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關市的農村拆遷補償標準2025,地方性法規與經濟特區法規的區別,法律主觀:(1)制定主體不同: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 地方性法規 由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 (2)效力不同行政法規效力高于地方法規,地方法規不得與行政法規相抵觸。 (3
(1)制定主體不同: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 地方性法規 由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 (2)效力不同行政法規效力高于地方法規,地方法規不得與行政法規相抵觸。 (3)適用范圍不同行政法規適用于全國范圍,地方法規只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制定規章的事項; (二)屬于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
法律主觀:(1)制定主體不同: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 地方性法規 由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 (2)效力不同行政法規效力高于地方法規,地方法規不得與行政法規相抵觸。 (3)適用范圍不同行政法規適用于全國范圍,地方法規只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
1、經濟特區人大或者特區政府制定的,不屬于法律。
2、法律是由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所制定的。
3、而經濟特區人大或者特區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屬于地方法規,而不是法律。
4、如果是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為某特區專門制定的,則屬于法律,如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等。
房屋征收法律法規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規定,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房屋質量法律法規是什么
房屋質量法律法規是:
1.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2.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房屋拆遷具體有哪些法律法規
房屋拆遷的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行政強拆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取消了行政強拆,強制拆遷與否需要由法院作出裁決,行政部門不再具有強拆決定權。但是,對于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建設的違法建筑、臨時建筑,行政機關仍然可以強制拆除。
具體規定見于《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農村房屋建設的法律法規是什么
法律咨詢解答
農村建房相關法律規定包括以下方面:
一、農村村民可以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申請使用宅基地的條件是:
(一)現有宅基地面積低于規定的限額標準的;
(二)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且已分戶無宅基地的;
(三)因自然災害、舊村改造、避險移民、自然村合并或征地拆遷等原因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四)因離異且在財產分割時未取得宅基地的,或雖取得宅基地但宅基地面積未達到規定限額標準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政府規定的其它條件。
二、不得申請宅基地的條件是:
(一)不符合村鎮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的;
(二)未滿18周歲,以分戶為由申請使用宅基地;
(三)將原有宅基地出賣、出租、贈與或改為經營場所后,再申請宅基地的;(四)戶口已遷出再向原戶籍所在地申請新宅基地的;
(五)原有宅基地已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六)土地權屬有爭議的;
(七)影響交通、水利、電力、通訊等設施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
三、農村村民的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農村村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一律不準轉讓或買賣。宅基地不屬于村民的私有財產,因而不能繼承。但村民繼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權也隨之轉移。
相關法律規定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農村村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建住宅的,應當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審批程序辦理:
法律分析:1.制定頒布的機關不同。地方性法規是有立法權的地方國家機關依法制定與發布,即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權制定;地方政府規章是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和廣東省東莞市和中山市、甘肅省嘉峪關市、海南省三沙市等四個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2.權威性和產生的社會效力不同,不能混為一談。地方性法規的效力要高于政府規章。雙方有沖突的,則適用地方性法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七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法律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準。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報請批準的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審查時,發現其同本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的規章相抵觸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除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已經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外,其他設區的市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綜合考慮本省、自治區所轄的設區的市的人口數量、地域面積、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行使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職權。自治州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依照前款規定確定。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已經批準的較大的市已經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涉及本條第二款規定事項范圍以外的,繼續有效。
第八十九條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法律分析:制定主體不同,地方性法規制定的主體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主體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另外其效力也不同,地方性法規的效力要高于地方性規章的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法律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準。
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報請批準的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審查時,發現其同本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的規章相抵觸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
除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已經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外,其他設區的市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綜合考慮本省、自治區所轄的設區的市的人口數量、地域面積、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行使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職權。自治州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依照前款規定確定。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已經批準的較大的市已經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涉及本條第二款規定事項范圍以外的,繼續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制定規章的事項;
(二)屬于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
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規章,限于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已經制定的地方政府規章,涉及上述事項范圍以外的,繼續有效。
除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已經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外,其他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開始制定規章的時間,與本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的本市、自治州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時間同步。
應當制定地方性法規但條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規章。規章實施滿兩年需要繼續實施規章所規定的行政措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
法律分析:區別主要有兩點:一是制定頒布的機關不同。地方性法規是有立法權的地方國家機關依法制定與發布,即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權制定;地方政府規章是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和廣東省東莞市和中山市、甘肅省嘉峪關市、海南省三沙市等四個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二是權威性和產生的社會效力不同,不能混為一談。地方性法規的效力要高于政府規章。雙方有沖突的,則適用地方性法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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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嘉峪關市的農村拆遷補償標準表,嘉峪關棚戶區改造計劃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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