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拆遷補償標準2025,比起做“釘子戶”,還有哪些更有效的方法可以提高補償,在房屋征收與補償過程中,比起做“釘子戶”,有以下幾種更有效的方法可以提高補償:一、選擇適合的補償方式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
在房屋征收與補償過程中,比起做“釘子戶”,有以下幾種更有效的方法可以提高補償:
一、選擇適合的補償方式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貨幣補償:是通過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估價,依據市場評估價、商品房交易均價或重置價等確定補償金額。
產權置換:即依照法定程序,通過對被拆遷人房屋的產權價值進行評估,以新建房屋的產權予以價值的等價置換。
二、了解并爭取各項補償
除了房屋價值的補償,還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此外,市、縣級人民政府還會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給予被征收人補助和獎勵。因此,被征收人應了解這些補償項目,并爭取獲得最大的補償。
三、及時與征收部門協商并簽訂補償協議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被征收人應積極與征收部門協商,達成對自己有利的補償協議。
四、合法維權
如果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這是法律賦予被征收人的權利,也是提高補償的有效途徑。
綜上所述,選擇適合的補償方式、了解并爭取各項補償、及時與征收部門協商并簽訂補償協議以及合法維權都是比起做“釘子戶”更有效的方法來提高補償。
一、利用法律程序,有效中斷進程,時間就是金錢
土地從古至今都是非常寶貴的資源,而行政行為的程序性和時效性,往往導致征收方在作出征收決定后,希望在規定期限內順利完成工作。在此時,被征收人通過一系列法律手段:申請聽證、復議,提起訴訟、申訴等,征收方考慮到拆遷項目的整體運行,很有可能作出一些讓步,重新考慮被拆遷人的補償問題。
二、調查違法點,法律施壓,擺脫被動
根據拆遷律師多年的辦案經驗,征收方作出的征收行為在實體或程序上或多或少會有一些違法之處,抓住這些違法點,啟動適當的追責程序,這對于征收方的征收進程無疑是一個很大的阻礙。雖然行政訴訟的幾大難題還沒有解決,可能會一些阻礙,但贏得官司并不是我們的最終目的,即使輸了官司,也會讓征收方感覺到法律的約束,征收方因此會考慮重啟補償談判。這就是所謂的“輸了官司贏了錢”。
三、尋找談判契機,增加談判籌碼,適時讓步
被拆遷人不要再補償問題上迷失方向,應以拿到合理、滿意的補償為目的。對于征收方適時適度的給他臺階下,對于解決補償糾紛也是非常有利的。因此在談判時多找出自身的的合理與眾不同之處,再緊追的同時適當讓步,為自己增加談判籌碼。
四、知己知彼,有理有節,維護自身權益
這里的“知”要考慮兩個問題:第一,被拆遷人要知道拆遷涉及的法律知識。拆遷法律知識大部分都屬于行政法領域,對于平常百姓來說確實非常陌生,不像民事知識那樣普及。因此,被拆遷人肯定是要花大功夫去了解和學習,困難一定有,但是可以考慮借助專業律師,省心省力。
第二,要知道法律維權不是蠻干,要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序要求。法律維權就是溫和的提出異議,拆遷方不會認為這樣的被征收人“柔弱可欺”,此時,被拆遷人想要取得合理的補償就在于堅定法律信念。
因此,只要了解拆遷的本質,尋找到合適的方法,并積極搜集信息,保存證據,充分利用各種有利資源,有理有節的與征收方周旋,就能取得好的成效,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
五、把握時機和尺度,勿漫天要價,適可而止
征地拆遷問題的解決需要把握好時機和尺度,時機、尺度不到則火候不夠,取不到良好的效果,時機、尺度過了,則物極必反,可能會讓問題的解決陷入僵局。因此,在征地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不可漫天要價,也不需要任由拆遷方宰割,需不斷的跟征收方談判,拋出橄欖枝,讓征收方在一段時期內放棄強拆,坐到談判桌上。在不斷的談判過程中揣摩征收方的底線,根據自己的談判籌碼,適可而止。
六、委托專業律師,以柔克剛,提高補償
在解決拆遷糾紛的幾種方法中,心訪者目的是通過引起上級領導的對自己問題的注意,但往往會把問題弄僵,一般征收方都很抵觸這種方式,因阻攔信訪引發的沖突摩擦時見報端。我們知道,權利受損不發聲問題不一定能解決,表達訴求方法不當卻對自身及家人的處境置于不利的位置,而法律救濟雖溫和,卻是最有效的。因此,通過合理合法的法律救濟或者談來處理拆遷矛盾,是拆遷補償糾紛解決的不二之選。
法律分析: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是通過不同的法定依據由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專業的估價,生成有據可循的多元組成的補償金額。以下介紹三種法定評估依據:
市場評估價: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是由符合規定的專業估價機構,根據估價目的,遵循估價原則,按照估價程序,選用適宜的估價方法,并在綜合分析影響房地產價格因素的基礎上,對房地產在估價時點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進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動。
商品房交易均價:是指同區域、同類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價格,由相關部門每季度定期匯總測定并公布。
重置價:是指由估價機構采用估價時點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術,按估價時點的價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與估價對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狀態的建筑物的正常價格。
上述三種價格都是拆遷補償的法定依據,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別適用。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三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除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四條 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三條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法律分析:政府對在規定期限內不能達成征收補償協議的,就作出一個《補償決定書》,告知釘子戶你的房屋就這樣補償和安置了,到時就把你搬遷到政府給的房子里居住,如果你不服這個決定你可以在60天內申請行政復議或90天內行政訴訟,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15天內再次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嚴格執法,拆除違建和危房;黨員干部帶頭,群眾施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第五條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在房屋拆遷的時候,釘子戶到底有沒有優勢要依據其行為是否合法而定,如果是合法抗拆的,做釘子戶是有優勢的,如果是非法的,就有可能面臨強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二、強制拆遷的前提條件有哪些
強制拆遷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的行為。
強制拆遷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行政強拆,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另一種是司法強拆,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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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賀詩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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