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繼承規定2025,民法典中關于繼子女享受拆遷的規定,民法典中關于繼子女享受拆遷的規定,主要涉及到繼子女的繼承權問題。在拆遷過程中,如果涉及到房產等財產的繼承,繼子女在符合一定條件下是有權享受的。以下是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進行的詳細解答
民法典中關于繼子女享受拆遷的規定,主要涉及到繼子女的繼承權問題。在拆遷過程中,如果涉及到房產等財產的繼承,繼子女在符合一定條件下是有權享受的。以下是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進行的詳細解答:
一、繼子女的繼承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這意味著,在形成扶養關系的前提下,繼子女與親生子女具有同等的繼承權。因此,在拆遷過程中,如果繼父母名下的房產等財產需要繼承,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是有權參與繼承的。
二、繼承的順序
在繼承過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順序。首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繼承,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繼子女如果與繼父母形成了扶養關系,將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中的“子女”參與繼承。
三、繼承權的放棄與接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因此,在拆遷過程中,如果繼子女選擇放棄繼承權,將不享受拆遷帶來的相關權益;如果未明確表示放棄,則視為接受繼承,并有權享受相應的拆遷權益。
四、其他注意事項
雖然繼子女在符合扶養關系條件下享有繼承權,但具體能否享受拆遷權益還需結合當地拆遷政策、補償方案等實際情況進行分析。此外,如果拆遷過程中涉及其他家庭成員的權益分配等問題,建議通過協商或法律途徑尋求妥善解決。
綜上所述,民法典中關于繼子女享受拆遷的規定主要基于繼子女的繼承權。在形成扶養關系的前提下,繼子女有權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與拆遷過程中相關財產的繼承。然而,具體權益的享受還需結合實際情況和當地政策進行具體分析。
法律分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繼子女和親生子女所享受的權利以及承擔的義務是一樣的。所以如果父母是在征遷前結婚的,也就是參與征遷的,繼子女是可以享受征遷安置房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2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繼子女在一般情形下可以享受動遷房。具體應以實際的補償安置方案的內容為準。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根據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的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一、房屋拆遷之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是由專業的評估機構通過不同的依據方式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專業的估價,從而生成有據可循和合理客觀的補償金額。以下介紹三種法定評估依據:
1、市場評估價
市場評估價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往往由專業估價機構根據估價目的、估價原則,嚴格按照估價程序,并在綜合分析影響房地產價格因素的基礎上用合適的方法對房地產在估價時點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進行估算和判定。
2、商品房交易均價
商品房交易均價是指由相關部門每季度定期收集檢驗并向社會公布的同區域、同類型普通住宅商品房的交易平均價格。
3、重置價
重置價是指由估價機構按估價時的物價選用估價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術,計算出重新建造與估價對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的建筑物的正常價格。
二、房屋拆遷之產權置換
產權置換也被稱作產權調換,分為以下兩種形式:
1、異地安置
異地安置是指由于開發商項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該地塊容積率原因,不能進行回遷安置,只能選擇在其他地塊上新建安置房,再通過產權的增減盡量以等價價值做到產權置換。
2、回遷安置
回遷安置是指開發商拆遷重建項目能夠完成回遷安置,通過產權置換比例完成回遷安置。
法律分析:對拆遷房屋繼承如何辦公證規定,繼承人繼承房屋后,可以持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房屋產權證明等材料,辦理繼承公證。農村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款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因此,征地補償款的使用可由農村村民大會決定如何分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一)合同;(二)繼承;(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四)財產分割;(五)招標投標、拍賣;(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證據;(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一、民法典中繼子能否分得繼母拆遷安置房
視情況而定。如果繼子未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撫養教育成人,繼子對繼父或繼母也未盡過贍養撫助義務的,則不能視為繼子與繼父母之間形成了扶養關系,繼子就不可以繼承。如果繼子與繼父母形成了扶養關系,繼子就可以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繼子有贍養義務嗎
受繼父母撫養教育長大的繼子女對繼父母有贍養的義務。受如果繼父母對繼子女形成照顧、撫養、教育等繼子女應贍養繼父母,如果沒有盡到這個義務,可以不贍養。
繼子女與繼父母這種關系是因為父母一方死亡,生存方再婚,或因父母離婚后一方或雙方再行結婚而引起的。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據此,形成事實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婚生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定。所以,受繼父母撫養教育長大的繼子女對繼父母有贍養的義務。繼父母子女之間,屬于法律擬制血親的關系。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基于雙方根據自愿原則而形成的撫養關系發生的,這種權利義務關系的發生,并不影響繼子女與其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繼子女與繼父母、繼子女與生父母之間同時存在權利義務關系。
也就是受如果繼父母對繼子女形成照顧、撫養、教育等繼子女應贍養繼父母,如果沒有盡到這個義務,可以不贍養。
本文講述了房屋拆遷的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的相關規定。貨幣補償是由專業的評估機構根據估價目的、估價原則,在綜合分析影響房地產價格因素的基礎上對房地產在估價時點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進行估算和判定。產權置換分為異地安置和回遷安置兩種形式。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法律分析
在一般情況下,繼子女可以享有動遷房。不過,具體應根據實際的補償安置方案來確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根據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的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一、房屋拆遷之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是由專業的評估機構通過不同的依據方式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專業的估價,從而生成有據可循和合理客觀的補償金額。以下介紹三種法定評估依據:
1、市場評估價
市場評估價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往往由專業估價機構根據估價目的、估價原則,嚴格按照估價程序,并在綜合分析影響房地產價格因素的基礎上用合適的方法對房地產在估價時點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進行估算和判定。
2、商品房交易均價
商品房交易均價是指由相關部門每季度定期收集檢驗并向社會公布的同區域、同類型普通住宅商品房的交易平均價格。
3、重置價
重置價是指由估價機構按估價時的物價選用估價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術,計算出重新建造與估價對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的建筑物的正常價格。
二、房屋拆遷之產權置換
產權置換也被稱作產權調換,分為以下兩種形式:
1、異地安置
異地安置是指由于開發商項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該地塊容積率原因,不能進行回遷安置,只能選擇在其他地塊上新建安置房,再通過產權的增減盡量以等價價值做到產權置換。
2、回遷安置
回遷安置是指開發商拆遷重建項目能夠完成回遷安置,通過產權置換比例完成回遷安置。
結語
在房屋拆遷方面,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是兩種常見的補償方式。貨幣補償是由專業的評估機構根據估價目的、估價原則,在綜合分析影響房地產價格因素的基礎上,用合適的方法對房地產在估價時點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進行估算和判定。產權置換則是指開發商拆遷重建項目能夠完成回遷安置,通過產權置換比例完成回遷安置。不過,繼子女在一般情況下不能享有動遷房,具體應根據實際的補償安置方案來確定。同時,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的規定,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六章 財產權益 第五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其繼承權不受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章 遺產的處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章 遺產的處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 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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