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房屋拆遷補償的條件2025,申請拆遷需要什么條件,房屋征收拆遷需要滿足的條件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且要制定征收補償方案,經批準后才能實施征收拆遷。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
房屋征收拆遷需要滿足的條件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且要制定征收補償方案,經批準后才能實施征收拆遷。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執行。實踐中有些市、縣人民政府不守法,違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法院不能依法進入強制執行程序,進行強制拆遷。
拆遷補償的程序如下:
1、拆遷人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
2、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房屋拆遷許可證內容向社會發布公告。
3、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向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4、確定拆遷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
5、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6、裁決拆遷。
7、強制拆遷。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處申請辦理證據保全的義務。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滿足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1)房屋拆遷首先相關拆遷文件要齊全。(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等;)
(2)房屋拆遷需要有《拆遷許可證》,拆遷公告(現公布)。(30日內進行審查,頒發拆遷許可證。)
(3)房屋拆遷的拆遷人委托評估【發送評估報告及通知(5日)】。(評估委員會由三名以上國家注冊的房地產估價師組成。)
(4)根據遼寧省改辦發【2000】39號文件有關規定結合市場確定附屬物價格。
(5)房屋拆遷需要制定拆遷補償細則。(貨幣補償和回遷安置兩種)
(6)房屋拆遷要做好宣傳/講解政策。(國務院305號令和遼寧省145號)
(7)房屋拆遷要與被拆遷人反復協商,做工作。
(8)房屋拆遷需簽定拆遷補償協議。
(9)房屋拆遷對未達成協議的,由當事人一方申請行政裁決。(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申請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被拆遷房屋權屬證明材料及土地使用證{復印件};被拆遷房屋估價報告;對被申請人的補償安置方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協商記錄;未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比例及原因。】
(10)受理裁決先期工作【行政裁決書副本及答辯通知書,是否同意聽證會通知,聽證會通知書(7日內)】調解/聽證(專家委員會鑒定評估價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法律主觀:拆遷應具備的條件是:具備征收手續、立項手續、規劃手續;取得拆遷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規劃許可證;履行公告程序、聽證程序、公示補償標準程序。
法律客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里提出的要求條件。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一、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程序
1、依建設單位申請,政府啟動房屋征收程序。
2、發展改革部門、國土資源部門、城鄉規劃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分別就擬建項目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進行審查,其性質為預審批。
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還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3、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進行調查登記,并適時公布調查結果。
4、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向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所有人和房屋使用人發出告知書,告知被征收人不得新改擴建和改變房屋用途;向有關單位發出通知,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5、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論證、修改征收補償方案,并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6、征求公眾意見期滿后,政府公布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對征收補償方案的修改情況。
其中,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政府組織聽證會并修改方案。
7、政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其中,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還要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8、征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9、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10、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公告。同時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對房屋征收與補償進行宣傳、解釋。
11、被征收人對征收決定不服的,可申請行政復議,也可提起行政訴訟。
房屋拆遷需要資質。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具有從事建筑活動相適應的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具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拆遷公司需要具備以下資質:1、有房地產開發資質;2、有常設的拆遷部門;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4、拆遷專業人員不少于8人。設立房屋拆遷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有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組建的批準文件;2、有明確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固定的辦公場所;3、有與承擔拆遷業務相適應的自有資金和技術、經濟、財務管理人員。對申請設立房屋拆遷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對審查合格的單位頒發《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拆遷單位分為兩類,自行拆遷單位和受托拆遷單位。 自行拆遷單位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內部常設拆遷部門,具備房屋拆遷資格,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規定依法對本單位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進行拆遷的單位。 受托拆遷單位是指具備房屋拆遷資格,受拆遷人委托,在代理權限范圍內,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規定依法對拆遷人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進行拆遷的單位。 拆遷單位應當具備一定資質: 1.自行拆遷單位自行拆遷單位應當具備如下條件:(1)有房地產開發資質;(2)有常設的拆遷部門;(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4)拆遷專業人員不少于8人。 2.受托拆遷單位以北京市為例,受托拆遷單位共分為三個等級: (1)一級受托拆遷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①有20名以上的拆遷專業人員;②有工程技術、經濟、財務高級職稱的管理人員;③有5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④完成過100戶以上的拆遷項目20個。 (2)二級受托拆遷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①有10名以上的拆遷專業人員;②有工程技術、經濟、財務中級職稱的管理人員;③有3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④完成過50戶以上的拆遷項目10個。二級受托拆遷單位不得承接300戶以上的房屋拆遷業務。 (3)三級受托拆遷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①有6名以上拆遷專業人員;②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法律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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