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合同糾紛,征地補償合同糾紛,征地補償合同發生爭議,被拆遷人與拆遷人雙方可以就合同爭議進行合理范圍內的協商溝通,溝通未果可以按照拆遷條例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對裁決結果不服的應當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3個月內就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征地補償合同發生爭議,被拆遷人與拆遷人雙方可以就合同爭議進行合理范圍內的協商溝通,溝通未果可以按照拆遷條例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對裁決結果不服的應當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3個月內就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解決征地補償合同爭議的方法有兩種,第一種是行政救濟,第二種是司法救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法律處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復議裁決、民事訴訟等方式,根據個案的不同特點應當啟動不同的法律程序。
1、征地糾紛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2、征地糾紛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訴,有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們所說的“民告官”,這是解決行政爭議的重要制度。
3、征地糾紛中的民事訴訟
在征地糾紛中,大多數進行的訴訟屬于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時為數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訴訟,有時候也可以走民事訴訟的程序,如對于非法占地的行為,從民事角度考慮我們可以起訴民事侵權,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恢復原狀。對于已經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如果該協議簽訂過程中存在脅迫等手段,則從民事訴訟的角度起訴撤銷該協議。
一、征地補償協調裁決
征地補償裁決也可以稱之為征地補償協調與裁決,是指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這是國家為減少、解決征地糾紛而推行的制度。機制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協調,而是裁決,協調是裁決的前置,未經協調的不能進入裁決。
二、征地糾紛聽證制度
征地糾紛聽證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糾紛中擬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決定,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時,主管部門組織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保證其陳述意見、質證和申辯的權利的制度。它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主管部門依職權組織的聽證,一種是申請人申請才組織的聽證。
依職權組織的聽證有: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征地補償標準;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征地補償不合理可向當地縣級政府反應,如果說不能得到解決可以向省級土地管理部門反應。認為土地補償款的分配不合理的、不合法的,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到法院起訴的程序與其他普通民事案件相同,但是要有針對性的提供補償款分配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證據,由法院進行判斷。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征用土地公告辦法》
第九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第十條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法律分析:征收收到的經濟補償由村民委員會依法決議分配,如果發放錯誤的,應該回收征地補償款,然后再重新分配。也可直接上法院進行起訴,確有錯誤,法院將判決依法撤銷該協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問題的批復》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因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發生爭議,或者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后,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由此批復可知,拆遷補償協議可適用民法、合同法類法律法規規定。一般而言,實踐中有4種情況可以主張撤銷補償協議,分別為:1、與房屋拆遷有關行政許可撤銷或確認違法。2、房屋估價機構違法或估價不合理。3、協議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4、未成年、限制行為能力人簽的協議。因此當發生上述情況,房屋拆遷當事人可以對補償協議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補償協議,或確認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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