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房補償標準有保障嗎2025,拆遷補貼算不算保障性住房,拆遷補貼不屬于保障性住房。拆遷補貼是政府為了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的一種經濟補償。這種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和臨時安置
拆遷補貼不屬于保障性住房。
拆遷補貼是政府為了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的一種經濟補償。這種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和臨時安置的補償,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而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為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標準、限定價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性租賃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構成。
拆遷補貼的主要目的是對被拆遷住戶進行經濟補償,以減輕他們因拆遷而帶來的經濟損失,而不是直接提供住房。雖然在一些情況下,政府可能會優先給予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被征收人住房保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八條),但這并不意味著拆遷補貼本身就是保障性住房。
因此,拆遷補貼和保障性住房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拆遷補貼不屬于保障性住房。
不是。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為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標準、限定價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賃住房構成。安置房的全稱是拆遷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對象是城市居民被拆遷戶,也包括征拆遷房屋的農戶。
一、安置房可不可以買賣
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戶進行安置所建造的新房。安置房與一般的商品房不一樣,安置房能不能買賣首先要看該房屋是否取得了產權,另外,還需要看當地政府對安置房有沒有限制出售的規定。因為其安置對象是特定的動遷安置戶,該類房屋的買賣除受法律、法規的規范之外,還受地方政府政策的約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但如果拆遷安置房取得房權,并且沒有規定限制對外出售,或者限制轉讓的期限已滿,這樣的拆遷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沒什么區別,這樣的安置房可以買賣,其辦理程序和普通商品房是一樣的。
二、農村拆遷安置房賣出合法嗎
農村拆遷安置房屋買賣滿5年且取得產權證后合法。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買賣安置房應在原戶主房產證下來后辦理交易及過戶手續,或者在交易時到公證處進行相應的交易公證。
三、公租房和商品房的區別
1、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種社會主體通過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籌集房源、專門面向中低收入群體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個國家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共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于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還有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
2、公租房只能租,不能買賣。
3、所謂產權房,是指產權人對房屋(指建筑物)擁有所有權,對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擁有使用權,產權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排他的,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干涉和影響,產權人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典當等方式合法處置自己的房地產權利。
相關法律規定: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一、保障性住房拆遷有賠償嗎
保障性住房在拆遷的時候,都能夠得到補償,當然如果說這個經濟適用房有一定的價值,那么這種房子在拆遷的時候,政府會進行一定的補償。
折遷企業按照要求規范向被拆遷房屋的使用權人或應用人付款的各種各樣補償金。一般有: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設費)
用以補償被拆遷房屋使用權人的損害,以被拆遷房屋的構造和折舊費水平劃檔,按平米價格測算。
(2)資金周轉補償費
用以補償被拆遷房屋居民臨時性定居房或自尋煩惱臨時性住所的麻煩,以臨時性定居標準劃檔,按被拆遷房屋居民的人口數量每個月給予補助。
(3)獎勵性補償費
用以激勵被拆遷房屋居民積極主動幫助房屋拆遷或積極舍棄一些支配權如同意遷到近郊區或不規定拆遷企業安裝住宅,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類規范由本地市人民政府依據當地的具體情況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現行政策多方面明確。
二、拆遷人應當履行的義務有哪些
(1)必須在拆遷許可證批準的拆遷范圍內實施拆遷;
(2)必須在拆遷許可證批準的拆遷期限內實施拆遷;需延長拆遷期限的,應在批準的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市主管部門提交延期拆遷書面申請,及證明拆遷需要延期的拆遷協商記錄等相關資料;
(3)取得拆遷許可證后,應在拆遷現場公示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工作流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拆遷補償安置標準、實施拆遷單位名稱、拆遷工作人員名單等,接受監督;在拆遷過程中,要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4)制定項目房屋拆遷計劃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拆遷人不得要求被拆遷人先搬遷、后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在拆遷期限內就拆遷事宜與被拆遷人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與被拆遷人簽訂書面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自協議簽訂之日起30內,將該協議報市拆遷辦備案;
(5)依法對于被拆遷人進行安置和補償,對于需要周轉用房的被拆遷人,應當提供周轉房;
(6)自覺履行主管機關作出的拆遷裁決書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7)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并嚴格遵守及全面履行拆遷協議的規定;
(8)在實施強制拆遷前,應就被強制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依法進行證據保全;
(9)依據國家的規定及拆遷協議的約定向被拆遷人支付拆遷安置補助補償費,周轉過渡費等費用;相關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全部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10)拆遷協議約定的期限屆滿不能提供拆遷安置補償用房的,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給被拆遷人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支付賠償金;
(11)拆遷行為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必須符合城市規劃;
(12)拆遷產權不明的房屋,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經市拆遷辦同意,拆遷人應對被拆遷房屋辦理證據保全公證,并將補償安置費提存后,方可拆除;
(13)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實施拆遷的,應當自委托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報市拆遷辦備案;
(14)拆除房屋及構筑物、其他附著物等,應依法組織施工和渣土清運,保障拆除工程和施工安全,維護施工環境;
(15)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保障性住房是屬于政府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限定標準,限定價格的住房,只要能夠獲得此房子,那么此房子的所有權就歸屬于自己,如果遇到拆遷本人是可以獲得相應的補償,補償的標準就會按當地政府所制定的補償政策來進行確定。
法律分析:這個沒有影響的,住房補貼和拆遷補償是兩個概念,互不影響。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理論上不能。
政策上享受過動遷補償安置的戶口,是不能再次享受動遷補償安置的,但是理論和實際操作上可能會有出入。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一、拆遷中的保障性住房
1、保障性住房申請人具有5年以上當地城市常住戶口;的不得進行保障性住房申請;不得申報的情況。保障性住房申請流程:1、申請登記: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應當由戶主(或持證人)向戶籍所在地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保障性住房書面申請,填寫審批表并提供相關資料。2、審核公示:(1)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就保障性住房申請人的家庭收入、財產、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并公示(公示期限為10日),公示期間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將審核意見連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至區房地產管理部門。(2)區房地產管理部門自收到保障性住房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保障性住房申請人家庭的住房狀況進行核查,并提出審核意見,連同保障性住房申請材料一并報送至區民政局。(3)區民政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家庭的收入、財產狀況進行核查,并提出審核意見,連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至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4)經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審核,對家庭收入、財產、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家庭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公示期間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予以核準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公開登記結果并報區建設局備案。3、審批執行:(1)街道組織在保障性住房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單位初審公示(10日),街道鄉鎮提初審意見、配售方案(2個工作日)。(2)區縣復審保障性住房申請資料、確定配售方案(5個工作日),公示(5日)。(3)市住房保障部門備案(2個工作日)。(4)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的,進行搖號配租配售。(5)搖中,進行配租保障性住房,對符合條件的保障性住房申請人,由區建設局發放租金補貼,對承租國家直管公有住房的由區房產管理部門給與租金減免;對符合要求配租住房的保障性住房申請人,由區建設局按登記順序安排配租住房;未搖中,繼續輪候或取消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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