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縣拆遷補償標準公開價格2025,法律常識(要點解讀)合同編,合同制度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制度。第三編“合同”在原合同法的基礎上,貫徹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堅持維護契約、平等交換、公平競爭,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完善合同制度。要點一:依法
合同制度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制度。第三編“合同”在原合同法的基礎上,貫徹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堅持維護契約、平等交換、公平競爭,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完善合同制度。
要點一: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第四百六十五條)
法律保護合同的有效性,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對當事人即有了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如果一方不妥善履行,可以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保護守約當事人一方的權益。合同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并通過合同的履行、保全、解除、違約責任等制度、規則、督促當事人遵守合同。
要點二:完善電子合同訂閱規則,增加了預約合同的具體規定,完善了格式條款制度等合同訂立制度。(第四百九十五條至四百九十八條)
順應數據化時代發展要求,完善電子合同訂立及標的物的交付規范,奠定電子合同糾紛處理規則的基礎,通過約束買賣雙方的誠信行為,為電子商務及遠程簽約等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讓社會大眾放心大膽理性消費,切實保障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推動網絡貿易的良性發展。
要點三:新增國家訂貨合同制度。(第四百九十四條)
國家訂貨(訂購)合同不同于民事合同中的買賣合同,行政機關的意思表示在其中起著主導作用,相對人必須認真完成合同中所規定的具體事項,不能拒絕。國家根據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達國家訂貨任務、指令性計劃的,有關民事主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有利于調動各方面有關力量,有效保障疫情防控等工作有序進行。
要點四:格式條款的說明義務。(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二款)
格式條款并非霸王條款,因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在合同訂立時未與對方協調的條款。遵循公平原則的格式合同,能有效提高合同的訂立效率。本法條對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提示對方注意的條款進行了擴大。從“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擴大至“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并將“限制”改為“減輕”。比如在保險合同中,“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意即“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
要點五:視為書面形式的“數據電文”開啟無紙化時代。(第四百六十九條)
為適應時代需求,服務電子商務領域,新增了不少有關電子商務、電子合同的規定。針對電子合同本身所具有的無紙化、數據化等特點,融合《電子簽名法》中有關數據電文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可以視為書面數據電文所具備的特點——能夠有形表現所載內容,將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呈現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這對于判斷是否符合書面形式的要件,合同是否成立等有了更加明確的標準。這意味著電子合同將逐步取代傳統的書面紙質合同,合同的載體發生了質的飛越,交易將更加高效、便捷,體現了網絡時代的特征。
要點六:增加了互聯網交易成立條件。(第四百九十一條第二款)
通過互聯網形式訂約的特別規則,對互聯網方式訂立的合同的成立時間和通過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標的物的交付時間作出了特別規定。
要點七:對商家的霸王條款說“不”。(第四百九十一條、第四百九十五條至第四百九十八條)
針對“禁止自帶酒水”“特價、促銷商品概不退換”等霸王條款問題,民法典完善了格式條款制度。
要點八:針對時下流行的網購,確立電子合同的履行規則。(第五百一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六百零四條)
規定商品交付的方式和交付時間的確定要求,對數字產品如著作權、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等非實物商品的交付時間進行確定,允許電子合同當事人對商品或服務的方式和時間另行約定。對網購當事人付有交付義務的一方按約定履約及承擔違約責任具有重要意義。
要點九:明確規定選擇之債。(第五百一十五條至第五百二十一條)
分別規定了選擇之債、按份之債、連帶之債,值得注意的是,在沒有約定時,首先由債權人選擇履行標的,債權人不及時選擇時,選擇權轉移給債權人。
合同要點十:完善利益第三人合同的規則 ,建立利益第三人加入合同制度,加大了對第三人權利的保護。(第五百二十二第)
新增適應現實中大量第三人加入合同的趨勢,建立利益第三人加入合同制度,規定了第三人所享有的履行請求權以及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的違約責任請求權。加大了對第三人權利的保護,擴大交易主體實現權利的途徑和靈活度,維護了交易安全。這里的第三人實際上處于一種類似于債權人的地位,在一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對性。規定了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其中該條第二款規定了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所享有的拒絕權、履行請求權以及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的違約責任請求權。
要點十一:增加規定情勢變更制度,不再強調“非不可抗力”。(第五百三十三條)
受特定原因如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諸多合同以難履行,既屬于不可抗力,也有因當事人的行為而構成當事人違約,還有因情勢變更這種非當事人的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此時當事人不構成違約。明確“情勢變更”,為處理合同等履行過程中的情勢變更提供了新的依據,有利于保障合同簽訂人的合法權益。
要點十二:完善合同保全制度。(第五百三十七條、第五百三十九條)
合同的保全專章在合同法對合同保全制度規定的基礎上,進行細化和完善而形成,更好地保障了債權的實現,維護債權人利益,進一步擴大了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情形。新規定了代位權行使后的法律效果,即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的相對應的權利義務終止,而債權人與相對人之間建立起了新的債權債務關系。擴大了可代位行使債務人權利的范圍和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情形,維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利,保障了債權的實現。
要點十三:對債權人代位權進行修改。(第五百三十五條)
將債權人可行使代俠權的權利由到期債權擴展至“債權”(不強調是否已到期)及“有關的從權利”,如擔保物權、主張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等;將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前提條件之一由“對債權人造成損害”這一模糊的表述明確地表達為“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的實現”。
要點十四: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一并轉讓。(第五百四十七條)
明確從權力的轉移系隨債權自然轉移,不受登記或占有的影響。
要點十五:新增債務人抵銷權。(第五百四十九條)
債務人的債權與轉讓的債權基于同一合同產生。在雙務合同中,即使轉讓人轉讓了債權,債務人也可以向受讓人主張轉讓人對其存在雙務合同相關義務以進行抵銷。
要點十六:第三人加入債務。(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三人加入債務時應有與債務人加入債務的約定或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的意思表示,通知后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視為同意,加入后債務人的責任類型為連帶債務。
要點十七: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五百六十四條)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全是期限之前通知對方。在當事人沒有約定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的情況下,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的時間,沒有行使的話,該權利消滅。
要點十八:明確(非金錢債務)違約方的合同解除權。(第五百八十條)
合同法定解除權通常由非違約方享有,這樣有利于貫徹合同嚴守原則,減少道德風險,有利于防止違約方從合同解除中獲利。但在出現合同履行困境的情況下,如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當事人在締約后均無履約意愿,彼此均未請求對方履行;一方認為其已喪失了取得對待給付的利益,不愿繼續履行合同,但他方因從對待給付中可獲得履行利益,強烈堅持履行合同等形式僵局或實質上的合同僵局情況時,違約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的請求,以使當事人擺脫合同束縛。
要點十九:無權處分的買賣合同也有效。(第五百九十七條)
無權處分的買賣合同也是有效的。若是因為沒有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而導致合同約定的標的物也無法發生轉移,買受人不能確認合同無效,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這既可以保護買賣人,又懲罰了此類無權處分行為。此規定對于所有權者而言也沒有不利,只有在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時,才能阻斷所有權人物權追及效力。如無權處分的標的物已經交付或轉移占有于買受人,所有權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要點二十:分期付款的法定解除權新增了合理期限。(第六百三十四條)
合同有協商解除、約定解除與法定解除三種解除方式。法定解除權是法律賦予非違約方的一項權利。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數額達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的,出賣人享有請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解除合同的權利。分期付款情況下解除合同,屬于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五款“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內容。據此,買家分期付款欠兩成或以上,賣家分期付款欠兩成或以上,賣家可解除合同收回商品。
要點二十一:所有權保留登記對抗制度。(第六百四十一條)
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約定標的物所有權保留的,但是未經登記,出賣人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要點二十二:在不可撤銷的贈與情形中增加“助殘”。(第六百五十八條)
將助殘性贈與合同規定為“不可撤銷的贈與合同”的法定情形,積極引導支持社會公益事業的良好風尚,由于某些沽名釣譽、大開空頭支票、諾而不捐、口惠而實不至的企業和所謂的“愛心人士”虛假助殘,破壞了殘疾人公益事業的良好形象。新法條強化了與殘疾人有關的社會責任,切實在法律層面上維護殘疾人的民事權利。
要點二十三:網貸被套路不用怕。(第六百八十條第一款)
針對“校園貸”“套路貸”問題頻發,對高利放貸問題從上位法的高度進行規制,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要點二十四:增加保證合同、保理合同、物業服務合同、合伙合同4種典型合同。(第六百八十一條至第七百零二條、第七百六十一條至七百六十九條、第九百三十七條至九百五十條、第九百六十七條至第九百七十八條)
物業合同專章規定了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物業公司定期報告等內容,同時要求在業主不支付物業費時,物業服務人和物業公司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等,保護了業主的合法權利。“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包含所有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主體。保理合同一章對保理合同的相關規定進行了明確,包括保理合同的定義、內容、虛構應收賬款、保理人對債務人的通知、有追索權的保理、無追索權的保理和應收賬款的重復轉讓等。
保證合同一章吸收了《擔保法》中對保證的相關內容,作出了詳細規定,但對《擔保法》部分內容進行了調整,即在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保證人應承擔一半保證責任,而不是連帶責任。合伙合同一章中,規定了合伙合同的協議、表決、合伙事務的執行、合伙的終止等內容。
要點二十五:保證方式回到“從前”,保證方式更為合理。(第六百八十六條)
對《擔保法》的規定進行了比較徹底的修改,改變了此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以及推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承擔保證責任的規定,對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賦予了保證人先訴抗辯權,只按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而非連帶責任,減少了保證人的風險。
要點二十六:增加規定房屋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第七百三十四條第二款)
在原有承租人享受的“優先購買權”“買賣不破租賃”的權利和保護上,建立租購同權住房制度,又以立法形式規定房屋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優先承租權制度保護了承租人的利益,對穩定租房具有重大意義,保障出租人獲得同等租金的經濟利益,為承租人繼續穩定租賃提供了法律保障。
要點二十七:對建設工程合同方面的調整。(第八百零六條)
將《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四條、第八條表述中的“非法轉包”糾正為“轉包”。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將《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二條規定中“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改為“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此擴大了工程質量合格的適用情形,例如,承包人中途停止施工。將“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改為“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要點二十八:客運合同對“旅客霸座”“搶方向盤”等問題進行規則。(第八百一十五條、第八百一十九條、第八百二十條)
按照客票記載的座位號乘坐認定為旅客的一項合同義務,因此作為客運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旅客應當積極履行該義務。霸座、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持失效客票乘坐的,既不道德,更是違約行為。針對近年來客運合同領域出現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運人采取安全措施等嚴重干擾運輸秩序和危害運輸安全的問題,明確約定客運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如果乘客霸占他們座位,運輸部門可以就此起訴該乘客。若強行占座擾亂了公共秩序,可能輕則被處以治安處罰,重則涉嫌尋釁滋事罪。
要點二十九:物業服務人對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應有制止義務。(第九百四十二條)
在物業服務區內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予以制止。這有利于預防減少城市住宅火災危害,促進人們更加重視消防安全,及時制止違反消防法律法規違法的行為,從而避免出現小區內有人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無人管而發生火災事故的情況。
要點三十:乘客對攻擊司機或搶奪發動機方向盤等行為具有協助和配合義務。(第八百一十九條)
乘客在公交車上攻擊司機或搶奪方向盤等事件時有發生,有些甚至釀成慘劇,其社會危害性較大。對此,《民法典》首次明確規定了乘客具有協助和配合義務,“承運人應當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及時告知旅客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旅客對承運人為安全運輸所作的合理安排應當積極協助和配合”。
要點三十一:實名制客運合同的旅客丟失客票可申請免費補辦。(第八百一十一條第二款)
因遺失車票補辦引發的訴訟一次次將鐵路部門搶到輿論的風口浪尖。鐵路部門曾出臺了“補票新規”,丟失實名制火車票,可履行掛失補辦手續,無需另行購票。《民法典》針對該問題做了進一步的立法規定。
要點三十二: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的,該條款不成立。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在合同中常常居于優勢地位,另一方居于服從地位,因此,訂立格式條款時應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不得利用其優勢地位損害對方利益,或利用對方沒有經驗,或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導致雙方利關系失衡。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并有義務按對方的要求說明。如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內容來自《法律常識一本全》
春之霖——編著
法律分析:
合同法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如今已經合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民法典的合同編和合同法相比有以下五大變化:
一是體例安排有變化。合同法采取總則、分則、附則的體例設置,總共23章;民法典合同編草案采取通則、典型合同、準合同的體例設置,總共29章。
二是一般規定有變化。合同法的一般規定主要是立法目的、調整范圍、基本原則;民法典合同編草案的一般規定主要是調整范圍、合同解釋。基本原則適用民法典總則編的基本規定。
三是合同保全有變化。合同法規定的合同保全即代位權和撤銷權,共計三個條文,規定在“合同的履行”一章中;民法典合同編將合同保全獨立成章,擴展到8個條文。
四是典型合同有變化。合同法規定了15種有名合同;民法典合同編草案規定了19種有名合同,增加了保證合同、保理合同、物業服務合同、合伙合同。
五是民法典合同編草案增加了準合同,規定了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合同法無此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九百三十七條 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
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七十九條 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法律分析:
訂立合同的注意事項有:1、核實確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2、合同形式: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合同。3、合同的必備條款要具體、明確:4、訂約前的合同義務:5、對公司開出的授權委托書、介紹信、蓋章的合同書等授權性文件要跟蹤管理;出具時應標明合同對方名稱及授權范圍、有效期限,業務結束要及時收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
法律分析:民法典合同編規定的典型合同有: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保證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保理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客運合同、貨運合同、多式聯運合同)、技術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物業服務合同、行紀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三條 本編調整因合同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第四百六十七條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編通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適用本編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合同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條 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適用有關該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編通則的有關規定,但是根據其性質不能適用的除外。
法律分析: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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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孟欣
內容審核:陳博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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