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期間房屋拆遷補償2025,拆遷補償財產分割起訴期限是多久,拆遷補償財產分割起訴期限是三年。我國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
拆遷補償財產分割起訴期限是三年。
我國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法律分析:對拆遷補償款有異議的,一般是提起行政訴訟解決,而行政訴訟的訴訟期限為六個月,從當事人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開始計算的。如果申請了行政復議的,對復議決定不服的,自收到決定書15日內提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拆遷補償款有異議的,一般是提起行政訴訟解決,而行政訴訟的訴訟期限為六個月,從當事人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開始計算的。如果申請了行政復議的,對復議決定不服的,自收到決定書15日內提起。
一、房產證辦理錯誤行政訴訟時效是怎樣的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房產證辦理有錯誤的,如果申請了行政復議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是直接起訴的,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有哪些區別是什么
1.性質不同。行政復議是由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以下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依法進行審查,行政機關系統內部自我糾正錯誤,行政復議本身也屬于行政行為。行政訴訟是由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起訴。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屬于司法行為。
2.受案范圍不同。除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和其他人事處理以及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和處理外,當事人對行政機關所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都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有關行政機關制發的“紅頭文件”依法也是行政復議的審查對象。而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受到行政訴訟法規定的限制,比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要窄。
3.提起時間及方式不同。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行政復議即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經過行政復議仍然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提出。行政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遞交書面訴訟狀。
三、多長時間可以申請行政訴訟或立案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如果申請了行政復議的,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應當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行政訴訟。
一、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訴訟時效是多久?1、房屋拆遷補償行政訴訟時效為六個月。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糾紛如何處理?1、雙方所簽的合同有效時的糾紛處理,現實生活中,經常看到房產商擅自改變房屋座向等情況,可能得到有關部門的許可而改變的,但按規定房產商應在規定期限內告知被拆遷方變更方案。如果房產商未告知,房產商應承擔責任。如果合同約定的營業房與變更后修建的營業房存在有價差,應按合同約定安置的營業房與變更后修建的營業房分別進行評估,房產商補償被拆遷方的價差損失,且房產商應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合同約定的營業房與現在修建的巷道營業房均可營業,并不是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只是實現大小的問題。;2、被拆遷方不要安置房而要求賠償時的糾紛處理,被拆遷方不要現在的營業房而要求賠償。房產商只能按被拆遷方被拆遷時的房屋按市場指導價進行作價補償,由房產商承擔違約責任;3、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時的糾紛處理。
法律分析:20年或6個月。如因拆遷協議中有關不動產提起訴訟的訴訟時效為20年。其他糾紛為6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房屋拆遷補償款分割產生爭議的,可以在發生爭議后3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相關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一、動遷產權人可以變更嗎
可以,因為拆遷協議屬于合同性質,雙方簽定協議后,就能按協議內容覆行合同。取得拆遷后的房產證后,當事人可以按實際情況進行變更。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為明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中的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協議,是約定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的合同,它適用《民法典》和《民法典》。拆遷安置房過戶申辦手續材料:
(1)開發商名下的房產證原件。
(2)開發商的法人委托書。
(3)拆遷前個人房產證原件或房產證注銷證明。
(4)被安置人身份證復印件。
(5)拆遷安置協議。
(6)房屋移轉過戶申請書。
(7)房屋權屬登記申請書。
(8)測量分戶平面圖。
(9)如被拆遷人死亡,應提供死亡證明和代理人證明及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安置房轉移過戶程序:
1、先給該安置房辦理房產證,然后才可以進行過戶,辦理房產證的條件是房產住滿5年。辦理房產證后可以按照正常的流程進行過戶。
2、先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當地房地產交易中心可買到),在合同里面都寫明你們雙方的約定,比如怎么付款,分幾次付款,一般都是簽了買賣合同首付給他3成,然后去房地產交易中心過戶,過戶當日付6成,等你拿到產證后給他最后的1成。
二、房屋被拆遷人的范圍應該怎么劃分
一般認為,在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即可認定為被拆遷人:
1、私有房屋的所有人。
所有人必須提供當地產權產籍管理機關或區、縣人民政府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及身份證明。
2、公有房屋的產權人,即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稱之為產權人。
國家授權管理的房屋又分為直管房和代管房。產權人必須提供當地產權產籍管理機關或區縣機關或區、縣人民政府發給的房屋產權證書以及身份證明。
3、被拆遷房屋的代管人。
代管有兩種形式:國家代管和代理人代管。國家代管是指所有人下落不明又無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權歸屬不明的私有房屋。其代管部門為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其權責關系由法律法規直接規定。代理人代管是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時,委托他人代為管理,其所有人與代理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應當適用民事法律關系中的代理制度來調整。這里所講的被拆遷房屋的代管人是指國家代管的代管部門,即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機關。
對被拆遷人資格的認定,根本問題在于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是否在拆遷公告前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權。凡是在拆遷公告前合法取得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所有權者,均是被拆遷人,否則,不應認定為被拆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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