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糾紛起訴書,征地補償糾紛起訴書,原告:趙XX,女,74歲,蒙古族,農民,原告:陳XX,男,52歲,蒙古族,農民,被告:陳XX(又名陳XX),男,53歲,蒙古族,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支付二原告第一期土地補償款共計96900元;2、請
原告:趙
XX,女,74歲,蒙古族,農民,
原告:陳
XX,男,52歲,蒙古族,農民,
被告:陳XX(又名陳XX),男,53歲,蒙古族,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支付二原告第一期土地補償款共計96900元;
2、請求依法分割土地補償款191250元整。
事實與理由:
原告趙XX系被告之母,原告陳XX與被告系兄弟關系。1981年農村實行第一輪土地承包,陳XX(系原告趙XX之夫)代表全家七口人承包了班定營村草地11.9畝,全家七口人包括陳XX(2009年8月20日去世),原告
XX、原告陳
XX,陳XX與陳XX(與被告系兄妹關系)、劉XX(系被告的奶奶,早年去世)和被告,其中陳
XX、陳XX戶口已遷出班定營村。2009年6月,XX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征用了XX村部分草地,其中包括陳XX家庭的11.9畝草地,根據村委會確定的分配方案,陳XX家庭的11.9畝土地補償款,每畝補償費50000元整,合計595000元,該筆款項全部歸陳XX家庭七口人所有,根據補償款到位情況分兩期支付,一期補償款按每畝38000元,共計452200元整(38000X11.9),剩余部分即142800元(12000X11.9)于2013年3月支付。原告認為,由于劉XX已去世,陳
XX、陳XX戶口已遷出,土地補償款應當由陳XX(當時在世)、原告趙
XX、原告陳XX和被告平均分配,每人應得148750元整(595000/4),但被告從XX村委會領取了第一期土地補償費后,本應按每人113050元均分(452200/4),但其僅向原告二人和陳四娃每人支付了64600元,共計193800元
(64600X3),除其應得113050元外(452200/4),將理應由其他三人均分的145350元(452200-113050-64600X3)據為己有。近日XX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已將第二期土地補償款共計142800元支付到XX村委會,班定營村委會認為兩期款項均存在爭議,難以確定給付原、被告合理的數額,建議通過人民法院確認后再支付。綜上所述,被告的行為已經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現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給付二原告第一期補償款共96900元,以及依法分割第二期土地補償款。
此致
玉泉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月日
需要說明的是,各個地區的征地補償標準都有所不同,需要根據當地情況來判斷。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a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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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土地補償款糾紛起訴狀范文: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聯系方式。請求事項:(寫明向法院起訴所要達到的目的)。事實和理由:(寫明起訴或提出主張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包括證據情況和證人姓名及聯系地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征地補償糾紛可以申請裁決,具體如下:
第一、申請裁決的條件
所謂申請裁決是專指對征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糾紛,不服土地征收批復、土地補償方式爭議、土地征收程序違法、強行征占土地、以租代征、違法征收等均不符合申請裁決條件。標準爭議是指:依據的產值標準爭議和確定的補償倍數標準爭議,其中一項有爭議則構成補償標準爭議。
第二、申請裁決依要據法定程序進行
首先應向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協調;協調申請要有明確的要求,標準爭議的事實依據和證據,科學的計算依據和統計標準。經協調不成或自申請協調之日起60日內不予協調的,再向批準征收該土地的政府(國務院或省級)申請裁決。如果當事人對裁決機關作出的裁決決定不服,仍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但國務院裁決除外。
第三、注意申請人的主體資格
申請人應是征地相對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即被征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梢允欠ㄈ艘部梢允亲匀蝗恕>唧w的說包括:村委會、村民小組、土地承包人、土地租賃人。
第四、找準協調和裁決的主管機關
征地補償標準爭議裁決是批準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職責,涉及政府辦公廳、法制機構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三個單位的職能,具體協調、裁決的辦事機構是國土資源部門的法制機構。
根據國土部的要求: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裁決遵循以下原則:一是要確保公正性;二是要體現便民原則;三是程序透明;四是要體現專業化。
第五、申請裁決的注意事項
1、對進入裁決程序的案件不再接受信訪請求
信訪一直是農民解決征地爭議的主要途徑。近年來農民集體上訪反映征地補償安置問題的占集體上訪總數的80%以上,個別地方甚至還高。許多征地補償爭議都通過信訪渠道反饋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當地政府,作為信訪事項給予答復,沒有得到有效的解決和處理。因為信訪部門沒有處理和裁決權利。
同信訪相比,征地補償標準爭議裁決程序在解決征地補償標準爭議糾紛方面更具專業性和規范性。因此,我們建議農民通過申請裁決來解決補償標準爭議糾紛。國土部2005年提出要求,今后凡是信訪人通過來信、來訪反映征地補償標準爭議的,有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將引導其申請裁決。對于已經受理并在辦理中的裁決案件,信訪人就同一事項提出信訪請求的,有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將書面告知信訪人不予受理。
2、補償標準爭議不是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受理范圍
行政復議、行政訴訟雖是解決征地糾紛的主要途徑之一,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對補償標準爭議沒有行政決定權和司法判決權,標準爭議裁決作為一項具有土地補償爭議自身特點的糾紛解決機制,不是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受理的范圍。
首先,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程序是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監督行為,征地補償標準不屬于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的范圍,是一種民事權益爭議范圍。裁決機關只能是批準征地的機關即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被申請機關只能是市、縣人民政府,裁決機關不是征地主體、不是征地實施機關,不是上一級政府而是上級政府即土地征收的批準機關。
其次,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強調的是糾錯功能,主要表現在撤消具體行政行為上,對權益爭議不適用于調解;而征地補償標準爭議裁決是以解決補償權益糾紛為目的,可以適用調解,在調解不成時才行使裁決權;
第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內容涵蓋行政管理的方方面面,而裁決制度專門針對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專業化程度更高;并不針對批準征地的行政批復行為和在征地過程中有關政府實施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一、哪個部門負責土地征收款
征地款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委會負責發放。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法律分析:原告劉x芳是x安縣板東村3組的農民,于1990年3月與鄰近的五山村村民王某結婚?;楹笊幸蛔印芳結婚后,戶口沒有遷出,一直在村內生活。1995年x安縣統一調整土地時,板東村委會分給原告1.5畝責任田,并辦理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2012年9月,因高速公路建設需要,政府征用了板東村民委400多畝的土地,原告的1.5畝責任田也在征用范圍。征用程序完畢,各類征地補償費用也轉支付給了板東村委會。板東村委會村干開會討論明確了補償費的分配方案。在將土地補償費用分發給農戶時,板東村委會提出原告劉x芳已經出嫁,而且其丈夫屬于別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村戶口,原告應當在其夫家分地為理由,不能享受土地補償費,僅發給原告1.5畝責任田的青苗補償費,不發給原告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合計6萬余元,而且沒有安排劉x芳就業。喪失責任田,又沒有得到土地補償,使得原告劉x芳的生活確實困難。此后劉x芳多次找村委會要求給付土地補償費,沒有結果。
為此,原告劉x芳于2014年10月向縣法院起訴:因為高速公路建設,征用原告土地1.5畝,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被板東村委會截留,訴請給付原告。
被告板東村委會辯稱,原告丈夫是農村戶口,原告應當在其丈夫戶籍所在地分責任田,因而土地補償費不應發給原告。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劉x芳的戶籍一直在被告板東村委會,并在被告處分得責任田,現被告以原告丈夫也是農村戶口為由,確定原告不應在本村分責任田,無法律依據。被告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均分到戶,唯截留原告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顯然違反了《民法通則》、《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規定。原告土地被征用后,沒有安排就業,生活確實困難,應得到作為其生活補助的土地補償費,被告應如數發給。被告拒不發放土地補償費用的行為侵犯了原告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財產權益。故判決板東村委會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內給付原告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6萬元。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一、征地補償款起訴是否存在訴訟時效1、征地補償款起訴存在訴訟時效,訴訟時效需視情況而定:(1)一般是適用行政訴訟時效規定,因征收補償款產生爭議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如果是行政訴訟的,訴訟時效是6個月;(2)如果是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為3年。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經行政復議的起訴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處理征地補償費分配糾紛時應注意的問題是什么處理征地補償費分配糾紛時應注意的問題如下:1、充分尊重農村集體組織的自治權。人民法院處理農村土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時,不能輕易否定農村集體組織的分配方案,更不能直接代替農村集體組織作出分配決定;2、必須貫徹村民待遇平等的原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屬村民集體成員共同所有;3、注意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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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杜瑤
內容審核:李站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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