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房屋拆遷補償2025,汝城縣違法建設查處暫行辦法,第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和土地管理,維護城鄉建設秩序,及時有效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改善人居發展環境,促進我縣經濟社會和諧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和土地管理,維護城鄉建設秩序,及時有效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改善人居發展環境,促進我縣經濟社會和諧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湖南省實施
辦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參照《郴州市違法建設查處辦法》(郴政辦發〔2016〕15號)相關規范,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汝城縣縣城總體規劃(2009-2030年)》確定的23平方公里城市重點控制區建設用地范圍,即:東至長安路,南至虎尾-松元山(三星工業區城市南端紅線),西至羊角沖-牙齒嶺-狗腦寨山腳,北至廈蓉高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建設是指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行政許可規定事項建設,以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建設行為。
違法建(構)筑物違反土地管理、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的事實持續存在的,屬于違法建設的繼續狀態。
本辦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建(構)筑物,是否屬于違法建設,依照建設當時施行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認定。
第四條 違法建設查處工作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責任主體均要建立健全違法建設查處工作責任制、行政問責制、年度考核制,并充分保障必要工作經費。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成立縣城市建設打非治違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具體負責全縣城市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的組織領導,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縣打非治違辦),作為日常工作機構,同時成立縣打非治違大隊,歸口領導小組辦公室管理。
縣打非治違辦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聽取住建規劃、國土資源、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關于違法建設及其查處情況的匯報,及時掌握查處違法建設的實際情況,定期向領導小組報告工作;
(二)針對實際情況及時提出查處違法建設的意見和要求;
(三)指導、協調解決違法建設查處過程中的主要困難和突出問題,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四)根據縣人民政府的決定,組織、協調對違法建設的集中清拆行動和對存在較大執法困難的違法建設的依法強制拆除行動;
(五)督促、協調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與住建規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之間的信息聯網、共享;
(六)交辦、督辦有關執法主體和拆除實施主體對督查發現、上級督辦、下級報告、群眾舉報、媒體曝光的違法建設進行查處;
(七)組織和協調其他有關事項。
縣打非治違大隊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縣城規劃區范圍內城市違法建設進行日常巡查、舉報(報告)復查,并及時向縣打非治違辦報告查處情況;
(二)具體承擔對違法建設的集中清拆行動和對存在較大執法困難的違法建設的依法強制拆除行動的現場指導和組織工作;
(三)指導和支持相關責任單位的打非治違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是其轄區內違法建設巡查控管工作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巡查控管機制,制定巡查控管方案,組建不少于10人的城市建設打非治違專職隊伍,認真開展日常巡查控管工作,并向縣打非治違辦報告責任區域每日巡查情況;
(二)及時拆除巡查發現、上級督辦、下級報告、群眾舉報的在建違法建設,并在24小時內將情況報告縣打非治違辦。
第七條 社區(村)居民委員會負責本區域內巡查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開展經常性巡查工作,對發現的違法建設行為予以勸阻、制止,并在發現當日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二)積極配合有關執法主體和拆除實施主體對區域內違法建設進行查處、拆除。
第八條 下列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履行下列制止或查處違法建設的職責:
(一)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對違法用地、非法占用土地以及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和設施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查處非法占用城市園林綠化、市容環境衛生等市政公用設施用地的行為,依法查處建設施工現場、基建渣土清運傾倒、房屋拆遷和裝修現場涉及城市公共管理等方面的違規行為;
(三)水利部門負責依法查處河道堤防管理范圍和湖泊水域線內的違法建設行為;
(四)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位于公路兩側的建筑控制區內的違法建設行為;
(五)住建規劃部門負責查處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規劃審批手續規定的違法建設行為;依法查處應取得而未取得施工許可的違法建設行為,以及不按審查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的行為;依法查處違法建設中的無施工資質施工和違反施工資質管理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未組織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行為;
(六)房產部門負責依法查處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行為(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應當依法取得住建規劃主管部門規劃核實和竣工驗收備案等意見,未取得住建規劃主管部門的規劃核實和竣工驗收備案等意見的,視為未經竣工驗收);依法查處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的違法建設行為;負責監管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查處違法建設的職責;
(七)林業部門負責依法查處毀壞林地的違法建設行為;
(八)通訊部門未取得規劃許可不得建設通訊設施,不得在違法建(構)筑物中建設安裝通訊設施,已經建設的,應配合執法主體和實施主體做好依法查處工作;
(九)公安交警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市城區范圍內停車場(庫)占用、挪用、擅自停用或者建設建(構)筑物改變用途的違法行為;
(十)公安消防、電力、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衛生計生、文體廣新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違法建設查處的有關工作。
(十一)物業服務企業負責對物業服務區域內發現的違法建設行為予以勸阻、制止,在發現當日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國土資源、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住建、房產等有關執法部門報告;
以上行政管理部門和管理機構應當在各自管理職能范圍內制訂巡查控管方案,明確責任人、責任區域、巡查時段和巡查重點;在辦理行政許可、驗收備案、巡查和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違法建設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所在地鄉鎮、縣打非治違辦。
第九條 公安機關負責依法維護強制拆除違法建設現場的秩序,及時制止和查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必要時依法實行交通管制、現場管制,對嚴重破壞治安秩序的違法行為人依法予以帶離現場,并依法予以處罰。
公安、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文體廣新、稅務、衛生計生、環保、安監等部門在核發有關許可證(照)時,應當嚴格審核把關。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房屋權屬證件,或者擅自改變城鄉規劃確定的建(構)筑物用途的,不得核發有關許可證(照);已經核發的,應當及時依法撤銷或注銷。相關職能部門接到行政執法部門的協查通知書后,應及時停止辦理整體建筑竣工驗收,產權登記與變更、轉讓,核發許可證(照)等手續。待接到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出具的當事人按要求整改完畢證明后,方可辦理后續手續。
第十條 相關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供水、供電、供氣、電信等企業在受理用水、用電、用氣、電信報裝申請時,應當按照行業規定的條件嚴格審核,對不能提供建設項目土地使用和規劃建設許可證件的,未經縣打非治違辦審查同意,不得辦理報裝手續;按拆除實施主體要求及時對在建和依法實施強制拆除的違法建設依法停止提供水、電、氣、電信源,并依法對違反相應法律法規的行為予以行政處罰;
(二)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查處違法建設的宣傳工作,對不能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不予發布售房、宣傳廣告;
(三)建筑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不得違法承建或者監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的建設項目;
(四)出售預拌混凝土的單位不得向應當取得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出售預拌混凝土。
以上企業和單位由縣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責成其每年(每項目)與之簽訂城市建設打非治違責任保證書,并交納不低于1萬元的責任保證金,每違規一次扣除保證金的50%,扣完后繼續交納,保證期限內未違反的,收取單位應及時退還保證金或轉為下一期責任保證金。相應主管部門未履行以上措施的,扣除年終績效考核分0.2分/次。
第十一條 監察機關負責依法嚴肅查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參與違法建設的行為;對相關單位移交或群眾舉報的問題線索應當及時受理和處置;對在巡查、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中存在失職、瀆職、玩忽職守等違紀違規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 政府法制部門負責對違法建設查處工作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和指導。信訪部門負責對相關部門遏制違法建設行為所采用的措施進行信訪評估和預警。征地拆遷安置、房屋征收責任單位應當對拆遷、征收安置項目的違法建設行為履行監管職責。
第十三條 違法建設當事人所在單位、社區(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積極配合行政執法人員調查取證和執法文書送達工作,當事人不在場、拒不接受調查或者不簽收執法文書的,當事人所在單位、社區(村)、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縣打非治違辦和各有關執法主體應建立違法建設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設立舉報信箱,做到有報必記、有記必查、有查必處、有案必結,將處理情況反饋給舉報人,并為舉報人保密。
縣打非治違辦在接到相關職能部門報告或群眾舉報后2個工作日內,應當委派縣打非治違大隊現場核查、取證;根據調查情況確定查處違法建設的行政執法部門(鄉鎮),并移交有關調查資料。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部門對縣打非治違辦移交的違法建設有關調查資料應及時立案,不得再自行移交。經核查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或者執法管轄不明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向縣打非治違辦書面申請按法定程序處理。查處部門未確定之前,原查處部門不得停止對違法建設的控管措施。
第十六條 縣打非治違辦應當建立違法建設查處信息平臺,負責收集、整理和通報有關信息。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做好違法建設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時報送有關信息資料。
第十七條 凡涉及違反土地、規劃、住建、交通運輸、水利、消防、電力、林業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制訂巡查、處置辦法,及時按照法律規定采取責令立即停止違法建設、查封施工現場、扣押施工工具、依法拆除等合法有效措施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對同時還存在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及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將相關線索移送司法機關查處,同時向查違辦報備,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給縣打非治違辦。
第十八條 縣打非治違辦交辦查處的正在搶建的違法建設,各有關執法主體和實施主體應當在24小時內予以拆除,如遇特殊情況需延期的,應當報縣打非治違領導小組批準同意。
第十九條 接到停止違法建設通知書后,當事人拒不停止施工的,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及時報告縣打非治違辦,由縣人民政府責成相關單位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現場、拆除等強制措施,必要時通知供電、供水、供氣企業按照有關規定或約定停止違法建設施工用水、用電、用氣。因違法建設造成的停工損失和費用等由違法建設當事人自行承擔。
第二十條 依法查封施工現場以后,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巡查責任單位應當明確專人實施跟蹤監督檢查,實時監控,防止發生搶建行為。
第二十一條 對應當拆除的違法建(構)筑物,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作出限期拆除的決定后,違法建設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自行拆除的,由縣人民政府責成相關單位依法組織實施強制拆除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違法建設當事人應當承擔強制拆除費用,拒不支付的,依法予以追繳。
第二十二條 強制拆除違法建(構)筑物應當制訂工作方案,對其物品逐一登記造冊,并由相關部門和違法建設當事人簽字確認。違法建設當事人拒絕簽字確認或者不能簽名的,應當注明原因,并邀請有關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村民)委員會代表到場見證,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蓋章。對移挪他處封存保留物品,拆除實施主體應當依法及時通知違法建設當事人領取,違法建設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領取的,損失由其自行負責。
第二十三條 對在建和搶建違法建設,主要責任部門和鄉鎮應當采取聯合行動依法予以拆除,并根據如下具體情形分別確定牽頭實施單位:
(一)違法建設雙重或單一違反國土、規劃方面的法律法規,違法建筑為磚混或框架結構,已完成基礎部分建設且立柱或墻體平均離地面(地圈梁)1米以下;或違法建筑為簡易棚,且龍骨已基本成型的,由所屬鄉鎮人民政府牽頭,具有執法管轄權的部門作為執法主體全力參與,執法隊伍必須全員參加,且參與總人數不得低于10人,其他相關單位根據行動需要,由牽頭單位報請縣打非治違辦協調參加;
(二)違法建筑為磚混或框架結構,已完成基礎部分建設且立柱或墻體平均離地面(地圈梁)1米以上;或違法建筑為簡易棚,且已全部完成建設的,雙重違反國土、規劃法律法規時,屬違法新占土地(不含拆舊建新)上的違法建設由國土部門牽頭實施,其余由住建規劃部門牽頭實施;單一違反(含其他方面法律)時,由具有執法管轄權的部門牽頭,鄉鎮必須全力參與,且參加人數不得少于全體干部職工的三分之二,其他相關單位根據行動需要,由牽頭單位報請縣打非治違辦協調參加;
(三)牽頭實施單位和相關執法責任單位在開展聯合拆除行動前,必須先分別或聯合履行違停告知程序,在違建對象拒不停止建設的情況下,由牽頭單位制定好實施方案后,方可采取聯合行動;
(四)縣打非治違大隊應當做好對聯合行動的指導和支持工作,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和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執法大隊作為重要執法力量固定參與聯合行動,公安、交警、電力等重要執法部門要保證必要工作力量予以支持;
(五)聯合行動與有關執法部門已實施的行政處罰活動有沖突的,部門執法優先。
第二十四條 對已建設完成的違法建筑實施強制拆除,應當履行如下法律程序:
(一)立案:對初步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違法行為,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二)調查:執法人員7日內制作《調查詢問筆錄》及收集其它相關證據。
(三)審批:執法人員對違法行為調查終結后,提出處理意見,由負責人對調查結果及執法人員提出的建議進行審查,然后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決定。
(四)告知:擬給予處罰的,執法人員將所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處罰的具體內容告知行政相對人,行政相對人收到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有向本機關進行陳述和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五)聽證: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3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3日內決定是否予以聽證;行政機關應當于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六)處罰決定:行政執法主體作出處理、處罰決定,若不服決定,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七)送達:把行政處罰、處理決定書送達行政相對人。
(八)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依法予以催告,自收到催告之日起10日內履行。
(九)強拆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有關拆除條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作出強制拆除決定,若不服決定自收到決定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十)拆除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將依法強制拆除。
(十一)執行:當事人不履行的,由縣政府責令相關部門進行強制拆除違法建筑,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拆除。
第二十五條 違法建設當事人對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對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地拆遷、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過程中,對違法建設一律不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原《汝城縣違法建設查處暫行辦法》(汝政辦發〔2012〕32號)同時廢止。
第一步:發現違建。可以是執法機關自己發現,也可以有人或者單位舉報發現;
第二步:立案審批。執法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立案調查的,進行立案審批,該程序是內部程序;
第三步:調查是否有相關規劃手續,詢問當事人、制作詢問筆錄;
第四步:制作限期拆除決定書,并送達。若是未找到違建所有人則通過公告送達;
第五步:限拆期限屆滿未自行拆除的,等訴期6個月;
第六步:催告當事人履行拆除義務,催告期10個工作日;
第七步:執法機關制作強制拆除決定書并送達;
第八步:實施強制拆除前進行公告;
第九步:實施強制拆除。
一、違建執法程序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一)履行義務的期限;(二)履行義務的方式;(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二、哪些建筑屬違建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超過許可建筑面積或高度的建筑在已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用地范圍內擅自新建、搭建,或利用建設工程擅自新建、搭建的建筑。
也就是說,在小區樓頂搭建花園、住宅一樓擴建車庫或院子都屬于違法建筑,按《規定》應當認定為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依法處以罰款。
另外,存在建筑安全隱患、影響相鄰建筑安全,或者導致相鄰建筑的通風、采光、日照無法滿足國家和省有關強制性標準的;侵占過境公路、城鎮道路、消防通道及人防救災、廣場、公共綠地等公共設施、公共場所用地的違法建筑也將按規定責令拆除并處以罰款。
第一步:發現違建。可以是執法機關自己發現,也可以有人或者單位舉報發現;
第二步:立案審批。執法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立案調查的,進行立案審批,該程序是內部程序;
第三步:調查是否有相關規劃手續,詢問當事人、制作詢問筆錄;
第四步:制作限期拆除決定書,并送達。若是未找到違建所有人則通過公告送達;
第五步:限拆期限屆滿未自行拆除的,等訴期6個月;
第六步:催告當事人履行拆除義務,催告期10個工作日;
第七步:執法機關制作強制拆除決定書并送達;
第八步:實施強制拆除前進行公告;
第九步:實施強制拆除。
一、城建強拆居民建設是否違法
城建按法律的規定強制拆遷的,就是屬于合法的行為,否則就不是。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二、哪些部門可以實施強拆
(一)對于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組織強拆;
(二)對于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經人民法院裁定準予組織強拆;
(三)依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四)對于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已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經過司法訴訟,已產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組織強拆。
法律分析:1、立案階段。2、調查階段。3、限期拆除處罰階段。4、行政強制拆除決定階段。5、行政強拆實施階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一、違建強拆執法需要多長時間
強拆拆除違法建筑的,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拆除,但對于強制拆除的期限,沒有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二、強制拆除違法建設的程序
司法強制拆遷由城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向法院申請,經審查后,由法院按民事訴訟程序實施強制拆遷。
1、拆遷管理部門應依法律規定向法院提出書面的執行申請,同時,交付執行根據,即行政裁決書及有關材料。
2、法院收到強制執行申請等材料后,要從申請程序、事實和法律等幾個方面進行審查。對執行申請合法、材料齊備的,立案并及時執行。
3、對立案執行的,法院要向被拆遷人或被拆遷房屋承租人發出通知書,指定履行期限,如仍不履行則將強制拆遷。
4、法院應將執行結果書面通知申請執行的拆遷管理部門。
強制拆遷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搬遷義務的而責成有關部門強制被拆遷人履行搬遷義務,將被拆遷人所有的房屋及附屬物予以拆除的行政強制行為。行政強制拆遷是一種強制被拆遷人履行拆遷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限期拆除決定后,當事人逾期拆除,又不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但對強制拆除期限沒有規定。
1、對群眾舉報、日常巡查發現、領導批辦、媒體曝光的違法建筑,必須要有影像資料以及與違建當事人的談話詢問筆錄,當事人不配合的要取證人證言等證據。整個調查取證工作,城鎮規劃區的由縣(區)規劃部門承擔,鄉村規劃區的由鄉鎮政府承擔,鄉鎮政府不能獨立完成的,區規劃部門派員參與指導調查。
2、調查違建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家庭人口狀況(每個成員的基本情況)、主要經濟來源,除修建的違法建筑外,是否還有房屋,住房面積多大、違法建筑的用途(出租、自用、自住)等。
3、現場勘驗記錄。違法建筑座落位置、面積、結構、修建時間。
4、調取城鎮建設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規劃區到房管部門查詢該建筑的登記材料。
對違法建筑進行調查取證后,擬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應當使用統一的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相關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所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
當事人在事先告知書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的,拆違實施部門應當聽取其意見,并做好記錄。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及其證據,拆違實施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成立的,拆違實施部門應當予以采納;拆違實施部門不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行政執法局屬于什么單位
1、行政執法局屬于行政單位。行政執法局是城市管理中負責綜合行政執法的城市政府部門,負責組織和協調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負責組織城市管理專項活動和重大執法活動;查處或督辦城市管理違法執法案件。
2、城管有權對違規當事人進行教育或罰款,對違規物品在出具暫扣證明后進行暫扣,當事人可憑暫扣證明去前往接受教育或罰款后,保證以后不會再犯后可以領回被扣物品,理論上城管沒有沒收物品的權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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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汝城房屋拆遷補償政策,汝城征收土地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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