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難兌現2025,農村拆遷房屋補償問題 政府不兌現怎么辦,農村拆遷房屋補償問題,若政府不兌現,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協商溝通首先,被拆遷人可以與拆遷人進行合理范圍內的協商溝通,就補償款數額等問題達成一致。這是解決爭議的首要步驟,通
農村拆遷房屋補償問題,若政府不兌現,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協商溝通
首先,被拆遷人可以與拆遷人進行合理范圍內的協商溝通,就補償款數額等問題達成一致。這是解決爭議的首要步驟,通過友好協商,雙方往往能夠找到互利共贏的解決方案。
二、申請裁決或提起訴訟
如果協商未果,被拆遷人可以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3個月內,如果政府仍未兌現補償,被拆遷人可以就補償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若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相關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三、尋求專業法律援助
在整個過程中,被拆遷人可以尋求專業律師的法律援助。律師能夠提供專業的法律建議,幫助被拆遷人更好地了解自身權益,并指導其通過合法途徑維權。
綜上所述,面對政府不兌現拆遷房屋補償的問題,被拆遷人應首先嘗試協商溝通,若無法解決則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權。在此過程中,尋求專業法律援助是至關重要的。
農村房屋拆遷不補償首先被拆遷人與拆遷人雙方可以就補償款數額進行合理范圍內的協商溝通;溝通未果可以按照拆遷條例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然后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3個月內就補償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維護自身權益。【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拆遷合同政府不履行屬于政府方違約。當事人可向政府申請按照合同先前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沒有約定違約責任的情況下,雙方可以協商由違約方承擔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假如雙方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來解決。【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法律分析:拆遷補償不合理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國家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分析:農村房屋拆遷不補償被拆遷人可以拒絕拆遷,直到補償后再簽訂拆遷協議;還可以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裁決后被拆遷人仍不滿意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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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郝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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