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拆遷補償標準2025,土地征收中哪些不予補償,在土地征收中,以下情況通常不予補償:一、違法建筑和非法占用土地如果被征收的土地上存在違法建筑或非法占用的土地,那么這部分通常不會得到補償。因為補償是基于合法權益的,而違法建筑和非法占用土地并
在土地征收中,以下情況通常不予補償:
一、違法建筑和非法占用土地
如果被征收的土地上存在違法建筑或非法占用的土地,那么這部分通常不會得到補償。因為補償是基于合法權益的,而違法建筑和非法占用土地并不屬于合法權益范疇。
二、搶栽搶建部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對于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部分,將不予補償。
三、無合法權益證明的土地和建筑物
如果被征收的土地或建筑物沒有合法的權益證明,如土地證、房產證等,那么這部分土地和建筑物可能不會得到補償。因為補償是基于合法權益的,而無合法權益證明的土地和建筑物無法證明其合法性。
需要注意的是,具體的補償情況還需根據當地的征收政策和實際情況來確定。如果對補償有異議,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或相關政府部門。
另外,雖然上述情況通常不予補償,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政府可能會出于人道主義考慮或其他原因給予一定的補償。這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
總的來說,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只有合法權益才會得到補償。因此,被征收人應確保自己的土地和建筑物具有合法權益證明,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以避免在征收過程中遭受損失。
法律分析: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征收中是否應當獲得補償 一般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獲得征地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條 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是因政府需要使用土地而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繼續使用土地,因而應當對土地使用者給予適當補償。
法律分析:土地征收補償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和標準進行,但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補償標準,需要結合具體情況評估。同時,被征收人有權利要求補償標準公正、合理。
法律依據:
1.《憲法》第十二條:國家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利。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條:土地征收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確定征收補償標準和方式。
3.《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征收單位應當將征收補償標準和方式公告或者告知被征收人,接受被征收人的監督和投訴。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與補償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標準不合理,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者仲裁。
總結:被征收人有權要求公正、合理的征收補償標準,如有異議可提起訴訟或仲裁。征收單位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確定征收補償標準和方式,接受被征收人的監督和投訴。
能向當地的政府部門投訴,也能向法院起訴。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
《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一、征地補償款糾紛申請裁決程序是什么
1、向市、縣人民政府遞交協調申請:申請中應該說明認為補償太低的事實依據。
2、向批準征收該土地的政府遞交裁決申請:協調不成或自申請協調之日起60日內不予協調的,向批準征收該土地的政府(國務院或省級政府)申請裁決。
3、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當事人對裁決機關作出的裁決不服,應該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經過復議后再提起行政訴訟,應當在15日之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國務院裁決除外。
4、申請人的主體資格
申請人應是征地相對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即被征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具體的說包括:村委會、村民小組、土地承包人、土地租賃人。
5、協調和裁決的主管機關
征地補償標準爭議裁決是批準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職責,涉及政府辦公廳、法制機構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三個單位,具體協調、裁決的辦事機構有的省是國土資源部門,也有的省是政府法制機構。
法律分析:
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征收中是否應當獲得補償 一般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獲得征地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條 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是因政府需要使用土地而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繼續使用土地,因而應當對土地使用者給予適當補償。
法律分析:
要看賠償標準是否合理。
如果政府確實給了村民合適的賠償,村民在規定時間內沒有提起復議,也不愿意交出土地,政府是可以去法院申請司法強征的,如果政府給出的賠償不合理的話,是可以拒絕交出土地的。
1、合法的土地征收的補償安置標準,不可能全國統一標準的,因此國家不可能規定具體的標準,這要由當地市縣政府制定,如果農民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異議。
2、如果是合法的征地,當地市縣政府應該依法發布《土地征用方案公告》,國土局要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這兩公告要張貼于被征地所在的村組。如果沒有這兩公告,基本上可以認定征地不合法。對不合法的征地,農民應得到賠償而不是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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