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即拆除房屋2025,未簽署征收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征收方能否直接強拆房屋,法律分析:未簽署征收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征收方不能直接強拆房屋。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
法律分析:未簽署征收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征收方不能直接強拆房屋。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導言:
在征收過程中,如果在未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也未獲得任何補償安置的情況下,政府未征得被征收人的同意,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就屬于強制拆除。對于政府的強拆行為,被征收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強拆行為違法。
案情簡介:
原告王女士在安徽阜陽經濟技術開發區擁有合法房屋。其所在的社區被納入阜陽市淮河路綠化提升和穎上南路拓寬改造項目拆遷安置范圍之內。因王女士認為房屋及附屬物的拆遷補償、人口安置不合理,一直未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
2015年7月18日、2017年4月18日,開發區管委會組織開發區執法局兩次將王女士房屋予以拆除。王女士在委托本所律師代理后,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要求法院確認政府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二被告開發區管委會、開發區執法局兩次拆除原告的房屋,未提供強制拆除的相關證據,既未作出行政決定并送達,也未告知當事人訴權和起訴期限,屬于未履行正當法定程序。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履行了法定強制拆除程序。二被告的拆除行為依法應當確認違法。
裁判結果:
確認二被告于2015年7月18日、2017年4月18日強制拆除原告王女士房屋的行為違法。
律師點評:
行政征收中行政機關是沒有強制征收執行的權力的,是否強制執行應由人民法院裁定,否則,行政機關強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行為就是違法的。此時,被征收人便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確認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在實踐中,面對這些違法行為需要專業從事房屋征收領域的律師進行指導操作,否則缺乏法律知識的被征收人往往找不到違法行為的關鍵之處,也自然可能無法獲得法院有力的支持。北京一訟律所律師從事征地拆遷領域十幾年,代理了全國各地上千件案件,積累了豐富的實戰經驗,如有征地拆遷維權需要,歡迎后臺私信聯系或到所垂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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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如果沒有簽訂補償協議的,是不能對房屋進行強拆的。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被拆遷人的基本權利有哪些
在拆遷實施過程中,被拆遷人享有以下權利:
(1)除受限制的補償方式外,被拆遷人有選擇補償方式,依法獲取拆遷補償與安置的權利;
(2)享有與拆遷人平等協商、對話、簽訂拆遷補倦安,協議的權利;
(3)享有對拆遷補償安里政策的知情權和對拆遷補償安置過程的監督權;
(4)對房屋丈量、評估有異議時,有重新申請丈量、復核的權利;
(5)在協商補償安置過程中,與拆遷人發生糾紛而達不成協議的,有申請裁決的權利;
(6)對裁決不服時,有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7)認為強制拆遷,將使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時。有申請執行部門暫緩強制拆遷的權利;
(8)對拆遷人拒不履行拆遷協議,侵犯自身合法權益時,有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
合法的可以。
法院可以根據政府的征收補償決定對未達成拆遷協議的被拆遷戶實施強制執行。
根據法律規定,被拆遷人與政府無法達成協議的,政府可以依法作出征收補償決定,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決定規定的期限搬遷。如不服補償決定,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解決。如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的,法院可以依法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如果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應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補償決定應當公平,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如果沒有簽訂補償協議的,是不能對房屋進行強拆的。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被拆遷人的基本權利有哪些
在拆遷實施過程中,被拆遷人享有以下權利:
(1)除受限制的補償方式外,被拆遷人有選擇補償方式,依法獲取拆遷補償與安置的權利;
(2)享有與拆遷人平等協商、對話、簽訂拆遷補倦安,協議的權利;
(3)享有對拆遷補償安里政策的知情權和對拆遷補償安置過程的監督權;
(4)對房屋丈量、評估有異議時,有重新申請丈量、復核的權利;
(5)在協商補償安置過程中,與拆遷人發生糾紛而達不成協議的,有申請裁決的權利;
(6)對裁決不服時,有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7)認為強制拆遷,將使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時。有申請執行部門暫緩強制拆遷的權利;
(8)對拆遷人拒不履行拆遷協議,侵犯自身合法權益時,有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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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簽拆遷協議可以強拆嗎
●不簽拆遷補償協議會被強拆嗎
●未簽補償協議書就拆房行政行為違法確認之訴樣本
●拆遷未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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