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經濟補償金的規定2025,經濟補償金的規定,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根據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向勞動者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其支付標準如下:勞動者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果工作時間超過六個月但不滿一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根據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向勞動者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其支付標準如下:
此外,還有一些特定情況下,用人單位也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例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無過失性辭退、經濟性裁員、合同期滿終止合同等。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對經濟補償金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規定了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同時,還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進行了規定。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 解除勞動合同的;(二)勞動者因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都四十條所規定的無過失性辭退的情形的;(四)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五)因勞動合同期滿而終止勞動合同的,但此處有一種例外情況,就是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了合同中約定的條件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但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用人單位無需向老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六)因用人單位破產、解散等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_ 經濟補償金以勞動者在被單位的工作年限為基數,勞動者工作每滿一年用人單位支付一個月工資。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分析: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抱著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法律分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分析: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分析:經濟補償金支付的條件如下:1、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情形;2、用人單位無過失性的辭退;3、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4、勞動合同終止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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