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東農村拆遷補償標準2025,巴東縣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法律主觀:國家征收農民土地是有嚴格的審批要求和法定程序的,法律規定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構成。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國家征收農民土地是有嚴格的審批要求和法定程序的,法律規定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構成。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土地征收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如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要求增加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青苗補償標準分為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成長期的農作物,多年生的經濟林木,成材樹木,補償方式各有不同。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如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也有相應的補償。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但首要原則是保障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你可以登錄當地政府官網進行查詢或咨詢土地管理部門。進展到什么程度了?有沒有進行過溝通協商呢?如果覺得價格不合理,建議不要簽字,來電與我們征地拆遷團專業律師進一步溝通,更好地維護您的合法權益,爭取更高標準的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一、巴東縣土地補償標準是多少?
巴東縣土地補償標準現行法并沒有明確的規定,相關法律僅規定了在實施征地行為之后,征收方需要支付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二、征地補償費全部歸屬于集體經濟組織嗎?
1、征地補償費并不是全部歸屬于集體經濟組織。
(1)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的是村集體(并非村委會),有的是村民小組集體。村集體有權以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形式,決定征地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村集體可以將該集體收入用于開辦集體企業、發展公益建設,可以分配到各戶,可以分配給被征用承包經營土地的村民。而村集體依法對其所有征地補償款作出的處理,應承認其合法性。若村集體將征地補償費進行分配,則該部分征地補償費權屬依法發生轉移,集體與成員間因分配決議而產生了權利義務關系。
(2)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2、對于安置補償費的歸屬視情況而定。
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現行法規定征地補償標準雖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規定了在實施征地行為之前,需要按照規定制定、并公布補償標準。且公布的時間不得低于三十天。且制定征地補償標準,需要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一、四川巴中征地拆遷補償多少錢,標準明細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二)青苗補償費或附著物補償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每3年修訂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在執行中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物價上漲幅度進行相應調整。
(三)繳納耕地開墾費標準
全省城鎮規劃區外按建設項目審批農地轉用占用耕地的,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占補平衡。建設用地單位向省國土資源廳繳納耕地開墾費。耕地開墾費的收繳標準,按《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計算,每畝最高不超過3萬元。
(四)前3年平均年產值
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財政、物價、農業、林業和統計等有關部門依據本行政區域前3年度相關統計調查資料制訂并報市(州)人民政府,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匯總后送省國土資源廳。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國土資源廳根據相關資料對各縣(市、區)所制訂的前3年平均年產值提出修改意見后,每年4月底前,由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分別將本行政區域的前3年平均年產值向社會公布。
二、如何適用先補償、后搬遷的征收原則?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征收人應當依法履行搬遷義務:
(1)實行貨幣補償的,補償款已經足額存儲、被征收人可以自主支取的;
(2)實行現房產權調換,市、縣級人民政府已經確定了產權調換房源,被征收人搬遷完畢后可實際辦理房屋交付的;
(3)實行期房產權調換,市、縣級人民政府已經確定了產權調換房源,在被征收人搬遷完畢、產權調換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后可按約定交付房屋,且已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臨時周轉用房的。
三、停產停業的期限如何確定?
(1)采用產權調換方式補償的,從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的次月止;
(2)采用貨幣補償方式補償的,按照補償方案確定的期限一次性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一、巴南區征地補償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土地補償費不分地類、不分地區,按批準征收土地總面積計算,標準為每畝18000元。
安置補助費按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個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38000元。
(二)農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補償
農村房屋補償按附件所列標準執行。
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實行綜合定額補償,以批準征收土地總面積扣除農村宅基地后的面積為準,每畝定額補償22000元。
搬家補助費,3人及以下的每戶800元,4人及以上的每戶1000元。
自拆自建戶宅基地補助費按遷建戶3人及以下戶每戶6000元、4人戶每戶8000元、5人及以上戶每戶10000元進行定額補償,并且每人一次性發給2000元搬遷補助費。
二、商業征地土地補償有什么標準
1、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拆遷補償標準在其第三章拆遷補償與安置有詳細的說明,具體的拆遷補償標準如下: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①、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②、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③、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2、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委員會申請鑒定。
3、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4、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有影響,父親因交通事故被判刑對子女以后參軍、考公務員等機關事業單位有影響。
法律依據:《征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第九條 對政治條件有特別要求的單位征集的新兵除執行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外,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征集;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被刑事處罰或者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的。
一、青苗補償費標準(僅供參考)
1、地一類1600元/畝(指大棚菜地);二類1400元/畝(指專業蔬菜基地);三類
1200元/畝(指無灌溉設施,不能常年種植,產量不高的菜地)。
2、地一類1100元/畝(指灌溉水田);二類1000元/畝(指望天田和水澆地);三類900元/畝(指旱地)。
3、園一類3000元/畝(種植在5年以上);二類2500元/畝(種植在3-5年);三類2000元/畝(種植在3年以下)。
4、地1200元/畝(包括竹林和苗圃)。
5、塘精養1600元/畝;一般1100元/畝;放養超過2年的不予補償;水塘(藺草、藕、菱)1100元/畝。
二、執行本標準的有關說明
1、征地補償標準自2008年5月1日起實行,其中,合肥市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經省政府批準公布后,統一執行省政府批準的征地綜合區片地價。
2、家、省、市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的補償標準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3、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市政府可實時對本標準進行調整修訂。
4、縣應運用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成果,盡快制定出臺新的征地補償標準。
5、標準執行中的問題由合肥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三、辦理審批手續
1、請征地單位按照征地報批要求準備報件,向市國土資源部門申報。申請征地單位指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土地收購儲備機構以及可以按劃撥或協議出讓方式供地的項目建設單位。
2、征地事務機構會同區勞動保障部門、擬征土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開展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涉及農業人口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調查,調查結果需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以下統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人共同確認。
3、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市勞動保障部門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和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障意見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組織聽證。
4、國土資源部門編制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和征地方案,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后上報審批;
5、據建設用地報批繳費通知,市財政部門負責轉付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申請征地單位轉付其它報批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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