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栗樹拆遷補償標準2025,搬遷果樹補償標準,征地果樹賠償標準1、板栗樹板栗樹需要種植5年左右才會結果,所以栽種的1~4年都是它的培育期,處于培育期的板栗樹,在征地補償的時候一棵板栗樹可以補償5-10元;種植5-7年的板栗樹,處于初果期,在
征地果樹賠償標準
1、板栗樹
板栗樹需要種植5年左右才會結果,所以栽種的1~4年都是它的培育期,處于培育期的板栗樹,在征地補償的時候一棵板栗樹可以補償5-10元;
種植5-7年的板栗樹,處于初果期,在征地補償的時候一棵果樹補償10-180元;
種植8年以上35年以下的板栗樹,每株可補償180-900元;
進入36年以后平均每株板栗樹可補償450元。
2、蘋果樹
種植6-8年的蘋果樹,在面臨征地的時候一棵果樹可以獲得90-210元的補償;
處于盛果期的蘋果樹,種植年限在9-25年左右,這個時期的蘋果樹在征地補償中一棵可獲得210-1200元的補償;
種植26年以上,處于衰果期的蘋果樹,一棵可獲得600元的補償金。
3、梨樹
種植1-5年,處于培育期的梨樹,在征地補償中,每棵可補償5-45元;
種植6-8年,處于初果期的梨樹,在征地補償中,一棵可獲得45-144元的補償;
種植9-25年,處于盛果期的梨樹,一棵可獲得144-1200元的補償;
種植26年以上,處于衰果期的梨樹,一棵可獲得600元的補償。
農村果園被征用,一畝地補償多少錢,2020年果樹補償怎么計算
4、桃樹
種植1-3年,處于培育期的桃樹,一棵補償5-45元;
種植4-8年,處于初果期的桃樹,一棵補償45-144元;
種植9-20年,處于盛果期的桃樹,一棵補償144-360元;
種植21年以上,處于衰果期的桃樹,一棵補償180元。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在城鄉建設或者城市化建設過程中經常會遇到需要占據個人土地的情況,在占用了個人土地之后就會給土地所有者帶來嚴重的經濟損失,因此國家規定了《征地補償》來彌補個人的經濟損失。
法律依據:《果樹征地補償》 一般按照政府文件還有當年的果樹市場估價,當年的都按苗木價,多年的按直徑,高度,寬度。但每個地方的青苗補償標準都不一樣。每畝多于規定棵數按標準計補,少于規定棵數的按每棵樹對應的單價和實際清點棵數計補。基本樹種如下:
1、蘋果樹: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補償5-90元果期(6-8年)平均每株補償90-210元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補償210-1200元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600元。
2、梨樹: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補償5-45元果期(6-8年)平均每株補償45-144元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補償144-1200元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600元。
3、桃樹: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5-45元果期(4-8年)平均每株補償45-144元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補償144-360元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80元。
4、葡萄樹: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補償5-10元果期(3-5年)平均每株補償10-90元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補償90-180元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80元。
5、棗樹: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5-10元果期(4-8年)平均每株補償10-80元;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補償80-650元。
6、杏樹: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45-185元初果期(4-7年)平均每株補償200-310元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補償500-1600元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980元
7、板栗: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補償45-95元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補償190-210元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補償50-1600元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860元。
8、雜果樹: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25-50元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補償80-130元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補償130-28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40元。
法律分析:征地果樹的賠償標準為:一般來說都是按棵樹賠償的,但是也有按畝數補償的,品種不同、規格不同,賠償標準就不同,而國家并沒有一個統一的賠償標準,一般是由各地政府參照各自情況制定一個賠償標準。以蘋果樹為例,初果期平均每株補償90-210元、盛果期平均每株補償210-1200元、衰果期平均每株補償60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地果樹的補償標準如下:1、蘋果樹,培育期平均每株補償5至90元,初果期平均每株補償90至210元,盛果期平均每株補償210至12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600元;2、梨樹,培育期平均每株補償5至45元,初果期平均每株補償45至144元;3、桃樹,培育期平均每株補償5至45元,初果期平均每株補償45至144元。土地征地流程是什么土地征地流程如下:1、擬訂征用土地方案;2、審查報批;3、由市、縣人民政府對經批準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村予以公告;4、征地補償登記;5、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6、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組織實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分析:一是果園占用農用地的征地補償,可直接按區片綜合地價標準乘以畝數計算。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在省自然資源部門的官網上是可以公開查詢的。
二是果園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果樹的補償,地方有規定的按規定計算,一般在區分不同果樹品種樹干直徑、樹冠覆蓋率、種植年限等情況的基礎上,按每畝或者每株計算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國家征用土地的果樹賠償標準,每畝最多不超過8萬元(含8萬)。鮮果類果樹(如蘋果,桃,李,杏樹等)。樹齡小于2年的,每株補償30元;樹齡2年以上(含2年),每株補償60元;樹齡3-6年以內(含6年)每株280元;樹齡6年-40年以內(含40年)450元/株;樹齡在40年以上的350元/株。果樹征地補償標準具體如下:1、蘋果樹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補償90-210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補償210-12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600元。2、梨樹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補償5-45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補償45-144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補償144-12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600元。3、桃樹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5-45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補償45-144元;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補償144-360元;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80元。4、葡萄樹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補償5-10元;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補償10-90元;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補償90-180元;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80元。5、棗樹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5-10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補償10-80元;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補償80-650元;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320元。6、板栗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補償5-10元;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補償10-180元;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補償180-900元;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450元。7、雜果樹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5-10元;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補償10-30元;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補償30-8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40元。【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一條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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