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出資房屋拆遷如何補償2025,公房拆遷補償款如何分割,上海房產律師,上海動遷律師,上海拆遷律師,征收補償律師,房產糾紛律師
法律分析:公有居住房屋拆遷補償款承租人、同住人之間,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則取得拆遷補償款。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人,可以酌情多分:(1)承租人或同住人屬于年老體弱,缺乏經濟來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補償款,無法購得房屋保證其正常生活的;(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權時額外支付過較多款項的;(3)對公房內居住未成年人實際承擔監護義務的。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1、“同住人”有權分割
按上海高院的規定,同住人是指“在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已實際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也就是說,“同住人”必須同時滿足四個條件,即第一:“戶口”,第二:“一年以上”,第三:“本市無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難”,第四:“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
因結婚而居住即未到一年,也是同住人,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上面所說的四個條件放寬到三條,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戶口”和“居住未到一年”,而不管是不是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難”了。只不過如果在拆遷中取得拆遷補償款就沒有權利在其他地方取得第二次拆遷補償款。
(2)在本市無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滿五年,也視為同住人。
根據這條,沒有上海常住戶口的也可以被視為同住人,這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突破。標準是三條“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居住”和“居住滿五年”。這樣,許多嫁到上海來的外地人也可以理直氣壯地爭取自己的權利了。
(3)在被拆遷公有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難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處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
雖在房屋內有戶口但沒有在里面居住,形式上有點象“空掛戶口”,但和空掛戶口不一樣的是因為“家庭矛盾”或“居住困難”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的”,而且在其他地方沒有“取得福利性房屋”。當然,如果涉及訴訟的話,是否因“家庭矛盾”而在外借的舉證會有一定難度。
(4)房屋拆遷時,因在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原因,戶籍被遷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處也沒有福利性房屋的。
盡管因這些原因雖然戶口被遷出,但由于沒有取得其他福利性房屋,因此在原公房內的權利還是應當保護。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1、公房拆遷補償,一般按照面積進行1:1的補償,具體補償標準,要看當地的政府的拆遷公告的要求和規定。2、首先須明確一點,公房是國家財產,不能作為私人財產被繼承。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單位分的房子,拆遷也有補償。公房遇到拆遷,需要對房屋所有權人給予補償,也需要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補償。拆遷時,公房承租人已經取得公房所有權的,直接與拆遷方協商補償事宜,拆遷補償款歸公房承租人。公房承租人沒有取得公房所有權的,由房屋所有權人對公房承租人進行安置補償,拆遷安置補償款歸房屋所有權人。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公房拆遷補償款如何分配?公房拆遷補償款如何分配2011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施行時,補償對象卻“縮減”成了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這一類人,公房承租人的概念在新規中再也找不著了,所以在實踐中依然存在的公房承租人在面臨征收時的補償權益難以得到保障的問題。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補償權益在許多地方政府規章中得以確定,以《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為例,其第51條規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與公有房屋產權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賃關系的個人和單位。這類人,和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一樣,在征收中享有依法獲取補償的權利。征收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補償、補貼標準我們也已此細則為例。征收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租賃關系終止,對被征收人的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評估價格×20%;對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評估價格×80%+價格補貼,被征收房屋屬于舊式里弄房屋、簡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獨用居住房屋的,按照本細則規定增加套型面積補貼。征收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由被征收人負責安置公有房屋承租人,租賃關系繼續保持。對被征收人的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評估價格+價格補貼,被征收房屋屬于舊式里弄房屋、簡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獨用居住房屋的,按照本細則規定增加套型面積補貼。現實生活中,因公有租賃房屋拆遷產生的糾紛很多,大多都是因為產權不明確而導致的。公有房屋的租賃權其實是居住權利的體現,其可以轉化為財產權利。這樣解釋大家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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