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房屋補償是要拆遷么2025,征地和拆遷的區別,征地和拆遷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主體不同征地的主體是政府,即政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對土地進行征收。拆遷的主體則多為開發商,即開發商為了市場利益,對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進
征地和拆遷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主體不同
征地的主體是政府,即政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對土地進行征收。
拆遷的主體則多為開發商,即開發商為了市場利益,對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進行拆遷。當然,也存在政府因規劃調整等原因進行的拆遷,但這種情況下,政府會委托相關機構實施,與征地有所不同。
二、目的不同
征地主要是為了公共利益,如基礎設施建設、城市規劃調整等,具有強制性和公益性。
拆遷則更多是為了市場利益,即開發商通過拆遷舊建筑,開發新的房地產項目,以獲取經濟利益。這種拆遷通常需要與被拆遷人進行協商,并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三、決定方不同
在征地過程中,政府需要聽取被征地農民等相關方的意見,確保征地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雖然政府是征地的主體,但并非單方面決定,而是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規定。
拆遷則往往是政府單方面決定的,尤其是在政府因規劃調整等原因進行的拆遷中。當然,在商業拆遷中,開發商需要與被拆遷人協商并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但政府仍具有對拆遷活動的監管職責。
四、補償順序不同
征地實行先補償后征收的原則,即政府在征收土地之前,需要按照法定標準對被征地農民進行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拆遷的補償順序則相對靈活,通常是在拆遷協議達成后,按照協議約定的時間和方式進行補償。在商業拆遷中,補償的充分性和合理性往往成為雙方協商的焦點。
五、對象與性質不同
征地是針對土地進行的,涉及的是土地所有權的變更,通常是從農民集體所有變更為國家所有。
拆遷則針對的是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涉及的是這些建筑物的拆除和補償問題,而土地本身可能并不發生權屬變化。
綜上所述,征地和拆遷在主體、目的、決定方、補償順序以及對象與性質等方面均存在顯著差異。這些差異決定了兩者在法律程序、權利義務以及爭議解決等方面的不同處理方式。
土地征收和征用區別是:1、本質區別,土地征收,征收人的土地所有權因國家的征收而消滅,土地征用,用完后仍將土地歸還原土地所有人;2、審批機關不同,土地征收的審批權集中在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土地征用的審批權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3、補償不同,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權的轉移,其補償較土地征用而言要高一些。征收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而征用土地只是補償原土地使用者在征用期間不能從事農業生產的土地補償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沒有安置補助費;4、實施程序不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權的轉移,因此土地征收的程序比土地征用的程序更為嚴格;5、土地用途不同,征收土地是以轉移所有權為前提進行的,故征收土地時,土地的用途往往是修建永久性建筑等,而征用土地是不以轉移所有權為前提進行的,且征用土地多發生于臨時性的社工建設場地、地質勘探、搶險救災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1、含義不同:拆遷比動遷含義廣,拆遷包括拆遷規劃、拆遷管理、動遷、安置補償等。
2、包括的范圍不同:動遷僅僅是拆遷工作的一個部分,拆遷人取得拆遷許可證后,到被拆遷人哪里動員搬遷。
3、補償情況不同:拆遷有拆遷補償,補償是指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給予的補償。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還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
4、涉及范圍不同:拆遷是通過安置補償將范圍內居民、集體、單位遷出的行為,動遷只是其中的一個步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一是適用的法律程序不同。國家建設征收土地適用《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規中關于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規定;城市房屋拆遷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
二是適用范圍不同。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適用范圍是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城市房屋拆遷的適用范圍是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
三是行為所指向的標的不同。國家建設征收土地指向的標的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城市房屋拆遷指向的標的是房屋。
四是法律后果不同。國家建設征收土地導致的法律后果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消滅;城市房屋拆遷導致的法律后果是被拆遷房屋所有權的消滅以及房屋產權的等價調整或者價值的交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法律分析:征地和拆遷的區別是:征地是對土地的征收,拆遷是對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拆遷。征地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進行的拆遷,補償原則是合理、適當;拆遷多是出于商業目的或非公共利益而進行的拆遷,補償原則應是充分、合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征收和拆遷的區別有:1、征收和拆遷適用的法律程序不同;2、征收和拆遷的適用范圍不同,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適用范圍是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城市房屋拆遷的適用范圍是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3、征收和拆遷行為所指向的標的不同,征收的標的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拆遷向的標的是房屋;4、征收和拆遷的法律后果不同,前者導致的法律后果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消滅,后者導致的法律后果是被拆遷房屋所有權的消滅以及房屋產權等價調整或者價值交換;5、征收和拆遷的目的不同,國家對房屋進行征收是為了公共的利益,而拆遷為是為了市場利益,是很多開發商為了建房或盈利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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