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公路拆遷補償標準2025,惠州一號公路征地補償標準,法律分析:該建設項目征收集體土地不安排宅基地。對國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則以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進行補償。涉及的被拆遷房屋價值,無論是國有土
法律分析:該建設項目征收集體土地不安排宅基地。對國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則以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進行補償。
涉及的被拆遷房屋價值,無論是國有土地還是集體土地性質,都將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按有關規定審核確定后,按照評估價值給予補償。 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可選擇貨幣方式或者房屋產權置換方式進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分析:
該建設項目征收集體土地不安排宅基地。對國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則以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進行補償。
涉及的被拆遷房屋價值,無論是國有土地還是集體土地性質,都將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按有關規定審核確定后,按照評估價值給予補償。 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可選擇貨幣方式或者房屋產權置換方式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一、廣東惠州拆遷安置賠償多少錢,標準明細
1、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二、對舊城區改建征收房屋有何特殊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對舊城區改建征收房屋的特殊規定,除征收房屋的其他規定外,還規定:
(1)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2)實行舊城區改建,應當尊重房屋所有權人的意愿。啟動房屋征收程序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征求房屋所有權人的意見,進行先行協商。房屋所有權總面積過三分之二且總戶數過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權人明確同意改建的,方可納入舊城區改建范圍,并按規定啟動房屋征收程序。
(3)實施舊城區改建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被征收人根據補償方案,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在簽約期限內,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的戶數達到規定比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終止征收程序。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的戶數比例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但不得低于百分之九十。
三、被征收人不積極配合評估活動是否承擔相應責任?
被征收人有義務向評估機構如實提供征收評估所必需的資料,協助評估機構進行實地查勘,如果被征收人不按要求履行義務,不向評估機構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如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等,或者不協助評估機構進行實地查勘而造成評估失實或者其他后果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通過以上的介紹,相信您對廣東惠州拆遷安置賠償多少錢,標準明細都已經有了一定的了解了。
律師解答:
該建設項目征收集體土地不安排宅基地。對國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則以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進行補償。
涉及的被拆遷房屋價值,無論是國有土地還是集體土地性質,都將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按有關規定審核確定后,按照評估價值給予補償。 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可選擇貨幣方式或者房屋產權置換方式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分析:無房產權證件的房屋由權利人申請,經區住建局會同自然資源部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認定。經認定可參照合法建筑補償的住宅房屋,每棟房屋補償的建筑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20平方米,超過部分的土地不予補償;占地面積超過120平方米部分的房屋按建筑重置價格補償。違法建筑一律不予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各市國土資源(規劃和國土資源、國土資源和房屋)局:《遼寧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已經省政府批準實施。現將《遼寧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表》予以公布,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各市人民政府在2009年12月31日前已呈報省政府或國務院進行農用地轉用、征收土地審批的建設用地,對于納入2009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報批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依法獲得批準后,按照報批時的征地補償標準落實由于沒有納入2009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或報批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等原因被退回的建設用地,重新上報時征地補償標準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
2、對已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城市建設用地,未按程序報省政府批準實施方案的,報批時征地補償標準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
3、對于各市人民政府在《遼寧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實施以后依法申請補辦農用地轉用和征收土地手續的違法用地項目,征地補償標準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
一、調整征地補償標準
自2014年7月1日起,全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全面實行區片綜合價補償,征地區片綜合價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組成,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另行計算。全省征地補償最低區片綜合價按以下標準執行:征收耕地、其他農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設用地,一類地區不低于5.4萬元/畝、二類地區不低于4.5萬元/畝、三類地區不低于3.7萬元/畝;征收林地、未利用地,一類地區不低于2.8萬元/畝、二類地區不低于2.3萬元/畝、三類地區不低于1.9萬元/畝。
各市、縣(市、區)政府要按照適度提高、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依據有關規定,全面開展征地補償標準調整、公布和實施工作。調整后的征地補償標準不得低于省政府規定的征地補償最低區片綜合價標準和當地現行的征地補償標準,并明確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構成比例。2012年以來已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的市、縣(市、區),如征地補償標準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可不作調整,但需重新進行公布。2014年7月1日起實施的國務院或省政府批準的土地征收方案,按照新的征地補償標準執行。
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建立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居民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適時調整征地補償標準。
法律依據:《遼寧省征地補償標準》第二十三條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下列標準進行補償:(一)在城市規劃區外單獨選址的屬于公益事業和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項目,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7倍;其他項目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8至10倍。(二)征用耕地的,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每公頃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依照上述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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