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散拆遷補償標準2025,陜西省臨時用地補償標準,法律主觀:一、陜西省最新征地補償標準的規定是怎樣的工程建設征地數、質量以施工圖(含變更設計)和土地勘測定界資料為依據,建構筑物拆遷數、質量以有關各方共同確認的實際清點丈量為依據,補償費用按照
一、陜西省最新征地補償標準的規定是怎樣的
工程建設征地數、質量以施工圖(含變更設計)和土地勘測定界資料為依據,建構筑物拆遷數、質量以有關各方共同確認的實際清點丈量為依據,補償費用按照有關各方共同確認的實際用地和拆遷數、質量據實結算。征遷費用由省國土資源廳直接撥付沿線市、縣(區)國土資源部門,由沿線市、縣(區)國土資源部門直接兌付至被征遷單位、村組及個人。征遷標準具體如下:
(一)永久用地征地 拆遷補償 相關標準。
1、征地補償費(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35000元/畝,由涉及市、縣(區)政府按照當地實際情況細化分解并公布后按照公布標準執行;城區和城市規劃控制區可參照同區域在建同類重點項目補償標準執行。
2、林(草)地補償費(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5%林地管理費)12000元/畝,退耕還林地按32000元/畝補償(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林木補償費和5%林地管理費)。
3、青苗補償費1200元/畝。
4、砍移樹木補償費:園地成片樹木6000—18000元/畝;林(草)地成片林木(草坪)5000元/畝;其他土地上零星樹木2000元/畝。
5、建筑物拆遷補償:房屋(含窯洞)拆遷按土木房(含土窯)350—450元/_、磚木房500—650元/_、磚混房(含磚、石窯洞)700—950元/_進行補償,其他建構筑物拆遷按當地縣級以上政府現行補償標準執行。
6、被拆遷戶搬遷及過渡費5000元/戶,在規定期限內拆遷完畢另增加獎勵費5000元/戶;被拆遷戶安置“三通一平”工程補助費70000元/戶,由當地政府包干使用,采取集中或零散安置的方式,切實解決好被拆遷群眾的居住問題。
7、涉及企事業單位拆遷或特殊路段、特殊建構筑物、附著物補償,由省國土資源廳商有關各方共同確定。
8、因項目建設需要遷改的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線路、管道、礦井、道路及水利設施,由產權單位拆除和遷移,建設單位按遷改工料費予以補償。
對違章建筑和到期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無條件拆除。對建設項目放線埋樁后搶建的房屋、設施和搶栽的樹木等一律不予補償。
(二)鐵路回收地補償標準。
鐵路回收地依據鐵路部門提供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及相關資料確定,按6000元/畝綜合標準補償(含青苗及地面附著物等補償)。
(三)臨時用地補償標準。
1、取棄土、棄碴償還用地綜合補償標準(5年期限)為17000元/畝(含土地補償費、青苗及地面附著物、建構筑物補償費);
2、鐵路施工其他臨時用地年補償標準為1500元/畝(林草地1200元/畝),涉及青苗、地面附著物、建構筑物等補償,參照永久用地上補償標準,由施工單位與當地村組協商確定。
臨時用地復墾按照《 土地復墾條例 》(國務院令第592號),由用地單位與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或集體經濟組織協商確定。
(四)其他相關問題。
1、耕地開墾費由省國土資源廳按照水澆地40元/_、旱地35元/_標準收取,統籌安排,落實耕地占補平衡。
2、征地管理費依據《關于降低部分建設項目收費標準的通知》規定,按照征遷補償總費用的28%收繳。
3、森林植被恢復費按照《陜西省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規定標準執行,費用由建設單位向林業部門繳納。
4、耕地占用稅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 》及《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辦法》執行,費用由建設單位向相關部門繳納。
5、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按照《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養老保險的意見》規定執行。
6、本補償標準涉及土地面積均按照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 【征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二、關于新征地補償標準的法律規定是怎么樣的
關于新征地補償標準的法律規定是:應按照土地原用途進行補償,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并安排被征地人群的社會保障費用;如征收的土地是耕地,則補償費應當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三、基本農田征地補償標準
由于全國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有所不同,相對應的農田征收補償標準也不一樣,影響農田征收補償標準的因素主要有:被征收土地當地的經濟發展情況、被征收土地所處的區位、征收土地時的原用途。農田征收補償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以及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一般各地的補償標準是不同的,還是看實際情況。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 第五十七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法律分析:(一)征收耕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二) 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三)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四)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五)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注意:陜西省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一,征地補償價格不同,被征地農民可以在當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查詢補償文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一、陜西省最新征地補償標準是什么?
陜西省最新征地補償標準是30000元——110000元不等,《征地補償標準》是綜合補償標準,是征收補償集體土地的重要參考依據,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部分構成,不含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社會保障費用。對于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由各地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公布實施。
各市(縣、區)政府要按照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的原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可以2-3年適時對新公布的征地補償標準進行修訂,報省政府批準。
二、征地補償費用項目包括哪些?
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三、征地補償怎么管理?
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征地單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處理: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集體所有的補償費用的使用收益分配辦法:
1、在當地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放。
2、使用情況公開,接受村民監督。
3、分配辦法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報鄉政府備案。
四、征地補償糾紛怎么解決?
1、補償標準爭議先由縣級以上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2、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其性質為民事糾紛,當事人為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和村民,當事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3、征地信息公開糾紛屬于行政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
其中陜西省征地補償標準為29338元/畝;西安市平均補償標準為41754元/畝;寶雞市平均補償標準為29083元/畝;咸陽市平均補償標準為31484元/畝;銅川市平均補償標準為32794元/畝;渭南市平均補償標準為31855元/畝;榆林市平均補償標準為22451元/畝;延安市平均補償標準為34665元/畝;漢中市平均補償標準為34179元/畝;安康市平均補償標準為30445元/畝;商洛市平均補償標準為26786元/畝;楊凌示范區平均補償標準為38232元/畝。
2018年補償方式
1、貨幣補償,根據農民被損失利益的總價值折合成人民幣進行補償。
2、等價置換,農民可以在政府規劃區域選購商品房,多退少補彌補自己的損失。
3、兩種方式相結合,農民根據情況自由選擇。
補償范圍加大,包括農民的房屋,房屋的裝修,院內的附著物以及其他物品。
拆遷的有關規定:
1、不得先拆后補
2、不得暴力拆遷
3、沒有相關文件不得拆遷
一、法律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分析:
(一)征收耕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二) 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三)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四)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五)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注意:陜西省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一,征地補償價格不同,被征地農民可以在當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查詢補償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法律分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保障農戶生活需要而撥給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輔助用房(廚房、倉庫、廁所)、庭院、沼氣池、禽獸舍、柴草堆放等。農戶只有使用權,不得買賣、出租和非法轉讓。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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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毛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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