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拆遷補償規定2025,衢州市拆遷補償政策2023,隨著衡州市的發展水平不斷提高,對用地需求也越來越大。人們的權利意識加強,為了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衡州市政府2015年頒布了新的房租征收和獎勵的一些標準細則,2013年頒布的也就
隨著衡州市的發展水平不斷提高,對用地需求也越來越大。人們的權利意識加強,為了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衡州市政府2015年頒布了新的房租征收和獎勵的一些標準細則,2013年頒布的也就廢止了。那么調整后的衡州市房屋拆遷補償是如何規定的呢?下面我為各位羅列了一部分出來。
一、搬遷費及臨時安置費
(一)支付標準
1、住宅房屋:
(1)搬遷費。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60m2以內(含60m2)的搬遷費每戶2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大于60m2的,超過部分建筑面積按10元/m2計發。
(2)臨時安置費。對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費。臨時安置費劃分區域類別(詳見附件),結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每月每平方米標準:一類區域12元,二類區域10元,其他區域6元。計算后補償標準一類區域每月每戶不足480元的,按480元計發;二類區域每月每戶不足400元的,按400元計發;其他區域每月每戶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計發。
2、非住宅房屋:
(1)搬遷費。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30元/m2計發。被征收房屋內有中央空調、自動扶梯、機器設備等大型設施及大型生產設備的,其搬遷安裝費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或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2)臨時安置費。對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費,標準為: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評估補償價值(不含附屬物、裝修等其他費用)的4‰予以補償。計算后補償標準一類區域每月每戶不足480元的,按480元計發;二類區域每月每戶不足400元的,按400元計發;其他區域每月每戶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計發。
(二)支付時間及次數
1、選擇產權調換的臨時安置費,期房安置的,應當從其搬遷之月起計算到安置房交付后的6個月止;現房安置的,臨時安置費按6個月支付。選擇貨幣安置的,臨時安置費按12個月支付。
2、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征收人應當自被征收人搬遷之月起24個月內將被征收人安置完畢。其中,將征收范圍內新建高層建筑(指總層數10層以上的住宅建筑或者建筑高度超過24米的非住宅建筑)作為產權調換用房的,征收人應當自被征收人搬遷之月起36個月內將被征收人安置完畢。超過以上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征收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最新標準的2倍支付臨時安置費。
3、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從被征收房屋遷往周轉房時應支付其搬遷費,從周轉房遷往安置房時應當再次支付;從被征收房屋直接遷往安置房的、選擇貨幣安置的支付一次搬遷費。
二、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由房屋征收部門按被征收房屋評估補償價值(不含附屬物、裝修等其他費用)的5%給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經濟補償。
生產經營者認為其停產停業損失超過依照前款規定計算的補償費的,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納稅憑證、停產停業期限等相關證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生產經營者共同委托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對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
征收決定發布時已停業閑置6個月以上的非住宅用房不計發停產停業補償。
三、經營補貼
(一)計算公式。
經營補貼=(被征收房屋改變用途部分面積按商業用途評估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改變用途部分面積按登記用途評估的市場價格)×經營年限系數。
(二)經營年限系數。
經營年限按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上循年限計算;被征收房屋改變用途部分面積按衢州市區國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用途認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超設定條件容積率土地使用權補償
被征收房屋評估涉及設定容積率及超設定容積率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在實際評估時由評估機構考慮容積率修正因素。
五、各類獎勵
(一)配合房屋征收調查、評估獎勵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調查、評估規定時間內積極配合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做好被征收房屋調查、評估工作,且在房屋征收決定規定期限內按時簽約的,按戶給予分段累計獎勵,其中:房屋建筑面積在100m2以下(含100m2)的,給予每戶10000元的獎勵;房屋建筑面積在100m2以上且在200m2以下(含200m2)的部分給予50元/m2獎勵;房屋建筑面積超過200m2以上的部分給予25元/m2獎勵。
(二)按期騰空搬遷獎勵
1、住宅房屋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決定規定期限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騰空搬遷的(以驗收可拆為準),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標準按照房屋征收公告規定期限起始之日(以下簡稱起始之日)起至被征收人實際騰空搬遷之日分段計算:起始之日起15日內搬遷騰空完畢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200元/m2給予獎勵;起始之日起第16日至第30日內搬遷騰空完畢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150元/m2給予獎勵;起始之日起第31日至公告規定截止期限內搬遷騰空完畢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100元/m2給予獎勵。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不足60m2的,按60m2計算。
2、非住宅房屋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決定規定期限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騰空搬遷的(以驗收可拆為準),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標準按照房屋征收公告規定期限起始之日起至被征收人實際騰空搬遷之日分段計算:
(1)商業用房:起始之日起15日內搬遷騰空完畢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350元/m2給予獎勵;起始之日起第16日至第30日內搬遷騰空完畢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250元/m2給予獎勵;起始之日起第31日至公告規定截止期限內搬遷騰空完畢的,按被收購房屋建筑面積150元/m2給予獎勵。
(2)其他非住宅:起始之日起15日內搬遷騰空完畢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280元/m2給予獎勵;起始之日起第16日至第30日內搬遷騰空完畢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200元/m2給予獎勵;起始之日起第31日至公告規定截止期限內搬遷騰空完畢的,按被收購房屋建筑面積100元/m2給予獎勵。
(三)單元和樓幢(組片)完全簽約獎勵
為促進房屋的整體及整片拆除,對符合以下條件的被征收人另外給予單元和樓幢(組片)完全簽約獎勵:
被征收人房屋按居住單元和樓幢為單位,沒有單元和樓幢的按自然區間劃分組片。一個單元(或組)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決定規定期限內全部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騰空搬遷的(以驗收可拆為準),每戶給予單元(組)簽約獎勵10000元;一幢樓房(或片)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決定規定期限內全部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騰空搬遷的(以驗收可拆為準),每戶給予樓幢(片)簽約獎勵10000元。
單元和樓幢(組片)的劃分在征收調查結果公示時一并公示,以房屋自然單元、樓幢和連片及適當的戶數為區間進行劃分。
(四)被征收人選擇貨幣化安置獎勵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決定規定期限內選擇貨幣安置,且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騰空搬遷的(以驗收可拆為準),房屋征收部門按下列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1.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評估補償價值(不含附屬物、裝修、超基準容積率土地等其他費用)的20%給予獎勵。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為非國有資產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補償價值(不含附屬物、裝修、超基準容積率土地等其他費用)的10%給予獎勵。
2.被征收房屋為企業所有的,再按被征收房屋評估補償價值(不含附屬物、裝修、超基準容積率等其他費用)的10%給予獎勵補助。
(五)購房補助
征收個人住宅的,被征收人自征收補償協議生效之日起的24個月內,用貨幣補償資金在衢州市區購買住宅房屋作為安置房,并完成交易過戶手續的,憑該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和契稅證,由房屋征收部門按被征收房屋評估補償價值(不含附屬物、裝修、超基準容積率土地等其他費用)的3%給予購房補助。實際購房資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按契稅證記載的購房資金的3%給予購房補助。超過期限不予補助。
六、戶的認定
以上補助和獎勵的“戶”的口徑以房屋所有權證為依據,一證為一戶;持有共有權證的,按一戶認定;一證中房屋有多種用途的,仍按一證為一戶認定;公房以租賃合同為依據,一份合同認定為一戶。
七、附屬物(構筑物)、臨時建筑及裝修補償
衢州市區房屋征收附屬物(構筑物)、臨時建筑補償標準及裝修補償參考價格按照衢州市關于市區房屋征收附屬物(構筑物)、臨時建筑補償標準和裝修補償參考價格的有關規定執行。
衢州市拆遷補償:征地區片綜合補償標準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青苗補償費采取包干的形式支付給被征地行政村,由被征地行政村根據實際情況分配支付給青苗的所有者。青苗補償費最高標準不得超過1.2萬元/畝。征地區片綜合補償標準扣除青苗補償費后,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所占比例分別為40%和60%。一、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1.國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4.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二、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法律分析:搬遷費20元/平方米,按2次計算;臨時安置費(過渡費)按25元/,平方米計算,逾期12月以內,每月增加50%,預期12個月不滿24個月的,自第13個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個月以上的,自第25個月起每月增加100%。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涉及衢江區樟潭街道大安村、平楊村、繆家村等農民集體所有土地。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農村:姜家山村、湖柘垅村、百家唐、孫姜村、皂角村
城市:繁華地帶的老小區都有可能吧,特別是邊上有新樓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法律客觀:衢州市市區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第二十八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給予合理補償。拆遷補償、安置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有權選擇具體補償安置形式。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拆遷范圍公布后新建、改建、擴建的附屬物不予補償。第二十九條拆遷范圍內的違法違章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必須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自行拆除,不予補償。拆除經規劃批準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可給予適當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審批時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第三十條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被拆遷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房產憑證記載的建筑面積計算。第三十一條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根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由具有法定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以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時市政府公布的貨幣補償基準價為基本依據,結合該房屋具體區位、建筑結構、建筑面積、成新、層次、裝修等因素評估確定。房地產評估機構在確定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前,應當聽取被拆遷人的意見。本條及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五十條規定的評估所需費用由拆遷人承擔。第三十二條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基準價,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價格、國土資源、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當地上一年度同類地段、同類用途新建房屋的市場平均價格分別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在每年三月底前公布。第三十三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出不少于兩家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公布名單并說明其資質、信譽等情況,供被拆遷人選擇。被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供房地產評估機構名單后十日內作出選擇。評估機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參加選擇的被拆遷人的多數意見確定。被拆遷人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選擇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確定。第三十四條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實行公示制。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將被拆遷人的姓名、被拆遷房屋的門牌號、評估因素、評估依據、評估價格等主要情況在被拆遷地段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得少于十日。第三十五條房地產市場評估按省評估辦法執行。第三十六條按照本章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后,其被拆遷房屋按規定容積率占有的土地,不再按照《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予以補償。被拆遷人依法享有使用權的土地,其面積超過被拆遷房屋按規定容積率占有的土地面積的,超過部分的土地按照《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予以補償。第三十七條被拆遷地段用于同類商品房建設的,被拆遷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前款規定同類商品房銷售,建設單位應將被拆遷人優先購買的期限予以公告。被拆遷人應在建設單位公告規定的優先購買期限內辦理購房手續,逾期視作放棄。其中同類商品房屬競拍銷售的,被拆遷人享有同等競拍價的優先購買權。第三十八條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結算被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價。被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價格按照本章規定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第三十九條選擇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有權要求拆遷人提供不小于被拆遷房屋原建筑面積的安置用房。安置用房應當符合設計規范要求;屬于新建商品房的,交付前應當經綜合驗收合格。第四十條被拆遷人屬于生活特殊困難人員,其被拆遷住宅用房每戶建筑面積小于三十六平方米(在衢州市城市規劃區內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計算),并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提供建筑面積不小于三十六平方米的成套房作為安置用房。被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結算產權調換的差價。前款所稱的生活特殊困難人員,是指按照有關規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被拆遷住宅用房每戶建筑面積,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時被拆遷人的戶籍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房產憑證為依據確定。第四十一條拆遷房管部門直管住宅公房或單位自管住宅公房(包括不成套房),1998年12月31日前租賃的,房屋承租人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購房的權利。房屋承租人購房后,拆遷人應對其按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房屋承租人房改購房辦法由市房改辦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房屋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購房或不具備享受房改條件的,可協議解除租賃關系,由房管部門或房屋產權單位對承租人給予貨幣補助,貨幣補助標準為該房屋拆遷補償費的百分之三十五。房屋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購房,也未與被拆遷人達成解除租賃關系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產權調換的補償安置方式。安置用房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承租人經審查符合申請廉租住房條件的,可根據市政府的有關規定給予廉租房安置。第四十二條拆遷落實私房政策換約續租的住宅用房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被拆遷人可按房屋承租人實際租用面積支付最高為六個月的租金給予補助;房屋承租人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被拆遷人應按房屋承租人實際租用面積支付最高為十二個月的租金給予補助;房屋承租人經審查符合申請廉租住房條件的,可直接申請廉租房安置,被拆遷人不再支付租金補助。租金的具體標準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標準執行。第四十三條拆遷房管部門代管的房屋,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應當實行產權調換;代管房屋無使用人的,由代管人選擇補償安置方式。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用房仍由房管部門代管;選擇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由代管人專戶存入銀行。第四十四條被拆遷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用途為準。認定房屋用途以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為依據。房屋所有權證未明確用途的,由產權登記部門依照職權或者根據房屋所有人的申請,按照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調查確認。房屋所有人要求改變原登記用途的,可以在其房屋被列入拆遷范圍前,持有關文件向產權登記部門申請變更登記。第四十五條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前已改變房屋用途并以改變后用途延續使用的,根據房屋所有人的申請,按改變后的用途認定,由產權登記部門變更登記;其中改為商業用房的,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營業執照。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后未經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同意改為商業用房的,被拆遷人應提供經營當年及現在的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或完稅憑證作為確認營業用房的依據。以本辦法實施之日為界限,實施之前一年內按實際營業面積的百分之三十予以確認,每提前一年,增加百分之六,剩余面積仍按原房屋用途標準補償。未經同意改為其他用途的,一律按原房屋評估價格補償。本辦法頒布實施后未經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同意改變房屋用途的,一律按原房屋用途確認。改變房屋用途,按規定應當交納土地收益金的,房屋所有人應當在變更登記前依法補交土地收益金。土地收益金補交辦法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另行制定。第四十六條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自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將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畢。過渡期間的周轉用房可以由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也可以由拆遷人提供。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權選擇具體過渡方式,拆遷人不得強迫或者拒絕。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在得到安置用房的四個月內騰退周轉用房。第四十七條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拆遷人應當從其搬遷之月起到被安置后的四個月內支付其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按照市區租賃與被拆遷房屋相當面積、地段的住宅用房所需費用的平均價格確定。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每年三月底前公布。拆遷人超過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標準的二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補償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延期使用安置用房的損失。拆遷人提供周轉用房的,周轉用房應當與被拆遷房屋的居住條件相當,拆遷人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超過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除繼續提供周轉房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月按照規定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補償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延期使用安置用房的損失。第四十八條拆遷人應當支付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家補助費。搬家補助費每戶不低于六百元,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每年三月底前公布。實行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從拆遷人提供的臨時周轉用房遷往安置用房時,應當再次支付搬家補助費。第四十九條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引起的經濟損失以及搬遷、安裝、過渡費用,由拆遷人給予一次性補助。具體補助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第五十條拆除產權屬于學校、醫院、敬老院、幼兒園、影劇院、居委會等用于社會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浙江省衢州市拆遷補償規定文件
●浙江省衢州市拆遷補償規定文件
●浙江省衢州市拆遷政策
●浙江省衢州市拆遷補償規定細則
●衢州拆遷補償標準
●衢州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衢州拆遷戶
●衢州拆遷政策
●衢州房屋拆遷
●衢州市拆遷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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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拆遷補償政策2023年
●衢州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2021年衢州拆遷
●衢州拆遷安置政策
●浙江省衢州市拆遷政策
●衢州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衢州市拆遷規劃
●衢州房屋拆遷政策
●衢州拆遷公告
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浙江省衢州市拆遷補償規定文件,衢州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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