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宣城市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2025,安徽宣城市郎溪縣農村房屋拆遷標準,郎步、郎川街道辦事處,縣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皖政〔2020〕32號),為進一步規范城
郎步、郎川街道辦事處,縣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皖政〔2020〕32號),為進一步規范城區土地征收和被征收土地上青苗等附屬物補償標準,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經縣政府研究同意,決定調整城區土地征收及被征收土地上青苗等附屬物補償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土地征收標準
郎步街道(中港社區、中山社區、建平社區、北港社區、西郊村)及郎川街道(祥興社區、平港社區、文昌社區、建橋村)區域內建設用地及未利用地,統一按照農用地征收標準46380元/畝執行。
二、青苗補償標準
郎步街道(中港社區、中山社區、建平社區、北港社區、西郊村)及郎川街道(祥興社區、平港社區、文昌社區、建橋村)區域內水田、旱地、菜地統一按照2000元/畝執行。
三、附屬物補償標準
地上附屬物補償原則上大面積的均聘請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并作為補償依據;少許零星的,可據實協商補償。
四、墳墓標準
單穴按照1000元/座執行;雙穴按照1500元/座執行。
五、執行時間
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郎步街道(中港社區、中山社區、建平社區、北港社區、西郊村)及郎川街道(祥興社區、平港社區、文昌社區、建橋村)區域內土地征收及被征收土地上青苗等附屬物補償標準按照上述補償標準執行。如省、市出臺新的政策文件,適時作相應調整。
2022年5月9日
法律客觀: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的方式有:①貨幣補償;②產權調換。具體由被拆遷人自行選擇。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如下:1、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的房屋面積,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或者他合法依據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2、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先由拆遷人委托房地產評估中介機構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結構、用途和建筑面積進行分類評估,確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然后由拆遷人與每一個被拆遷人根據分類評估價格,結合被拆遷人房屋的具體情況協商確定。同一拆遷范圍內被拆遷人人數較少,并且被拆遷人愿意直接協商確定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的,拆遷人可以不進行評估,直接與被拆遷人協商確定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3、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被償金額,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前條規定協商不成的,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共同選擇房地產評估中介機構進行分戶評估。雙方不能就評估中介機構的選擇達成一致意見,或者一方拒絕選擇評估中介機構的,任何一方可以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以公開抽簽方式確定評估中介機構。分戶評估,應當考慮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建筑結構、新舊程度、樓層、朝向等因素。分戶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的依據。4、被拆遷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提供價值相當的房源對被拆遷人進行安置。被拆遷人有權要求拆遷人提供不少于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的安置用房,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另行確定房源。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于拆遷安置;拆遷人應將安置情況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結算被拆遷房屋和所調換房屋的差價。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由評估被拆遷房屋的同一家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拆除非租賃房屋,被拆遷人和拆遷人對產權調換房源不能協商一致的,應當實行貨幣補償。房屋產權共有人對拆遷補償方式不能達成一致的,應當實行產權調換。5、被拆遷人屬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并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在本地或城鎮規劃區內提供建筑面積不小于4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40平方米以內不結算差價,超出部分按成本價結算差價。三、城市房屋拆遷活動中的幾大主體1、拆遷人: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2、被拆遷人: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3、房屋承租人:指與被拆遷人具有合法租賃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4、拆遷實施單位(即拆遷公司):指依法設立,取得房屋拆遷資質證書,接受拆遷人委托,在批準的拆遷范圍內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動員,組織簽訂和實施補償安置協議的獨立法人單位。5、拆遷評估機構(評估公司):指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納入本地拆遷評估機構名錄,負責對被拆遷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安置房)的房地產市場價值進行評估的機構。6、房屋拆除單位(拆除公司):指具有房屋拆除資質,在拆遷活動中負責對被拆遷范圍內的房屋進行拆除的單位。7、拆遷管理部門:指代表政府依法對拆遷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的機構。
法律分析:各類建設項目涉及房屋拆遷補償按房屋建筑面積、類別和等級計算房屋拆遷補償費,其中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標準按照附表一和附表二標準執行;房屋拆遷臨時安置補償費標準按附表三標準執行。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
(一)征用魚塘、藕塘、葦塘、灌叢、藥材地等,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
(二)征用果園、茶園、桑園等,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7倍曾收獲的,為其同類土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
(三)征用耕種不滿3年的開荒地,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4倍種3年以上的,按照耕地補償。
(四)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5倍。
(五)征用其他土地的,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
(六)征用林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一、什么是拆遷補償
拆遷是指取得拆遷許可的單位,根據城市建設規劃要求和政府所批準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將該范圍內的單位和居民重新安置,依法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拆遷補償是指房屋征收部門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依照我國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規定,在征收國家集體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時,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二、補償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三、農業人口安置途徑
1、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農業人口初步采取貨幣化安置,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征收土地的農民。
2、根據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宣城市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宣政辦〔2013〕11號)規定,這次征地所涉及被征地農民凡符合以下二個條件的,經本人申請后,均可納入社會保障對象:經依法批準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被征地時年滿16周歲且與村、組有土地承包關系的農業人口。
具體條件和參保辦法請被征地戶對照宣政辦〔2013〕11號文件規定。
法律分析:宣城市政府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地方實際情況,采用市場化的方式確定拆遷補償標準。拆遷補償標準應當合理、公正、公開、透明,確保拆遷人員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八條:因為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房屋、構筑物、設施等,依照法定程序實施征收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拆遷補償,并協助拆遷人員安置。
2.《宣城市拆遷管理辦法》第九條:宣城市政府應當按照市場化的方式,結合地方實際情況,制定拆遷補償標準,并公開公示。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條:國家對征收的土地和房屋,應當給予合理的補償。對因征收土地和房屋而致使生產、生活、生態環境等方面發生損失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
4.《宣城市征收補償標準暫行規定》:在宣城市實施征收時,應當參照該規定確定補償標準。
以上法律依據可以為宣城市政府制定公正合理的拆遷補償標準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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