征收房屋或土地不在征收范圍內
實踐中,很多時候征收房為了推進征地拆遷進程,在批地手續沒有辦理完畢的情況下先占地施工。如果被征收人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查看勘測定界圖等發現自己的房屋、土地確實不在征地獲批范圍內時,被征收人可以主張協議無效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法的相關判決表明:如果在簽訂安置補償協議之后,在短期內征收部門取得征地批復等手續,并且按照補償協議沒有損害被安置人的利益的,不能以安置補償協議簽訂有未批先征行為為由請求否認該協議的效力。
(四)、空白協議或是被征收方擅自修改的協議
有些被征收人由于沒有經驗或是受征收方的忽悠,在空白的協議上簽字,對于協議內容一無所知。這種情況下,如果協議內容損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利,被征收人有權要求征收方履行安置補償義務,或是主張協議無效。
(五)、另外一種情況是,被征收人簽訂協議后,征收方擅自對協議內容作了修改。這種情況下,被征收人可以請求法院認定無效。同時需要注意,雙方在簽訂協議時,盡量同時簽署蓋章,留存合同原件。如果由于一些特殊原因不能留存原件的,被征收人要拍照。
(六)、沒有處分權
當被征收房屋為多人共有時,征收方需要取得多人的共同同意,僅有部分人簽字且沒有取得其他人授權的情況下這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可以同時判決責令被告采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如果你們已經簽訂了拆遷安置協議,那么你們可以依據拆遷安置協議去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履行給付拆遷款的義務。
法律依據: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拆遷補償不合理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國家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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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魯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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