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農村房屋拆遷補償2025,屏山縣征地補償標準,法律主觀:每個地方土地 征收補償標準 都不一樣,具體的補償標準由當地的政府結合當地經濟水平、土地性質等因素制定。一般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由 土地補償費 、 安置補助費 、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
每個地方土地 征收補償標準 都不一樣,具體的補償標準由當地的政府結合當地經濟水平、土地性質等因素制定。一般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由 土地補償費 、 安置補助費 、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構成。 一、 征地補償費用 項目 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 集體經濟組織 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法律主觀:征地補償標準 是指在市鎮行政區的土地根據政府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范圍內,依據土地類型、土地年產值、土地區位登記、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據片區劃分用于征地補償綜合計算的標準。 拆遷補償標準 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布。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如今實施的征地補償標準已超過規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時調整,將不予通過用地審查。各類具體的價格補償標準由區縣物價局依據當地經濟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況進行定價。綜上所述,江西省制定征地補償標準是要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農民人均收入及土地平均產值等多種因素的。在最新的征地補償標準中,水田為36000元一畝,果園為24000元一畝, 集體建設用地 不低于12000元一畝。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1、土地補償費標準,按《張家界市征地土地補償費標準》執行,標準為:農用地64.65元/平方米,非農用地51.52元/平方米,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方式為轉賬。
2、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張家界市征地財物補償標準》執行,補償費支付給所有者,支付方式為轉賬。
3、青苗補償費標準按《張家界市征地青苗補償標準(2013)》執行,標準為每平方米糧棉地3.60元/平方米,蔬菜地5.40元/平方米,補償費支付給所有者,支付方式為轉賬。
一、征地方案批準后多久要對外公示?
征地方案批準后,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征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和村(社區)、組發布征地公告,將批準征地的機關、文號、時間和被征地的所有權人、用途、位置、地類、面積、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方式以及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期限、地點等予以公示。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明、房屋產權證、他項權利證或其他證明材料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拆遷補償登記手續。
二、征地拆遷的搬遷補助費如何計算?
征地單位應當向被拆遷戶支付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費。搬遷補助費以戶為單位,按常住人口計算,3人以內(含3人)的,搬遷補助費一次補助6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補助費50元。自拆重建的被拆遷戶,搬遷補助費計算兩次。臨時安置費按月計算,每戶每月補助300元,一般不超過12個月;超過12個月未安置的,臨時安置費按雙倍標準支付。
拆遷經營性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應當支付停產、停業補助費。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停產、停業補助費支付給房屋使用人。停產、停業補助費的標準為征地拆遷公告之日前三個月實際繳納的生產經營稅款平均額的3倍,補助費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執行。未經批準,手續過期失效的,不予補償。
法律主觀:1、土地一級區域,統一年產值標準2100元畝,補償倍數23倍, 征地補償標準 48300元畝。 2、土地二級區域,統一年產值標準1960元畝,補償倍數21倍,征地補償標準41160元畝。 3、土地三級區域,統一年產值標準1900元畝,補償倍數19倍,征地補償標準36100元畝。 4、土地四級區域,統一年產值標準1850元畝,補償倍數18倍,征地補償標準33300元畝。 征地補償費 包括 土地補償費 、 安置補助費 。青苗補償標準一般為統一年產值的1倍,大棚蔬菜可適當提高標準。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由各地結合實際情況合理確定。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范圍應以征地調查確認結果為依據,依法告知后,凡被征地農村 集體經濟組織 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青苗和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征收菜地、園地、林地、未利用地等其他土地,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征地補償標準修正系數,菜地、果園、茶園、精養魚池等(搶栽、搶種、搶挖的除外)一般要高于 1.0,林地一般為0. 7,未利用地一般為0.3。
法律主觀:1、 房屋拆遷補償 計算標準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2、 房屋拆遷安置 費計算標準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 安置補助費 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非住宅房屋 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1)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且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則公式第二項補助費為0; (2)如果拆遷房屋屬住宅房屋,則公式第四項賠償費為0; (3)被拆遷人獲得補償,表明該房屋由其自用。
法律客觀:最新張家口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第二十九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條例》、《辦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和其他有關當事人給予補償、安置。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經規劃部門批準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其重置價格和使用剩余期限給予補償。第三十條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除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外,拆遷補償方式由被拆遷人自行選擇。第三十一條實行貨幣補償。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向被拆遷人支付貨幣給予補償。第三十二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拆遷人用自己建造或者購買的房屋與被拆遷人的被拆遷房屋調換產權,并按照所調換房屋的市場價與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貨幣補償。第三十三條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也可以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在評估價格的基礎上協商確定。被拆遷人在收到被拆除房屋的評估報告后,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經協商10日內達不成拆遷協議的,貨幣補償金額應當按照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第三十四條拆遷人、被拆遷人對房地產價格評估部門的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原評估機構提出復評申請,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證書》的評估部門進行再次評估,被拆遷房屋的市場價格按下列情況確定:(一)兩次評估價格的差額不足或者等于第一次評估價格的5%的,仍按照第一次評估的價格確定。(二)兩次評估價格的差額超過第一次評估價格的5%不足10%的,按照兩次評估價格的平均值確定。(三)兩次評估價格的差額超過第一次評估價格的10%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后確定。第三十五條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按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給予貨幣補償。第三十六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第三十七條拆遷公有住宅房屋,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同意實行貨幣補償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的重置價給予貨幣補償;對房屋承租人按照被拆遷房屋使用面積給予規定數額的貨幣安置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確定。第三十八條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的安置地點,應當按照城市規劃部門對拆遷區域的建設規劃要求及有利于城市舊區改建的原則確定。第三十九條拆遷公有住宅房屋,對房屋承租人用公產房屋安置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應安置面積的標準對承租人進行安置。由于房屋不可分割的原因,安置房屋使用面積超出應安置面積的部分面積折算成建筑面積,由被安置人按照安置房屋的市場價向拆遷人交納費用,這部分面積的產權歸被安置人所有。應安置面積按照下列情況確定:(一)拆遷平房或非單元式樓房安置單元式樓房的,在被拆遷房屋使用面積的基礎上再增加5至8平方米即為應安置面積。(二)拆遷平房或非單元樓房繼續安置平房或非單元式樓房的,拆遷單元式樓房安置單元式樓房的,被拆遷房屋使用面積即為應安置面積。第四十條安置房屋配備雙氣等設施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向拆遷人交納雙氣等設施的初裝費用。暖氣設施初裝費按照成本價計算,燃氣等設施初裝費按照行業管理部門規定的標準計算。第四十一條拆遷用于居住的自建自用無產權證房屋,該房屋結構較好,使用面積大于10平方米,在本辦法實施前使用人已在該房屋居住5年以上的,拆遷人可按下列方式之一安置使用人。(一)貨幣安置:按自建自用無產權證房屋的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使用人安置補償。(二)公有房屋安置:用不少于被拆遷自建自用房屋使用面積的公有房屋安置,使用人按照安置房屋的重置價結合成新向拆遷人交納有償安置費,安置房屋按公有房屋計租管理。第四十二條拆遷依照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允許出售的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可以按規定購買房屋產權后,再選擇拆遷補償方式。第四十三條拆遷按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標準價購買的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按照《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產權比例對售房單位和購房人分別給予補償,被拆遷人也可以按屆時的房改政策,由部分產權過渡到全部產權后,再選擇拆遷補償方式。第四十四條被拆遷房屋裝有電話及有線電視設施的,由拆遷人按照行業部門規定的移機費用標準給予補助。第四十五條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第四十六條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第四十七條安置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房屋不能一次解決的,可以采取臨時過渡,過渡期限一般為12個月,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過渡期限從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騰清房屋之日起計算。第四十八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選擇房屋安置,并自行過渡的,在批準的過渡期限內,由拆遷人按照拆遷房屋使用面積每平方米每月3—4元的標準,向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不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拆遷人向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3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在拆遷時先預發12個月的,待安置房屋時按實際過渡時間結清。第四十九條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按照被拆遷房屋使用面積每平方米10—16元的標準支付搬家補助費。對被拆遷房屋實行強制拆遷的,不付給搬遷補助費。第五十條由于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延長過渡期限的,應當自逾期之日起,分期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一)逾期6個月以內的,每月增加50%.(二)逾期6個月以上不滿12個月的,每月增加100%.(三)逾期12個月以上的,每月增加150%.第五十一條拆遷經規劃部門批準、產權產籍管理部門確認用于生產經營的非住宅房屋,由拆遷人按被拆遷房屋使用面積每平方米100—200元的標準付給被拆遷人停產、停業補助費。拆遷出租的生產經營用房,由拆遷人按上述標準對被拆遷人和承租人分別給予50%的補助費。第五十二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提前完成搬遷的,拆遷人可根據提前日期和搬遷順序給予一定數額的經濟獎勵。
法律主觀:標準將全省地區劃分為十類,并根據用地性質再區分為耕地、園地、林地、養殖水面,其中,一類地區的養殖水面征地補償保護標準最高,達到10 3.28萬元公頃。省國土資源廳要求各地嚴格執行該標準,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可及時向省國土資源廳反映,以便根據各地社會經濟發展情況適時對該標準進行調整。單位:萬元公頃地區類別耕地園地林地養殖水面一類 9 9.45 7 6.50 30.60 10 3.28二類 7 6.05 5 8.50 2 3.40 7 8.98三類 6 4.35 4 9.50 19.80 6 6.83四類 5 8.50 4 5.00 18.00 60.75五類 4 6.80 3 6.00 14.40 4 8.60六類 4 2.90 3 3.00 13.20 4 4.55七類 3 9.00 30.00 12.00 40.50八類 3 3.15 2 5.50 10.20 3 4.43九類 2 7.30 2 1.00 8.40 2 8.35十類 2 3.40 18.00 7.20 2 4.30征收集體其它土地的補償標準按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標準將全省地區劃分為十類,并根據用地性質再區分為耕地、園地、林地、養殖水面,其中,一類地區的養殖水面征地補償保護標準最高,達到10
法律客觀:《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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