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補償后的房屋拆除2025,撤銷限期拆除令后強拆的房應不應該賠償,撤銷限期拆除令后強拆的房屋,如果是因為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導致的,應當進行賠償。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如果違法
撤銷限期拆除令后強拆的房屋,如果是因為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導致的,應當進行賠償。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如果違法征收、征用財產或者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因此,在撤銷限期拆除令后,如果行政機關仍然進行了強制拆除,且此行為被認定為違法,那么被拆遷人有權申請國家賠償。
二、需要注意的是,賠償的部分通常包括可回收利用建筑材料的成本以及因為強制拆除而造成的損失。然而,如果建筑被認定為違章建筑,那么一般來說,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進行強制拆除,而無需支付賠償金。但在此情況下,撤銷限期拆除令后的強制拆除行為,如果程序上存在違法,依然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三、具體的賠償程序和金額應根據實際情況和相關法律規定進行確定。被拆遷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申請,或者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中一并提出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法定時限內決定是否賠償,對于不賠償決定,受害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綜上所述,撤銷限期拆除令后強拆的房屋,如果是由于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導致的,被拆遷人有權依據國家賠償法申請賠償。
在拆遷中,很多被拆遷人大概都收到過內容為“限期在某月末日內拆除房屋。
如不自行拆除,將予以強制拆遷”的通知書或是決定書。
當拿到這樣的限期拆除的通知或是決定時,很多被拆遷人傻眼了,這是拆還是不拆呢?讓被拆遷人自己拆自己的房子,很顯然是不現實的,沒有人會自己把自己辛苦打拼的房子拆了。
那根據限拆通知的要求,被拆遷人如果不自行拆除,那接下來就會進行強制拆遷。
然而,這樣的強制拆遷在現實里中卻直接演變成了常被提及的強拆、偷拆、暴力拆遷……
這時候被拆遷人大都會疑惑:看著拆遷隊這樣大拆特拆,而且還沒有補償或者補償特別低,還不如當初自己拆了……可就算是自己拆,似乎補償也并不高。
且不管是自己拆還是被拆遷方拆,這整個過程似乎都不盡合理。
那當收到責令限期拆除的通知書或是決定書的時候,被拆遷人到底該怎么辦呢?是拆,還是不拆呢?
首先,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來給你談談這“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決定書)”的由來。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
”從該條例可以看出,限期拆除主要是針對違法建筑。
這里在明律師要提醒大家的是:對于征收拆遷中的限期拆除行為是行政強制措施,要區別于行政處罰。
如果單從理論出發,限期拆除違法建筑也是應該的,被拆遷人也理應配合行政決定。
但是該法規落實到實際的拆遷活動中卻成了違法強拆的理由。
當下的拆遷現狀是這樣的:
很多被拆遷人拿到限期通知書或是決定書時,其房屋建筑確實已被認定為違法建筑。
但問題是被拆遷人的房屋是不是真的確實是違法建筑且是被合法認定的?而且事實上,限期拆除通知書剛下發不出幾日,被拆遷人房屋隨即被強拆或是偷拆等。
從違建的認定到拆除的時間極短,被拆遷人根本來不及應對。
直接后果就是被拆遷人失去了房屋作為籌碼,維權舉步維艱,拆遷補償最終大打折扣。
在征地拆遷中,為了達到高效低成本的拆遷目的,行政機關下達的限拆通知數量遠超過平時,甚至部分行政機關以此為要挾進而逼拆、強拆。
在這樣的前提下,程序上必然會存在極大漏洞。
反饋到實際拆遷中的現象就是對違法建筑認定程序的合法與否。
排除這個問題,更為明顯的是作出限拆的主體、限拆日期、限拆文書送達以及文書內容等,在實踐中都存在著極大的違法性。
而如果面對的限拆行為有如此多的違法之處,侵犯被拆遷人的權益和補償自不待言。
被拆遷人想知道的是在這樣的情況下該怎么辦?房子該怎么拆?還是堅決不拆?
在明律師支招: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該條規定了被拆遷人對限拆通知的救濟。
也就是說,如果被拆遷人在接到通知后15天內起訴,能阻止房屋被強拆。
如果通過訴訟程序能認定房屋合法,那么就可以在此基礎上進行下一部才補償協商。
這種情況下,能幫助被拆遷人提高拆遷補償利益。
若是在還沒來得及起訴,拆遷方就來強拆,此時被拆遷人要及時報警,尋求警方的幫助。
無論警方是否出警以及出警后有怎樣的行為,都可以作為后期維權的一個強有力的證據支撐。
當然,被拆遷人要保留好證據。
國家不允許行政機關進行強行拆遷,但是特殊情況,政府可以申請法院強行拆遷。法律規定現在強拆是否是屬于合法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來判斷,如果是其他的人員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之下,就擅自的拆除他人的房屋是屬于非法的。如果遇到了強拆違法可以和對方友好的協商告知對方這樣的一種行為是屬于違法的,或者是投訴舉報以及訴訟解決。強拆是被國家明令禁止的行為,強拆違法。拆遷是指取得拆遷許可的單位,根據城市建設規劃要求和政府所批準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將該范圍內的單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對其所受損失予以補償的法律行為。 行政機關不能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強制執行。
合法的房子是否可以強制拆除,根據以下情況分析:
(1)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對被征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的可以強拆;
(2)如果申請人提交了行政復議申請的,則不可以強制拆遷。在對房屋依法強拆時,需要先根據拆遷補償標準發放補償,然后才可以進行拆除。
房屋拆遷補償的方式具體如下:
1、貨幣補償,對被購買方的一次性現金補償可以用于自我控制。最低補償標準為房屋建筑成本價補償加土地補償;
2、房屋成新,建設單位應當安置宅基地,進行搬遷安置。另外,根據房屋折舊率和重建成本價,對房屋重建征收對象給予一定的現金補償;
3、產權調換,地方政府重新建設房屋,并提供給被征地者的最低補償標準是同一地點的拆一修一。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法律分析:政府可以強制性拆房屋。房屋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經協商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同時經過一方當事人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局申請行政裁決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沒有在行政裁決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搬遷的,可以依法強行拆遷房屋。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審核通過
房子到年限了拆除是有賠償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除另有規定的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被拆遷人在遇到行政機關強拆時既可以在針對行政機關強拆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中一并提出行政賠償的請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也可以首先確認行政機關的行政強拆行為違法,待法院判決確認其違法性后,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由賠償義務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一、強制拆除違章建筑主要經過以下程序:1、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違章建筑限期拆除的決定并送達當事人。2、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自行拆除違法建筑。3、城鄉規劃部門組織人員對違章建筑實施強制拆除措施。二、房屋強拆程序是:1、在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并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盡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2、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執行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并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當然,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4、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5、物品清點登記后,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6、強制執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第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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