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譙區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2025,滁州市農建小區今年拆遷嗎,法律客觀:滁州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
滁州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滁州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因征收集體所有土地而拆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并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第三條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應當遵循“依法拆遷、合理補償安置”的原則,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有利于土地集約和節約利用。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拆遷人是指實施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工作的機構。本辦法所稱的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人。第五條滁州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局)是本市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集體所有土地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實施監督和管理。市規劃、建設、發展與改革、農業、公安、工商、勞動保障、民政、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管理工作。第六條南譙區、瑯琊區人民政府和滁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具體負責本區域內集體所有土地房屋的拆遷和補償、安置的組織實施工作。第二章拆遷管理第七條集體所有土地征收方案經公告后,市、區各有關部門在拆遷范圍內不得辦理下列事項:(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二)辦理房屋和土地用途變更手續。(三)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和宅基地使用權轉移手續;(四)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五)辦理入戶或分戶;(六)核發工商營業執照。征地公告后,擅自辦理本條所列事項的,拆遷時不予認定。第八條拆遷人應當依據集體所有土地征收方案、拆遷規劃紅線圖和本辦法有關規定,制定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和補償安置實施方案。第九條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核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和補償安置實施方案時,應當公開告知被拆遷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被拆遷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聽證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聽證。第十條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和補償安置實施方案批準之日起五日內發布拆遷公告,公布建設項目名稱、拆遷人、拆遷范圍、補償安置的方式和標準、搬遷期限、救濟途徑等事項。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公布拆遷補償安置的具體方案,并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第十一條拆遷人拆遷集體所有土地房屋,可以自行實施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拆遷資質的其他組織實施拆遷。第十二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協議應當載明補償標準和金額及其支付期限、安置方式、安置用房地點和面積、安置用房交付期限、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搬家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示范文本由市國土局統一監制。第十三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約定向滁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四條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第十五條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拆遷管理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來信來訪地址和其他聯系方式。收到舉報后,應當落實專人負責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舉報人。第三章補償安置規定第十六條拆遷人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的用途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房屋用途分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本辦法所稱住宅用房是指在集體所有土地上依法取得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本辦法所稱非住宅用房是指在集體所有土地上依法取得的除住宅用房以外的生產性、經營性、公益性房屋。未經縣級以上規劃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拆遷補償時按原房屋用途認定。第十七條拆遷集體土地房屋按照被拆遷人合法登記的土地、房屋權屬證書載明的面積或經批準的宅基地審批表、房屋權屬證明文件所載明的面積予以合理補償。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一)超過批準使用期限,或雖未明確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臨時建筑;(二)被拆遷人在取得新宅基地建造住宅用房后,但未依法退還原有宅基地的,其原有的住宅用房;(三)拆遷公告公布后,在拆遷范圍內突擊搶建、改建、增建的房屋、臨時棚點、其他設施等;(四)拆遷公告公布后搶栽的花草、苗木、樹木等;(五)其他按規定不予補償的情形。第十九條住宅用房的拆遷補償安置,實行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的方式。被拆遷人可以自行選擇補償安置方式。第二十條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方式安置的,其應安置面積按以下規定計算與認定:(一)被拆遷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積超過40平方米的,按應安置人口的人均40平方米的安置標準計算其應安置面積,超出部分實行貨幣補償;(二)被拆遷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積在4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按應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補足計算其安置面積;第二十一條被拆遷住房的安置人口是指本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在本村民小組土地承包中有承包地的。(一)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應計入安置人口:1.原為當地戶籍的在校大中專學生、現役義務兵、士官(符合國家軍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勞教人員等;2.一方戶口在本村民小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戶口在異地的(異地有宅基地或享受政府福利房政策的除外);3.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戶,增加一個安置人口;4.因結婚等原因符合分戶條件的,予以分戶;
法律分析:滁州市國有土地上有兩種補償方式:1、產權交換式補償。2、貨幣補償。滁州市產權交換式補償:1、滁州市房屋價值補償標準:按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并請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遷貨幣補償方式:1、房屋價值補償2、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3、其他補償項目。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解析:
一、 補償安置標準及費用
本次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2015〕24號)和滁州市人民政府(滁政辦〔2015〕37號)文件規定執行。
征收土地補償費總費用為1902.8317萬元。其中:
1、土地補償費標準分別為農用地14960元/畝設用地7480元/畝,總計650.0487萬元2、安置補助費標準分別為農用地28050元/畝,建設用地14025元/畝,總計1218.8412萬元3、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分別按滁政辦〔2015〕37號文執行,其中青苗補償費總計33.0834萬元面附著物補償費總計0.8584萬元。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撥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支付,支付清單提供給滁州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瑯琊山旅游區分局。
(一)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農業人口安置
本次被征收土地所涉及農業人口173人,采取貨幣補償和養老保險方式安置:
1、征地補償實行貨幣補償方式。土地補償費的70%和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戶。
2、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安置。土地補償費的24%劃入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專戶。參加養老保障的被征地農民,在女年滿55周歲、男年滿60周歲時,從次月起按照標準領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金。
3、土地補償費的6%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入。
【法律依據】:
《滁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
法律分析:
一、 補償安置標準及費用
本次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2015〕24號)和滁州市人民政府(滁政辦〔2015〕37號)文件規定執行。
征收土地補償費總費用為1902.8317萬元。其中:
1、土地補償費標準分別為農用地14960元/畝設用地7480元/畝,總計650.0487萬元2、安置補助費標準分別為農用地28050元/畝,建設用地14025元/畝,總計1218.8412萬元3、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分別按滁政辦〔2015〕37號文執行,其中青苗補償費總計33.0834萬元面附著物補償費總計0.8584萬元。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撥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支付,支付清單提供給滁州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瑯琊山旅游區分局。
(一)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農業人口安置
本次被征收土地所涉及農業人口173人,采取貨幣補償和養老保險方式安置:
1、征地補償實行貨幣補償方式。土地補償費的70%和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戶。
2、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安置。土地補償費的24%劃入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專戶。參加養老保障的被征地農民,在女年滿55周歲、男年滿60周歲時,從次月起按照標準領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金。
3、土地補償費的6%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入。
法律依據:
《滁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
法律分析:一、 補償安置標準及費用
本次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2015〕24號)和滁州市人民政府(滁政辦〔2015〕37號)文件規定執行。
征收土地補償費總費用為1902.8317萬元。其中:
1、土地補償費標準分別為農用地14960元/畝設用地7480元/畝,總計650.0487萬元2、安置補助費標準分別為農用地28050元/畝,建設用地14025元/畝,總計1218.8412萬元3、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分別按滁政辦〔2015〕37號文執行,其中青苗補償費總計33.0834萬元面附著物補償費總計0.8584萬元。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撥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支付,支付清單提供給滁州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瑯琊山旅游區分局。
(一)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農業人口安置
本次被征收土地所涉及農業人口173人,采取貨幣補償和養老保險方式安置:
1、征地補償實行貨幣補償方式。土地補償費的70%和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戶。
2、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安置。土地補償費的24%劃入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專戶。參加養老保障的被征地農民,在女年滿55周歲、男年滿60周歲時,從次月起按照標準領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金。
3、土地補償費的6%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入。
法律依據:《滁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
法律分析:一、征收范圍
地塊征收界線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所有房屋、構筑物及附屬物(詳見地塊房屋征收界線圖)。
征收房屋總面積約2.1萬㎡,涉及被征收戶約174戶。
二、征收人及實施單位
征收人:瑯琊區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瑯琊區房屋征收中心
三、被征收房屋屬性認定
被征收房屋的權屬、結構、用途及面積以不動產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等記載為依據。處理歷史遺留問題,以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認定為準。
四、補償標準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值(價格)。被征收房屋價值(價格)和用于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價值(價格)以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結果為依據。
五、個人住宅補償方式、結算方式及安置地點
(一)補償方式
征收個人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可選擇產權調換,也可選擇貨幣補償。
(二)貨幣補償標準
被征收房屋有有效權屬證明或有效建房批準手續的,按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貨幣補償。
被征收房屋沒有有效權屬證明或沒有有效建房批準手續,2005年航拍影像圖有的,被征收人積極配合征收,在本方案規定簽約期限內與區房屋征收中心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并按協議約定的時間交房拆除的,給予有條件認證,按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貨幣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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