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簽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怎么辦2025,征收拆遷協議拒簽了怎么辦,征收拆遷協議拒簽了怎么辦
一、征地拆遷糾紛拒簽合同怎么辦
拆遷人可以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被拆遷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進行解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征地補償費包括哪些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三、征地補償標準是什么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在進行拆遷的時候,被拆遷人可以獲得一定的補償費用,包含土地補償費用,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附著物補償費,具體補償的標準需要參考當地的補償安置方案。拆遷的時候如果被拆遷人拒絕簽拆遷合同,那么拆遷人可以直接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
法律分析:拒簽不合理拆遷補償協議后應當及時收集證據、找出拆遷方的違法點,獲取談判主動權。
如果拆遷補償數額明顯過低,這其中必然涉及到拆遷方的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作為。
要想掌控主動權,只有依靠法律對行政權力的規制,才能幫助自己獲取一個平等協商談判的地位。
如果協商不成,應及時針對違法點提起相應的訴訟,達到阻礙拆遷進程的目的,通過以訴促談的方式解決征收補償的問題。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一、征收補償協議簽訂后不履行怎么辦1、征收補償協議簽訂后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二、征地補償費用有哪些征地補償費用有以下: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需要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2、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補償不合理可以不簽訂安置補償協議,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如果征收補償不合理的,被征收人是可以拒絕征收補償協議的,也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一、拆遷補償協議的主要內容
(1)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積、標準和地點;
(3)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5)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或停產停業損失費發放標準和支付方式;
(6)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方式;
(7)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至于每一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具體包括哪些內容,還應視拆遷補償方式不同而不同。對于實行貨幣補償的,協議中應主要載明補償金額、搬遷期限;對于實行產權調換的,協議主要載明安置用房的結構、面積和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如果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應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補償決定應當公平,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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