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非居住房屋拆遷補償2025,公有非居掛戶和實際承租人拆遷賠償款怎么分,公有非居住房屋拆遷補償款的分配,通常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則。但具體分配方式還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分析。一、一般情況下,公有非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實際使用人(掛戶
公有非居住房屋拆遷補償款的分配,通常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則。但具體分配方式還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分析。
一、一般情況下,公有非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實際使用人(掛戶)在拆遷補償款的分配上,會采取協商的方式。如果雙方達成一致,可以按照協商的結果進行分配。通常情形下,會采取均等分割的原則。
二、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酌情多分或少分。例如:
如果承租人或實際使用人屬于年老體弱,缺乏經濟來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補償款無法購得房屋保證其正常生活的,可以酌情多分。
如果承租人或實際使用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權時額外支付過較多款項的,也可以酌情多分。
三、需要注意的是,有權分割公有非居住房屋拆遷補償款的主體通常包括承租人和實際使用人。但具體哪些人員可以視為實際使用人,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例如,具有住處的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滿一年,也可視為實際使用人。
總的來說,公有非居住房屋拆遷補償款的分配需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并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分析。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爭議。
另外,由于拆遷補償涉及復雜的法律和個人情況,建議在實際操作中咨詢專業律師或相關機構以獲取更具體的法律建議。
法律分析:一般來說承租人是租賃戶主的。如果戶口在里面,也在里面實際居住,拆遷補償都有份。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權某種意義上講具有繼受性,并不因承租人的死亡而喪失,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或者配偶、直系親屬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承租人并不是補償主體。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被拆除房屋為按市場方式出租的私有住房,承租人不作為直接補償安置對象,原租賃關系由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協商解除;不能協商解除的,拆遷人只能對房屋所有人實行產權調換,調換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1、公房動遷,承租人和同住人可以采取協商的方式分配補償款。
承租人、同住人之間,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則取得拆遷補償款。但有下列情況除外: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人,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屬于年老體弱,缺乏經濟來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補償款,無法購得房屋保證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權時額外支付過較多款項的;
(3)對公房內居住的未成年人實際承擔監護義務的。
2、有權分割公租的拆遷補償款的主體如下
(1)戶口限制: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住處的常住戶口,已實際居住一年以上,并且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2)因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
具有住處的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即便居住未滿一年,也視為同住人。但其在該處取得拆遷補償款后,一般無權再主張其他公租房拆遷補償款的份額。
(3)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滿五年的
無住處的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滿五年有權分割。
一、哪些人員可以視為公房同住人?
1、具有該市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滿一年,可視為公房同住人。但其在該處取得拆遷已補償款后,一般無權再主張本市其他公房拆遷補償款的份額。
(1)一般情況下,在本市無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的居住滿五年的,也視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遷補償款;
(2)在按拆遷公有居住房屋處有該市常住戶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難等原因在外借房屋住,他處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3)房屋拆遷的,因在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原因,戶籍被遷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處也沒有福利性房屋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能被視為同住人,無權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
(1)將本來享有的他處公有住房權利(住房困難的情況除外)予以處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2)獲得單位購房補貼款后已有能力購房而不購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已在該市他處公有房屋拆遷中取得貨幣補償款。
一般來說承租人是租賃戶主的。如果戶口在里面,也在里面實際居住,拆遷補償都有份。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權某種意義上講具有繼受性,并不因承租人的死亡而喪失,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或者配偶、直系親屬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一、公房拆遷款如何分割
1、“同住人”有權分割
按上海高院的規定,同住人是指“在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已實際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也就是說,“同住人”必須同時滿足四個條件,即第一:“戶口”,第二:“一年以上”,第三:“本市無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難”,第四:“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
因結婚而居住即未到一年,也是同住人,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上面所說的四個條件放寬到三條,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戶口”和“居住未到一年”,而不管是不是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難”了。只不過如果在拆遷中取得拆遷補償款就沒有權利在其他地方取得第二次拆遷補償款。
(2)在本市無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滿五年,也視為同住人。
根據這條,沒有上海常住戶口的也可以被視為同住人,這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突破。標準是三條“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居住”和“居住滿五年”。這樣,許多嫁到上海來的外地人也可以理直氣壯地爭取自己的權利了。
(3)在被拆遷公有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難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處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
雖在房屋內有戶口但沒有在里面居住,形式上有點象“空掛戶口”,但和空掛戶口不一樣的是因為“家庭矛盾”或“居住困難”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的”,而且在其他地方沒有“取得福利性房屋”。當然,如果涉及訴訟的話,是否因“家庭矛盾”而在外借的舉證會有一定難度。
(4)房屋拆遷時,因在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原因,戶籍被遷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處也沒有福利性房屋的。
盡管因這些原因雖然戶口被遷出,但由于沒有取得其他福利性房屋,因此在原公房內的權利還是應當保護。
二、公房租賃關系的建立
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租賃當事人應當使用市房地資源局制訂的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租賃合同的期限最高不超過20年。出租人應當在收到承租人提供的有關調配文件后15日內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
公有非居住房屋出租人應當在承租人要求辦理受配房屋或者承租權轉讓、交換、租賃戶名變更手續后15日內發放《租用公房憑證》。《租用公房憑證》是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與承租人建立租賃關系的合法憑證。承租人憑《租用公房憑證》向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辦理戶籍手續。
公有非居住房屋出租人出具與實際不符的租賃憑證,造成當事人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三、房屋拆遷賠償分配糾紛如何處理
房屋拆遷補償款分割糾紛調解處理的原則和方法:
1、確定可取得拆遷利益主體的同住人資格
根據相關規定,在涉及公有房屋拆遷補償糾紛中,對于同住人的界定,為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已實際居住1年以上,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這里的他處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情況,是指他處房屋內人均居住面積不足法定最低標準的情況,他處房屋的性質僅限于福利性質取得的房屋。
2、審查拆遷資料并聽取拆遷單位意見
由于現實情況紛繁復雜,確定應安置人員存在一定的難度,動拆遷單位在實踐中對動拆遷補償款分割人員的核定有三種形式:
一是動拆遷單位和被拆遷人(以戶為單位)簽訂的《房屋拆遷安置協議》中附有安置人員的名單,除非上述條款被法院宣告無效,一般都按該協議分割拆遷補償款;
二是在《房屋拆遷安置協議》中無相關條款,但在拆遷單位拆遷之初以戶為單位制定的“兩定表”(即核定人員表、核定面積表)中有相關記載的,一般以該表中的相關內容為參考,依據當事人提出的合理合法的主張,確定安置補償人員;
三是當《房屋拆遷安置協議》及“兩定表”對相關安置人員均不明晰時,調解人員可至拆遷單位了解具體情況,參考其意見合理確定安置人員。
3、合理分配房屋拆遷補償款
首先,家庭內部對安置補償有約定的,只要該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般應予以遵從。若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則應根據三項原則進行分配:
一是一人一份,均等分割。這樣做,一方面考慮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另一方面承租人和同住人對補償款是共有的法律關系,原則上也應平均分割;
二是適當照顧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經濟來源的同住人。這是因為多數老年人及缺乏經濟來源的人社會保障不足,后繼生存和發展能力較弱,需要給予特殊保護,而且公房大多源自老年人,在分割時也應適當照顧其利益。
三是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權時額外支付過較多款項的,可以適當多分,這體現了權利義務相一致以及等價的原則。此外,如果被拆遷公房內居住未成年人的,對其實際承擔監護義務的人,也可以適當多分拆遷補償款。
4、區分房屋性質作出不同處理
除公房拆遷補償款分割的情形外,實踐中還會遇到拆遷其他性質各類房屋時所發生的糾紛,此時應區分房屋性質,分別確立調解原則:被拆遷房屋屬于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如果拆遷人明確區分居住補償和非居住補償份額的,對于居住補償部分,承租人和同住人可共同分割;對于非居住補償部分,利用該房屋進行經營的人是該公房的承租人或同住人的,則該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適當多分;如果拆遷人未明確區分,利用該房屋進行經營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就整個補償款可以適當多分。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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