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頭大興鎮的拆遷補償規定2025,璧山大興鎮茅萊村拆遷一家能陪多少錢,璧山大興鎮茅萊村拆遷一家能賠多少錢,這個問題涉及多個因素,無法給出具體數額。但可以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明確賠償標準和計算方式,從而得出大致的
璧山大興鎮茅萊村拆遷一家能賠多少錢,這個問題涉及多個因素,無法給出具體數額。但可以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明確賠償標準和計算方式,從而得出大致的補償范圍。
一、補償標準
房屋價值補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且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這意味著,拆遷補償的金額會基于房屋的實際價值,確保被拆遷人得到公平的補償。
搬遷與臨時安置補償:根據條例第十七條,補償還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這部分補償旨在彌補被拆遷人因搬遷而產生的額外費用,以及臨時安置期間的生活不便。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如果被拆遷房屋用于生產經營活動,那么根據條例規定,還應獲得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這部分補償旨在保障被拆遷人的生產經營權益。
二、計算方式
房屋拆遷補償的具體金額是根據上述補償標準綜合計算得出的。首先,由專業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價值評估,確定房屋的基本補償金額。然后,根據搬遷與臨時安置的實際情況,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的具體情況,分別計算相應的補償金額。最后,將這些金額匯總,得出總的拆遷補償金額。
因此,璧山大興鎮茅萊村拆遷一家的具體補償金額,需要依據上述規定和實際情況進行綜合評估與計算。建議被拆遷人及時咨詢專業的評估機構和法律顧問,以確保自身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分析:征地拆遷農村集體土地上企業的建(構)筑物,參照本辦法附件同類補償標準實行貨幣補償。企業搬遷的停業損失費,根據生產經營、建(構)筑物新舊程度等情況,按被拆遷企業的建(構)筑物補償費總額的15-20%補償;企業的行業特殊設施、設備等,可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中介機構評估,經財政部門審定后,按審定價格進行補償;被拆遷企業確需另建的,應根據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供地。
法律依據:《達州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十五條 征地統一年產值按省政府批準的縣(市、區)種植業年產值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前的耕地數和農業人口數作為征地補償和人員安置的計算基數。耕地數以實際耕地面積或農村第二輪耕地承包面積為準。農業人口數以征地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方案批準之日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在冊常住農業人口及原籍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現役士兵、在校學生、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人員為準。
征地面積按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地類按照國土資源部制定的《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07)規定進行認定。
第十七條 征收每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征地統一年產值的10倍計算。
安置補助費依據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按以下標準計算:人均耕地在1畝及以上的,每畝耕地按征地統一年產值的6倍計算;人均耕地在1畝以下的,每個安置人口按征地統一年產值的6倍計算。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前款規定標準減半計算。
將耕地調整為果園、坑塘的,按耕地計算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第十八條 征收耕地的青苗補償費,以土地征收時的實際種植面積按以下標準補償:
(一)種植業:大春按統一年產值的80%計算,小春按統一年產值的60%計算;
(二)專業養殖水面補償魚苗損失費:按征地統一年產值的2倍計算。
在耕地內間種、套種的各種經濟作物(果樹、桑樹、茶樹、藥材)及其它樹木等,一律按種植業青苗補償標準計算補償,不再單棵計補;
其他農用地(林地、園地等除外)按種植業青苗補償標準減半補償。
第十九條 征占用成片(0.5畝以上)林木等,以實際面積按附件4標準補償。
利用房前屋后3米范圍內空閑地零星種植的果樹、竹、木、花卉等,能移栽的一律自行移栽;無法移栽的給予適當補償,補償標準按附件3執行。
第二十條 征地拆遷農村集體土地上企業的建(構)筑物,參照本辦法附件同類補償標準實行貨幣補償。企業搬遷的停業損失費,根據生產經營、建(構)筑物新舊程度等情況,按被拆遷企業的建(構)筑物補償費總額的15-20%補償;企業的行業特殊設施、設備等,可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中介機構評估,經財政部門審定后,按審定價格進行補償;被拆遷企業確需另建的,應根據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供地。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于璧山征地最新賠償方案,也就是重慶市的征地賠償方案為: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多種經營地、牧草地、果園地和養殖水面按耕地算,其他非耕地2畝折算為1畝,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下同)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市區內的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由市人民政府統一確定;市區外的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以鄉鎮為單位確定;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菜地、糧食制種地、專用魚池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按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2倍到1.5倍計算,下同)的6至10倍。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人均耕地數量等于確權發證的耕地面積與0.5倍非耕地面積之和除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法律依據:
《重慶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第五條 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重慶市土地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重慶市土地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 征用土地,建設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多種經營地、牧草地、果園地和養殖水面按耕地算,其他非耕地2畝折算為1畝,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下同)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市區內的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由市人民政府統一確定;市區外的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以鄉鎮為單位確定;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菜地、糧食制種地、專用魚池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按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2倍到1.5倍計算,下同)的6至10倍。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人均耕地數量等于確權發證的耕地面積與0.5倍非耕地面積之和除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法律分析:征地拆遷農村集體土地上企業的建(構)筑物,參照本辦法附件同類補償標準實行貨幣補償。企業搬遷的停業損失費,根據生產經營、建(構)筑物新舊程度等情況,按被拆遷企業的建(構)筑物補償費總額的15-20%補償;企業的行業特殊設施、設備等,可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中介機構評估,經財政部門審定后,按審定價格進行補償;被拆遷企業確需另建的,應根據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供地。
法律依據:《達州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十五條 征地統一年產值按省政府批準的縣(市、區)種植業年產值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前的耕地數和農業人口數作為征地補償和人員安置的計算基數。耕地數以實際耕地面積或農村第二輪耕地承包面積為準。農業人口數以征地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方案批準之日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在冊常住農業人口及原籍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現役士兵、在校學生、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人員為準。
征地面積按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地類按照國土資源部制定的《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07)規定進行認定。
第十七條 征收每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征地統一年產值的10倍計算。
安置補助費依據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按以下標準計算:人均耕地在1畝及以上的,每畝耕地按征地統一年產值的6倍計算;人均耕地在1畝以下的,每個安置人口按征地統一年產值的6倍計算。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前款規定標準減半計算。
將耕地調整為果園、坑塘的,按耕地計算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第十八條 征收耕地的青苗補償費,以土地征收時的實際種植面積按以下標準補償:
(一)種植業:大春按統一年產值的80%計算,小春按統一年產值的60%計算;
(二)專業養殖水面補償魚苗損失費:按征地統一年產值的2倍計算。
在耕地內間種、套種的各種經濟作物(果樹、桑樹、茶樹、藥材)及其它樹木等,一律按種植業青苗補償標準計算補償,不再單棵計補;
其他農用地(林地、園地等除外)按種植業青苗補償標準減半補償。
第十九條 征占用成片(0.5畝以上)林木等,以實際面積按附件4標準補償。
利用房前屋后3米范圍內空閑地零星種植的果樹、竹、木、花卉等,能移栽的一律自行移栽;無法移栽的給予適當補償,補償標準按附件3執行。
第二十條 征地拆遷農村集體土地上企業的建(構)筑物,參照本辦法附件同類補償標準實行貨幣補償。企業搬遷的停業損失費,根據生產經營、建(構)筑物新舊程度等情況,按被拆遷企業的建(構)筑物補償費總額的15-20%補償;企業的行業特殊設施、設備等,可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中介機構評估,經財政部門審定后,按審定價格進行補償;被拆遷企業確需另建的,應根據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供地。
法律分析:(一)、調整主城區征地補償安置標準(1)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不分地類、不分地區,按批準征收土地總面積計算,標準為每畝18000元。安置補助費按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個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38000元。(2)農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補償。農村房屋補償按附件所列標準執行。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實行綜合定額補償,以批準征收土地總面積扣除農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積為準,每畝定額補償22000元。農村宅基地范圍內的地上構(附)著物補償的具體標準由主城各區人民政府制定。(二)、主城區以外的其他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參照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實際,相應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并制定具體政策,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后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條 征用土地應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使用、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法律分析: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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