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拆遷補償新標準,公房拆遷城市更新補償標準,公房拆遷城市更新補償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補償計算方式房屋補償費:根據房屋面積、樓層、位置等因素,以不低于市場價值補償的方式安置被拆遷居民。這是為了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確保其在
公房拆遷城市更新補償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補償計算方式
房屋補償費:根據房屋面積、樓層、位置等因素,以不低于市場價值補償的方式安置被拆遷居民。這是為了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確保其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條件、生活質量不降低。
過渡補貼:為被拆遷居民提供過渡期生活補貼,以保障其在搬遷過程中的基本生活需求。
裝修補貼:為了在搬遷后確保新的生活環境,提供對新房屋的裝修補貼,減輕被拆遷居民的裝修負擔。
搬遷費用:為了方便被拆遷居民搬家,提供相應的搬家費用,包括搬遷補助費以及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等。
二、補償對象及協議
公房拆遷時,需對房屋所有權人給予補償,同時兼顧房屋使用權人的安置。若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或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則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若雙方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拆遷人應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三、社會救濟
對于因拆遷而面臨困難的居民,相關部門會提供相應的社會救助和幫助,以確保其基本生活權益不受影響。
綜上所述,公房拆遷城市更新補償標準是一個綜合多方面的考量,旨在確保被拆遷居民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還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具體政策進行細化和調整。
公有住房拆遷補償如下:1、公租房按私有產權房的90%補償;2、被拆遷人若為無房戶且面積小于43平方的一律享受低43平方米的安置房,即在43平方米范圍內多出原居住面積的免費得到;3、在其他地方有商品房的仍可以得到貨幣補償或安置房,安置面積以貨幣補償數額確定。拆遷具備的條件如下:1、拆遷人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2、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房屋拆遷許可證內容向社會發布公告;3、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向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4、確定拆遷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5、國家公房拆遷一般是按照面積1:1補償,對房屋所有權人給予補償,兼顧對房屋使用權人安置。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公房拆遷政策詳解:
一、公房拆遷協議由承租人簽
房屋遇到拆遷時,有權利和拆遷人談判并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是被拆遷人維護自己合法權利的首要條件。一般來說,房屋歸誰所有,誰就有權利對涉及自己財產權利的行為進行處置。因此,對于產權房來說,一旦房屋遇拆遷,有權利和拆遷人進行談判并簽訂補償協議的就是產權人。被拆遷的房屋屬于公有租賃房屋時,誰享有和拆遷人談判簽約的權利呢?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也就是說拆遷公有租賃房屋的,拆遷人要和房屋的承租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該房屋內的其他居住人,雖然也享有被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利益,但無權和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現實生活中,因公有租賃房屋拆遷產生的糾紛很多,但大多都是因為享有簽約權利的承租人對被拆遷房屋獲得的補償后,私自處分或欲占為己有而引起的。公有房屋的租賃權其實是居住權利的體現,其可以轉化為財產權利。享有對該房屋居住權利的人員,對因該房屋引起的財產權利,均享有一定份額。那種認為承租人就是房屋唯一權利人的觀點是錯誤的,是對物權的誤解。
二、“空掛戶”一般不享有權益
公有房屋承租是社會歷史遺留的產物,也是社會福利性質的房屋安置方式。承租人租賃房屋后,與其同住的家庭成員和承租人一樣享有該房屋的居住使用權。《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履行承租。《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拆遷人給予房屋承租人的貨幣補償款、安置房屋歸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這里提到了“同住人”的概念,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關于貫徹執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若干意見的通知中,明確該《細則》中的“同住人”是指以下人員:
1、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
2、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時在該房屋處已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
3、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處有無住房條件的限制。
當房屋動拆遷補償款分割產生糾紛時,究竟如何認定“同住人”資格呢?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房屋動拆遷補償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視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滿一年,也視為同住人。但其在該處取得拆遷補償款后,一般無權再主張本市其他公房拆遷補償款的份額;
2、一般情況下,在本市無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滿五年的,也視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遷補償款;
3、在被拆遷公有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難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處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遷時,因在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原因,戶籍被遷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處也沒有福利性房屋的。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不能被視作同住人,無權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
1、將本來享有的他處公有住房權利予以處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2、獲得單位購房補貼款后已有能力購房而不購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本市他處公有房屋拆遷中取得貨幣補償款。
從上述解釋可以看出,所謂的“同住人”就是指在承租的房屋內有本市常住戶口,且在該房屋內實際居住的人員,實踐中“空掛戶”的人員一般不能認定為同住人。
三、承租人死亡如何確定后繼者
在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其他居住人往往對承租人身份展開爭奪。因為承租人是誰決定了誰有權和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而法律規定也明確,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權某種意義上講具有繼受性,并不因承租人的死亡而喪失,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或者配偶、直系親屬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那么究竟誰應該認定為新的承租人呢?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履行承租。也就是說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中具備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都可以繼續承租。
《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及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頒發的《關于印發貫徹實施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的意見(二)》對由誰作為新承租人的先后順序作了具體規定。根據規定,首先是由承租人家庭內部協商來確定由誰擔任新的承租人,若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從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公房拆遷補償方法如下:1、房屋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4、拆遷補償是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給予的補償。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還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計算是:1.房屋補償按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2.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3.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4.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產權調換是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點是以實物形態來體現征收人對被征收人的補償。新《條例》中的“產權調換”是指拆遷人用自己建造或購買的產權房屋與被拆遷房屋進行調換產權,并按拆遷房屋的評估價和調換房屋的市場價進行結算調換差價的行為。1、住宅用房的拆遷補償安置實行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的方式,被拆遷人可以自行選擇補償安置方式。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方式安置的,其應安置面積按以下規定計算與認定:被拆遷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積超過40平方米的,按應安置人口的人均40平方米的安置標準計算其應安置面積,超出部分實行貨幣補償;被拆遷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積在4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按應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補足計算其安置面積。2、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的面積,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房屋建筑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為準。拆遷當事人認為房屋權屬證書記載面積與實際面積不一致的,應當以依法設立的房屋面積鑒定機構實際測量的面積為準。3、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拆遷人應當依照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面積實行產權調換。未經被拆遷人同意,不得擅自擴大或者縮小產權調換面積,拆遷人擴大或者縮小產權調換面積超過3%的,被拆遷人有權拒絕接受。4、用于拆遷安置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每戶房屋產權建筑面積不得低于45平方米。對私有住宅房屋產權建筑面積低于45平方米,他處無住房并持有城市居民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被拆遷人,按不低于45平方米產權建筑面積的標準戶型進行安置。45平方米以內的差價款由拆遷人承擔,被拆遷人不再支付;超過45平方米不足60平方米的,由被拆遷人按實際成本價結算,超過60平方米的由被拆遷人按市場價結算。拆遷已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沒有生活來源的殘疾人的住宅房屋,應給予照顧。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5、同時,在拆遷補償中,對弱勢群體及獨生子女等家庭予以傾斜。6、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除房屋的區位、用途、產權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拆遷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依照約定。不同意拆遷是否可以有效阻止拆遷1、不同意拆遷,或者不在拆遷協議上簽字是不能阻止拆遷的。2、有效阻止拆遷的唯一途徑是通過法律程序撤銷征收決定。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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