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征宅基地拆遷補償標準,儀征農村宅基地面積標準是多少,法律主觀:(一)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如下:,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標準(包括附屬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過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過140平
(一)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如下:,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標準(包括附屬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過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過140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過160平方米。,宅基地的用地面積限額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農戶75平方米以內,四人的農戶100平方米以內,五人的農戶110平方米以內;六人及六人以上的農戶125平方米以內。,使用非耕地的,每檔最高可增加15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檔最高可增加35平方米。,實施舊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積超出用地限額20平方米以上的,可放寬一個檔次的用地限額。,(二)農村宅基地面積標準可分為:,1、小戶:即三人以下,申請建房面積不得超過75平方;,2、中戶:即四至五人,申請建房面積不得超過110平方;,3、大戶:即六人以上,申請建房面積不得超過125平方。,(三)每個省市不一樣。,(一)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二)外來人口落戶本村,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三)因發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實施和公益事業,需要拆遷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1、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2、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3、出賣或出租住房的;,由建房戶提交書面申請,填寫《農村個人建房申請、審核表》→所在村民委員會簽署并加蓋公章(部分地區為村委會初審)→鎮政府進行初審,并負責調地工作→鎮政府分村定期、定點張榜公布初審→報市(縣)級主管部門聯合審批→鎮政府收取建房費用,核發相關的《農村個人建房建設工程許可證》→農村建房戶開工前必須先報告給鎮政府,鎮政府現場查驗,敲樁定位,并實行建設全程管理→建房竣工后,向鎮政府申請竣工驗收。,另外,很多人關心農村宅基地建房超出是否一定會被拆除,其實一般建房已經辦理合理好審批手續,有相關的宅基地使用權證書、規劃許可證,針對面積超標的情況只要主動向審批機關報告,補交一定費用,是不會被拆除的。但是,如果隱瞞面積超標的情況,被有關部門查處到,就會被視為違章建筑,被要求限期拆除。因此,對于超標面積,大家一定不要謊報隱瞞,如實報上,補交罰款就可以了。,閱讀了上文的內容之后相信大家應該對此相關的問題都有所了解了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對農村宅基地的面積標準作了詳細規定,農民使用宅基地建房要依法進行。
法律分析:1.根據《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九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標準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過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過140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過160平方米。2.農村宅基地建房標準是小戶:即三人以下,申請建房面積不得超過75平方米,中戶:即四至五人,申請建房面積不得超過110平方,大戶:即六人以上,申請住房面積不得超過125平方。3.使用非耕地的,每檔最高可增加15平方;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檔最高可增加35平方。4.實施舊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積超出用地限額20平方以上的,可放寬一個檔次的用地限額。
法律依據:《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九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標準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過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過140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法律分析:江蘇省農村宅基地面積規定的標準是根據區劃來確定的,城市郊區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頃以下的縣,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一百三十五平方米;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頃以上的縣,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
法律依據:《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
第三十二條 建設占用土地,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轉用審批手續;涉及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按照省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在國務院批準的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根據國務院授權,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在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省人民政府可以授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縣(市、區)人民政府擬訂的農用地轉用方案。
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根據國務院授權,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四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國有未利用地,依法由本省審批的,按照以下審批權限辦理:
(一)不滿一公頃的,在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在市轄區行政區域內,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
(二)一公頃以上、不滿五公頃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
(三)五公頃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未利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由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
法律分析:1、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積不得超過宅基地面積的70%。市轄區及人均耕地在1/15公頃以下的縣級市,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135平方米,與已婚子女合住并且總人數在6人以上(獨生子女一人按兩人計算,一戶只計算一次)的不得超過200平方米;人均耕地在1/15公頃以上的縣級市,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200平方米。
2、現有宅基地面積超過上述標準的,申請移建、翻建和擴建房屋時,宅基地面積須按上述標準核減。
法律依據:《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 農村村民一戶在農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積不得超過宅基地面積的百分之七十。宅基地面積按如下標準執行:
(一)城市郊區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頃以下的縣,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一百三十五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頃以上的縣,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
不同地區宅基地面積的標準,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限額內可以作出具體規定。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鼓勵建造公寓式住宅,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經批準后連續二年未使用的宅基地,應交還原集體經濟組織另行安排利用。
法律分析:湖南瀏陽市農村宅基地面積規定:每一戶用地面積,使用荒山荒地不超過210平方米,使用耕地不超過130平方米,使用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不超過180平方米。
法律依據:《瀏陽市規范農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審批管理辦法》 瀏陽市農村宅基地面積標準為:每一戶用地面積,使用荒山荒地不超過210平方米,使用耕地不超過130平方米,使用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不超過180平方米。
法律分析:(一)1982年以后經合法批準的宅基地面積每戶控制標準為0.26(折合 173平方米)。
(二)、1982年(含)以前經合法批準的老宅基地面積每戶最多不超過0.4畝(折合267平方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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