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市征地拆遷補償標準政策2025,婁底市最新征地補償標準,法律分析:婁星區范圍內征地拆遷按本規定標準的100%進行補償;各縣(市)城鎮規劃區內按本規定標準的90%進行補償,規劃區外建制鎮按本規定標準的85%進行補償,一般農村按本規定標準的
法律分析:婁星區范圍內征地拆遷按本規定標準的100%進行補償;各縣(市)城鎮規劃區內按本規定標準的90%進行補償,規劃區外建制鎮按本規定標準的85%進行補償,一般農村按本規定標準的80%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婁底市城鄉建設征地拆遷安置補償規定》
第三十條 婁星區范圍內征地拆遷按本規定標準的100%進行補償;各縣(市)城鎮規劃區內按本規定標準的90%進行補償,規劃區外建制鎮按本規定標準的85%進行補償,一般農村按本規定標準的80%進行補償。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婁底地區行政公署《關于調整婁底地區城鄉建設征地拆遷補償規定的通知》(婁底署發〔1995〕39號)以及其他征地拆遷補償的文件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中涉及征地補償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為 64.5萬元/公頃,項目征收補償標準按照省政府批準公布的區片綜合地價(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執行。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下列原則編制:1、落實國土空間開發保護要求,嚴格土地用途管制;2、嚴格保護永久基本農田,嚴格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農用地;3、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4、統籌安排城鄉生產、生活、生態用地,滿足鄉村產業和基礎設施用地合理需求,促進城鄉融合發展;5、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6、占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數量平衡、質量相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法律主觀:征收耕地(除水田)、牧草地(除其他草地)、農村道路、水庫水面、坑塘水面、溝渠、設施農用地、田坎、集體建設用地的,按本標準執行。征收具有灌溉任務的水塘,對需要另行選址造塘的,參照執行所在區域 征地補償標準 的60%一次性支付造塘等一切補償費用,對于造塘所需占用土地不再給予補償。 《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據婁底新聞網資料顯示,婁底市征用土地拆遷房屋補償標準說明如下。
1、凡在我市范圍內征用土地拆遷公、私房,均按本標準執行。
2、縣城規劃區、建制鎮、一般農村的拆遷補償分別按此標準順序遞減5%補償。
3、收購房屋時,被收購房主必須出示土地使用證、房產所有權證或契約等有關證件,作為補償登記的依據。
4、房屋拆遷補償、房屋收購標準包括室外道路、水電設施、拆房、搬運工資、材料損耗以及基礎補償在內。
5、房屋層高以3米為標準,層高超過或減少10厘米,增減補償1%,無水電設施減2%,無扶梯樓層減1%,未粉灰減2%,無天棚減2%,房屋地面未達到標準的減2%,缺少門窗每張減20元。
6、樓房是指兩層以上的多層建筑,樓層的標準是指有門、有窗、有樓面,前后經墻層高2.5米以上能夠居住和使用的樓房,樓層的補償標準按平房減10%計算。
7、房屋丈量方法,以外墻到外墻角量尺,不量到滴水。
8、樓房面積計算方法:
(一)有正規樓板,門窗齊全,前后挑檐2.5米(后經墻平均),按底層面積計算補償90%。
(二)有正規樓板,門窗齊全,前后挑檐(后經墻平均)高1.5米以上,按底層面積的70%補償。
(三)有正規樓板,門窗不全,前后挑檐高1.5米以上,按底層面積的50%補償。
(四)有正規樓板,門窗不全,前后挑檐高1米以上,按底層面積的40%補償。
(五)無樓板,樓枕齊全,前后挑檐高1.5米以上,按底層面積的40%補償。
(六)無樓板,樓枕齊全,前后挑檐高1米以上,按底層面積的20%補償。
政府征地會有一定的補償,而我們的補償也跟隨著社會進步的腳步不斷更新。就像婁底征地補償新標準一樣,各地市的征地補償不一定相同,當地的補償標準您可以在當地相關網站呢上查詢,如果有當地的征地補償標準問題可咨詢專業的的律師。希望通過閱覽本文會對您有所幫助。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一、補償標準
2010年7月,農民征地補償標準,將動態調整逐步提高。
為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我國農民征地補償標準將實施動態調整、逐步提高并及時足額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國土資源部日前就此發出《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多措并舉,推進征地補償新標準實施,確保補償費落實到位。
《通知》要求各地全面實行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探索完善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合理分配征地補償費。建立征地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年至3年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
《通知》要求采取多元安置途徑,優先進行農業安置,規范留地安置,推進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落實。本著“誰用地,誰承擔”的原則,鼓勵各地結合征地補償安置積極拓展社保資金渠道。被征地農民納入新農保的,還應落實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不得以新農保代替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為做好征地中農民住房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國土資源部還要求先安置后拆遷,堅決制止和糾正違法違規強制拆遷行為等。
二、婁底征地補償標準
據婁底新聞網資料顯示,婁底市征用土地拆遷房屋補償標準說明如下。
1、凡在我市范圍內征用土地拆遷公、私房,均按本標準執行。
2、縣城規劃區、建制鎮、一般農村的拆遷補償分別按此標準順序遞減5%補償。
3、收購房屋時,被收購房主必須出示土地使用證、房產所有權證或契約等有關證件,作為補償登記的依據。
4、房屋拆遷補償、房屋收購標準包括室外道路、水電設施、拆房、搬運工資、材料損耗以及基礎補償在內。
5、房屋層高以3米為標準,層高超過或減少10厘米,增減補償1%,無水電設施減2%,無扶梯樓層減1%,未粉灰減2%,無天棚減2%,房屋地面未達到標準的減2%,缺少門窗每張減20元。
6、樓房是指兩層以上的多層建筑,樓層的標準是指有門、有窗、有樓面,前后經墻層高2.5米以上能夠居住和使用的樓房,樓層的補償標準按平房減10%計算。
7、房屋丈量方法,以外墻到外墻角量尺,不量到滴水。
8、樓房面積計算方法:
(一)有正規樓板,門窗齊全,前后挑檐2.5米(后經墻平均),按底層面積計算補償90%。
(二)有正規樓板,門窗齊全,前后挑檐(后經墻平均)高1.5米以上,按底層面積的70%補償。
(三)有正規樓板,門窗不全,前后挑檐高1.5米以上,按底層面積的50%補償。
(四)有正規樓板,門窗不全,前后挑檐高1米以上,按底層面積的40%補償。
(五)無樓板,樓枕齊全,前后挑檐高1.5米以上,按底層面積的40%補償。
(六)無樓板,樓枕齊全,前后挑檐高1米以上,按底層面積的20%補償。
征地補償標準只包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之和,其中土地補償費占40%、安置補助費占60%。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設區的市州人民政府規定。因非農建設需要收回農林牧漁場等國有土地的,參照本標準執行。
1、征收水田的,按本標準的1.2倍執行;
2、征收耕地(除水田)、草地(除其他草地)、農村道路、水庫水面、坑塘水面、溝渠、設施農用地、田坎、建設用地的,按本標準執行;
3、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標準的0.6倍執行;
4、征收園地、林地的,按照相應的地類系數執行;
5、征收基本農田的,按照所在區片水田標準執行。
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但是不得低于本通知確定的補償標準和地類系數。長沙市、株洲市和湘潭市市區Ⅰ區的補償標準,皆超過9萬元/畝,其中長沙市市區最高達到9.9萬元/畝,這比現行的補償標準7.6萬元/畝,提高了30%。長沙人(城郊農民)一畝土地可多拿2.3萬元。
相關規定:
為進一步做好全省征地補償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現將調整后的《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予以公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補償標準只包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之和,其中土地補償費占40%、安置補助費占60%。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設區的市州人民政府規定。因非農建設需要收回農林牧漁場等國有土地的,參照本標準執行。
二、征收水田的,按本標準的1.2倍執行;征收耕地(除水田)、草地(除其他草地)、農村道路、水庫水面、坑塘水面、溝渠、設施農用地、田坎、建設用地的,按本標準執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標準的0.6倍執行;征收園地、林地的,按照相應的地類系數執行;征收基本農田的,按照所在區片水田標準執行。
三、征地補償區片以縣市區為單位劃分并公布,同時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四、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但是不得低于本通知確定的補償標準和地類系數。
五、本標準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標準施行前,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可以繼續按照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在本標準實施前已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但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標準執行。
綜上所述,湖南省的政府為了防止少部分公民會想要得到更多的補償而無理地要求不斷增加補償的數額甚至出現了與政府發生不必要糾紛的情況,就需要在征收的事前就出臺讓所有居民都滿意的補償標準后再進行具體土地面積的金錢賠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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