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法定程序2025,依法拆遷程序是什么,依法拆遷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驟:一、調查核實與逐戶走訪拆遷人在收到征地批文后,需到派出所、房管站抄錄征地范圍內的常住人口及全部房產情況,并上門核實。成立拆遷小組,對所有被拆遷人逐戶走訪,全面進
依法拆遷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驟:
一、調查核實與逐戶走訪
拆遷人在收到征地批文后,需到派出所、房管站抄錄征地范圍內的常住人口及全部房產情況,并上門核實。
成立拆遷小組,對所有被拆遷人逐戶走訪,全面進行宣傳接觸,了解被拆遷人的拆遷安置愿望。
二、編制拆遷計劃與申請拆遷
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及國家、地方有關拆遷的法律規定,及時編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確定拆遷時間、步驟和形式。
拆遷人持相關的國家批文、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向當地拆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并領到拆遷許可證后,方可進行拆遷。
三、發出拆遷公告與簽訂協議
拆遷許可證一經批準發放,拆遷主管機關應公布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同時做好房屋拆遷的宣傳、解釋工作。
在公告規定的時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國家和本地區關于安置、補償的有關規定,在自愿、有償的基礎上簽訂協議書。協議應明確補償辦法、數額、安置面積、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時限及違約責任等。
四、實施拆遷
被拆遷人搬遷后,拆遷人應及時在批準的拆遷范圍和期限內實施拆遷。
此外,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拆遷程序中還涉及以下重要環節: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并公布調查結果(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
綜上所述,依法拆遷程序包括調查核實、編制拆遷計劃、申請拆遷、發出拆遷公告、簽訂協議及實施拆遷等步驟,同時需遵循《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
法律分析:(1)房屋拆遷首先相關拆遷文件要齊全。(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等;)
(2)房屋拆遷需要有《拆遷許可證》,拆遷公告(現公布)。(30日內進行審查,頒發拆遷許可證。)
(3)房屋拆遷的拆遷人委托評估【發送評估報告及通知(5日)】。(評估委員會由三名以上國家注冊的房地產估價師組成。)
(4)根據遼寧省改辦發【2000】39號文件有關規定結合市場確定附屬物價格。
(5)房屋拆遷需要制定拆遷補償細則。(貨幣補償和回遷安置兩種)
(6)房屋拆遷要做好宣傳/講解政策。(國務院305號令和遼寧省145號)
(7)房屋拆遷要與被拆遷人反復協商,做工作。
(8)房屋拆遷需簽定拆遷補償協議。
(9)房屋拆遷對未達成協議的,由當事人一方申請行政裁決。(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申請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被拆遷房屋權屬證明材料及土地使用證{復印件};被拆遷房屋估價報告;對被申請人的補償安置方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協商記錄;未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比例及原因。】
(10)受理裁決先期工作【行政裁決書副本及答辯通知書,是否同意聽證會通知,聽證會通知書(7日內)】調解/聽證(專家委員會鑒定評估價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一、強制拆遷條件有哪些
1、拆遷當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裁決,所以適用行政強制手段拆遷的前提條件是拆遷當事人向行政機關提出了行政裁決的申請。
2、行政機關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并依法進行了調解:當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裁決的,應當遞交《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規程》第5條和第6條規定的相關資料,并經行政機關審查決定受理以后,進行調解。
3、已經落實了補償安置:《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規程》第19條規定,拆遷人未按裁決意見向被拆遷人提供拆遷補償資金或者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4、已經依法組織了聽證。
5、強制拆遷的裁決已經通知被拆遷人,被拆遷人拒絕自行搬遷。
6、已經進行了現場公證和證據保全:行政強制拆遷應當嚴格依法進行,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
二、拆遷法律程序是怎樣的
1、拆遷部門提出強制拆遷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2、區、縣人民政府對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區、縣人民政府決定進行行政強制拆遷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向市國土房管局備案。
3、《決定書》要載明下列事項:
(1)被強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被強制拆遷房屋的地址;
(2)強制拆遷的事實和理由;
(3)強制拆遷的法律依據;
(4)強制拆遷的期限;
(5)要求當事人自行清理存放于拆遷標的物內的財物;
(6)當事人依法享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權利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7)強制拆遷的執行機關和協助機關;
(8)制作《決定書》的機關名稱和時間。
4、實施強制拆遷3日前須在強制拆遷現場張貼強制拆遷公告。
5、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強制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6、強制拆遷開始,執行人員要向被強拆人宣讀《決定書》,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
7、強制拆遷的執行機關要將強制拆遷過程記入筆錄,搬遷財物要制作清單,清單一式兩份,由執行人、被強拆人以及其他在場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拒不簽名或者蓋章的,要注明情況。
8、強制拆遷房屋中搬出的財物,由執行強制拆遷的部門運送到指定場所,交給被強拆人。被強拆人拒絕接收的,應當辦理提存公證。
9、強制執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
三、拆遷補償的內容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章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拆遷一般經過以下法定程序:
1、房屋拆遷部門向主管部門申請拆遷許可。
2、發布拆遷公告。作出拆遷決定的縣級以上政府應在拆遷范圍內進行公告,公告內容中應包括拆遷補償方案。
3、與被拆遷人協商拆遷補償事宜,并簽訂拆遷補償協議。
4、在被拆遷人按照拆遷補償協議約定搬遷后,實施拆遷。
政府在發布拆遷公告時,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0天。如果大多數被拆遷人對于政府公告的拆遷補償方案存在異議,政府應當召開聽證會并組織被拆遷人參加,聽取被拆遷人的意見,并對拆遷補償方案進行修訂。
如果被拆遷人對于政府征收土地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政府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法律分析:農村房屋拆遷程序如下:
1、征地補償方案獲得批準;
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布征地公告,涉及征地范圍、補償方案等內容;
3、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辦理補償登記;
4、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房屋拆遷程序具體有:制定房屋征收年度計劃;提出拆遷申請,審核相關材料;確定拆遷范圍,明確實施單位;發布拆遷預告,告知停辦手續;撥付工作經費,組織房屋登記;交付拆遷款,動土開工。【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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