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匯區拆遷補償標準2025,趙某、楊某滿民間借貸糾紛案上訴二審改判詳細,改判要點:趙某因與楊某滿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24)吉0104民初3955號民事判決,向中院提起上訴。趙某上訴請求:一、請求法院撤銷(2
改判要點:
趙某因與楊某滿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24)吉0104民初3955號民事判決,向中院提起上訴。
趙某上訴請求:一、請求法院撤銷(2024)吉0104民初3955號民事判決書;二、請求法院發回重審或改判支持趙某全部訴訟請求;三、一審、二審訴訟費由楊某滿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審理認定事實不清。一審法院混淆了民間借貸的事實和同居關系事實,導致在事實認定方面存在重大錯誤。1.趙某與楊某滿雙方確實存在同居關系,且雙方育有一女。2015年至2023年6月雙方同居期間,雙方組建家庭并共同為家庭付出,付出的可以是金錢,也可以是對家庭的家務勞動。該種付出或支出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視為雙方共同的支出當無異議。2.本案中,趙某與楊某滿針對68萬元的趙某的轉賬有特別的約定。該68萬元是趙某個人基于身份關系獲得的征收補償,是其個人財產。其向楊某滿轉賬后要求楊某滿寫借條的行為,是脫離于同居關系之外的民事法律行為,與同居關系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也是兩個不同的法律事實。一審法院以基于同居關系產生的共同債務抵銷基于民間借貸關系中債權人的債權,于事實不符。因此,一審法院強調雙方共同生活而不認可該債權債務關系的成立,是認定事實錯誤。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一審趙某主張的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有轉賬記錄,有借條,有收條,根據民間借貸相關司法解釋,足以認定債權成立。一審楊某滿是基于同居關系對趙某主張的抗辯。首先,未經婚姻登記的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其次,對于基于同居關系產生的共同財產的分配和共同債務的償還,需要另外訴訟解決,而非在同一案件審理過程中基于抗辯事實認定。所以一審案件僅是民間借貸案件,法院不應依職權在案件事實中摻入不受法律保護的同居關系的內容。三、案涉款項借款合意明確借款雖發生在趙某、楊某滿共同生活期間,但補簽借條時二人情侶關系并未發生變化,即便發生變化簽署借條時亦符合常理及情理,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的往來、共同消費與本案借貸的關系無關,不應混為一談。相反楊某滿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簽署借條、收條時應知悉其法律后果。且趙某向其催款時,楊某滿并未否認借款關系的成立。一審法院認為雙方并未有借貸合意法律依據不足。綜上,一審法院事實認定錯誤,法律依據不足,請二審法院查清事實,依法改判。
楊某滿二審辯稱,原審判決事實清楚,要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趙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楊某滿償還趙某借款68萬元及逾期利息(以68萬元為基數,自起訴之日按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至全部償還為止);2.判令楊某滿承擔律師費3萬元;3.本案訴訟費、擔保費、保全費等實現債權費用由楊某滿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趙某、楊某滿自2015年至2023年6月在一起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2023年5月14日,楊某滿為趙某出具借條及收條各一份,借條載明:“本人楊某滿(借款人),現因資金不足,于2021年4月22日向趙某(出借人)借款人民幣共計680000元(人民幣大寫陸拾捌萬元整)。本人承諾于2023年8月14日前償還全部借款,如未按期償還本息,借款人愿意承擔因違約而產生的律師費、訴訟費、誤工費等所有費用,并承擔一切法律責任。”楊某滿在借條的借款人處簽字并摁手印。收條載明:“今收到趙某通過微信轉賬(支付方式)支付的借款名目,共計人民幣陸拾捌萬元整。”楊某滿在收款人處簽字并摁手印。2021年4月22日,趙某共收到長春市朝陽區永春鎮人民政府下發的拆遷款682,891.00元。2021年4月22日至2021年5月15日期間,趙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共計向楊某滿轉款21筆,金額共計65.03萬元。庭審中楊某滿表示款項確已收到,但是趙某、楊某滿共同生活中收到的,不是借款,趙某、楊某滿共同生活六年,沒有工作過,在外面欠了很多錢,趙某給楊某滿轉款后,楊某滿就還外債了;楊某滿在借條和收條上簽字不是針對2021年4月22日至2021年5月15日的轉賬出具的,是因為當時趙某、楊某滿在一起生活,趙某要走,趙某說如果楊某滿出具借條她就不走了,給楊某滿照顧孩子,但楊某滿給趙某寫完借條沒幾天趙某就走了。楊某滿庭審中提供其與趙某2018年至2023年5月的微信轉賬記錄,表示趙某、楊某滿共同生活期間,楊某滿也給趙某轉賬大概30萬左右,現金給付的未計算在內。對此趙某認為,趙某自2018年9月27日至2023年5月31日通過微信共計向楊某滿轉賬1,123,614.00元,楊某滿向趙某的轉賬中扣除此期間趙某收到楊某滿轉賬后,按楊某滿指示又轉給他人的款項、楊某滿贈與趙某的款項、小額的款項外,趙某共收到楊某滿轉賬275,198.33元,如算總賬,楊某滿仍欠趙某848,415.67元(1,123,614.00元-275,198.33元),包含了趙某向楊某滿主張的借條中對應的轉賬金額65.03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趙某、楊某滿之間是否為民間借貸關系的問題,本案中,趙某、楊某滿共同生活八年,通過庭審調查可知,趙某向楊某滿支付的款項均發生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趙某提供的轉賬記錄中無法顯示出所消費款項均系楊某滿個人使用并用于楊某滿個人需求,且楊某滿亦存在向趙某轉賬的情形,楊某滿雖向趙某出具借條,但依據現有證據,法院無法確認雙方之間確實存在法律意義上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故應駁回趙某的訴訟請求。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原審判決:駁回趙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450.00元,由趙某負擔。
中院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除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外,另查明,楊某滿認可2021年4月趙某收到政府拆遷款68萬余元為趙某個人名下的拆遷款。
中院認為,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成立需要兩個構成要件,一是當事人之間的借貸合意,二是完成款項交付。趙某向楊某滿主張借款,楊某滿否認借款事實,但楊某滿為趙某出具了借條,借條載明“本人楊某滿因資金不足于2021年4月22日向趙某借款人民幣68萬元”,趙某于2021年4月22日收到政府下發的拆遷款68萬余元后陸續向楊某滿轉款共計65.03萬元,楊某滿認可該拆遷款為趙某個人名下,其稱收到款項后用于償還債務,楊某滿表示出具借條原因系趙某稱出具借條趙某就不走了,趙某對此不予認可,楊某滿亦并未舉證,楊某滿對于出具的借條并未向公安機關報案亦未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曉出具借條的法律后果。因此本案雙方之間存在借款合意,趙某亦完成了款項交付,雙方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成立,楊某滿應當承擔償還借款的責任。關于逾期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趙某主張自起訴之日起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3.45%)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規定,中院依法應予支持。關于律師費,借條中明確約定了律師費由借款人負擔,且趙某主張的律師費3萬元已經實際發生,因此中院依法應予支持。
綜上所述,趙某的上訴請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24)吉0104民初3955號民事判決;
二、楊某滿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向趙某償還借款本金68萬元及利息(以68萬元為本金基數,自2024年5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3.45%的標準支付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三、楊某滿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向趙某支付律師代理費3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545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900元,均由楊某滿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二審案號:(2024)吉01民終7635號
《改判研究》主編:韋濤(律師)、陳英(律師助理)整理
上訴人陳某某因與被上訴人楊某某、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21)新0104民初9169號民事判決,向法院提起上訴。法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2年1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陳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璐、被上訴人楊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張某某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陳某某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一、二項,改判張某某承擔20萬元借款的還款責任或者將本案發回重審。事實及理由:一、原審判決程序違法,判決結果不公。原審法庭在第一次庭審時,我方實事求是地闡述了借楊某某的20萬元用于支付購買位于烏魯木齊市新市區XXX室房屋的首付款原審法院通過與張某某當庭電話溝通,同意我方遞交申請,調取張某某在2011年1月至2013年1月期間的銀行賬戶流水清單,用以確認張某某是否有正常收入支持其電話答辯中所稱的“我帶著現金去交的房屋首付款”是否真實,以便查清本案事實。但我方遞交調取證據申請書后,原審法庭卻沒有依法進行調取,顯然程序違法,其徑行判決對我方極為不公。二、原審認定事實不清,導致判決結果不公。1.原審中關于張某某要求申請對欠條的形成時間進行鑒定,并在判決書中稱“因時間過長,經向西南政法大學鑒定中心進行詢問,已無法提供當時的對比樣本,無法進行時間鑒定,該回復已向張某某進行說明,并通知其于2021年10月16日上午11點第二次開庭”,與事實不符。既然“時間久遠”,說明欠條書寫時間是真實的,不存在后補。而且購房合同上有陳某某和張某某的簽名,完全可以與欠條文字的形成時間進行對比。2.張某某拒不到庭參加庭審,應視為對自己權利的放棄,可視為對起訴狀相關訴求和證據沒有異議,應當承擔對其不利的后果。綜上所述,鑒于原審判決程序違法,認定事實不清,請二審法院將本案發回重審或支持我方的上訴請求。楊某某辯稱,借款是用于買房,陳某某與張某某應該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張某某未到庭答辯。楊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陳某某、張某某共同償還楊某某借款200,000元整。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楊某某與陳某某系朋友關系,2012年2月14日陳某某向楊某某出具《欠條》,載明:“本人陳某某(XXXXXX)因需交廣匯馬德里春天購房首付款以現金方式總共向楊某某(臺胞證XXXXXX)借款20萬元正(貳拾萬元正)。”借條落款處陳某某簽字并捺手印。另,楊某某當庭陳述20萬元借款的來源及借款給付經過為:2012年1月14日或15日在陳某某鐵路局的干果店,楊某某向陳某某給付現金12萬元,第二筆是2012年1月17日或18日在陳某某鐵路局的干果店,楊某某向陳某某給付現金3萬元,第三筆是2012年2月14日在楊某某一個妹妹家里吃飯時,楊某某向陳某某給付現金5萬元。以上三筆共計20萬元。楊某某述稱,因其是臺灣人在這邊做生意,當時楊某某在銀行辦理業務程序比較復雜,限額較為嚴重,因此上述款項來源系楊某某家里的儲備現金。另查,陳某某與張某某于2019年8月2日自愿簽訂《自愿離婚協議書》并于當日在湖北浠水縣民政局登記離婚,離婚協議書中未對陳某某的該筆債務進行約定。另,張某某申請對欠條的形成時間進行鑒定,因時間過長,經向西南政法大學鑒定中心進行詢問,已無法提供當時的對比樣本,無法進行時間鑒定,該回復已向張某某進行說明,并通知其于2021年10月16日上午11點第二次開庭。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有責任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楊某某針對與陳某某的借貸關系通過庭審提供《欠條》與其當庭陳述能夠相互印證,陳某某認可收到楊某某借款20萬元,故楊某某與陳某某之間的借貸關系真實存在,楊某某已履行出借義務,陳某某應當向楊某某履行還款義務,故一審法院對楊某某主張陳某某返還借款200,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關于楊某某主張張某某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的問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在本案中,借條上并無夫妻另一方的簽字,另一方也否認自己對涉案借款時候有追認等共同意思的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本案的舉證責任歸楊某某,由作為債權人的楊某某舉證證實該債務用于陳某某、張某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但在本案中,張某某未在涉案借條上簽字,楊某某亦未能舉證證實涉案借款用于陳某某、張某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的表示。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并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一審法院認定涉案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由陳某某個人承擔。張某某經一審法院依法送達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相應的訴訟權利。綜上,一審法院判決:一、陳某某償還楊某某借款200,000元;二、駁回楊某某對張某某的訴訟請求。法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法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陳某某提交:證據1.商品房預售合同、抵押合同、按揭貸款擔保協議書、招商銀行個人貸款借款借據、廣匯房產銷售三聯單、廣匯信邦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收據4張、廣匯實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收據,證明陳某某與張某某在婚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馬德里春天X-X-XX房屋,房款總價657,097元,雙方支付首付款362,097元,銀行貸款295,000元,與廣匯信邦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按揭擔保協議后,并與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分行簽訂抵押合同,在辦理上述手續的過程中,雙方共同繳納了抵押擔保服務費、備案費、公證費、工本費等相關費用。證據2.2012年5月房交會購買抽獎履約協議書,購買贈送美居購物券履約協議書、美居消費卡信息單、廣匯信邦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收據、中國建設銀行烏魯木齊北京北路支行銀行流水,證明:陳某某為了享受購買優惠活動,才選擇在借款后3個月即2012年5月在交房會的時候去購買涉案房屋,在購買房屋前期為了繳納房屋首付款多次大額取款,房屋的房款362,097元其中20萬元來自楊某某的借款,該借款應為夫妻共同債務。證據3.營業執照、微信轉賬截屏,證明陳某某與張某某婚姻存續期間,陳某某開干果店之前,雙方經濟拮據,張某某是無業游民,沒有經濟來源,兩人沒有能力支付首付款,首付款大部分來自借款,購房后張某某一直沒有支付按揭款,都是陳某某支付按揭款。楊某某對上述證據均認可。法院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確認,與本案的關聯性不予確認。法院對一審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但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本案中,陳某某對其向楊某某借款20萬元的事實,不持異議,并于2012年2月14日向張某某出具欠條,現楊某某依據該欠條主張陳某某承擔還款責任,合法有據,陳某某應當在本案中承擔相應的還款責任。本案一審未認定涉案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未判決張某某承擔還款責任,對此楊某某并未提出上訴,故對于張某某應當在本案承擔還款責任的問題,并不屬于本案二審審理的范圍,陳某某作為其中一個被告,無權代楊某某上訴主張另一被告承擔責任。故對陳某某的上訴意見,法院不予采納。綜上所述,陳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4300元(陳某某已預交),由陳某某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法律分析:民間借貸不還屬于民事糾紛,不涉及刑事犯罪,不會坐牢。對于欠錢不還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償還借款。若借條/欠條有約定管轄地,則按約定執行;若沒有約定,則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原告住所地)提起訴訟。提起民事訴訟時需準備:民事起訴狀,對方身份證復印件(企業則為營業執照),證據清單和證據材料(即對方欠款的證據)。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訴材料后,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立案。對于不予受理的,會作出裁定書;若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受理立案后,會安排時間開庭審理。適用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會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的,經批準可以延長,并會出具延期審理通知書。人民法院在審理結束的,會依法判決并出具民事判決書;判決書中會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
法律依據:《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二十四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法律分析:法院在受理當事人訴訟申請后,經過庭審環節,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以及證據進行綜合評判,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進行實體審理后書面做出,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結論。當事人在收到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后,15個工作日內可以申請上訴。如果沒有上訴15個工作日后判決生效。上訴狀可以提交給原審法院也可以提交給上訴法院。如果當事人對案件審理的程序以及案件的審理,案件審理公正性有不服可以申請再審,其申請再審的期限,一般是收到判決書后六個月內。同時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可以適用一審二審再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民間借貸民事判決書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后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后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于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么可以在規定時間內上訴。
一、借貸案件中再審判決生效后執行程序
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后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后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于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么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
二、上訴期最后一天郵寄還是送達
上訴期最后一天郵寄或直接送達都可以。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三、判決生效證明怎么開
人民法院應向當事人出具判決生效證明書并加蓋院印。這需要看具體情況而定。一、如果是二審判決,則作出即生效,在宣判時候即可索要生效證明。二、如果是一審判決,分四種情況:1、被告到庭應訴的,在宣判之日起,十五日后,可向作出判決書的審判庭索要生效證明書;2、被告未到庭應訴,即缺席判決的,需公告期(60日,從公告發出之日七計算)滿后,再過十五日,也就是從公告發出后過75天,可索要生效證明;3、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從送達次日起過十日,可索要對民事部分的生效證明,刑事部分不需要生效證明。4、涉外案件,因上訴期為30日,故應當在向涉外方送達后30日,方可索要生效證明。以上便是法院判決后要開生效證明怎么開的相關內容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的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法律分析:民間借貸是合法的,但必須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否則不受保護。1、立案條件(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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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常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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