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鑒定房屋征收合法2025,怎么知道土地征收是否合法,怎么知道土地征收是否合法?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判斷土地征收是否合法:
1、土地征收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具體來講就是國家授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使征收權;
2、土地征收的目的和前提是為了國家公共利益的需要;
3、土地征收應給予合法補償;
4、土地征收程序必須合法。
一、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滿意怎么辦?
1、對耕地征收補償不滿意該怎么辦?
當前我國的法律法規對于被征收人的權益保障是比較完善的。我國《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對農村集體土地的征收,在征收前有組織聽證的環節,如果村民對補償數額、補償的計算方式有異議,可以在聽證時就表達異議。征地批復后,如果認為補償不到位,可以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裁決的方式來解決。
2、對房屋征收補償不滿意怎么辦?
對于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補償問題,法律也有明確的規定。在評估階段,《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需要說明的是,對于拆遷補償款項是和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區位、建筑結構、裝修裝飾、具體用途等因素相關的,如果對拆遷補償的數額有異議,最好在評估階段就及時溝通。
法律分析:違法征地就是指未經批準,采取欺騙手段征用農村土地,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違法情形。農村土地的征收需要經過有關部門的批準,征地需要履行相應的程序,如果土地被非法征用,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違法征用土地包括非法占用土地、擅自征用土地、超出征收范圍征收土地、弄虛作假取得土地征收資格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三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征收土地,需要滿足以下規定,否則構成違法,當事人可以舉報、投訴或者地、提出行政復議。
明確規定,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同時還對國家建設用地的征收土地程序、對農民的經濟補償程序等進行了具體的規定。并且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一、政府征收土地前需要哪些手續
征收部門在征收土地之前,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取得土地征收批文后,才能進行土地征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判斷土地征收是否合法,具體如下:
1、土地征收本身是否合法。一般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進行征收和征用;
2、土地征收的審批程序是否合法。征收大面積的土地由國務院決定;
3、土地征收發布的公告是否合法;
4、土地征收的補償是否合理。補償不合理的,必然引起公眾不滿。補償應當在合理范圍內。
一、農村征地補償標準要求如下: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
二、對集體土地征收應遵循的原則如下:
1、民主議定原則和合法性原則。村民自治必須是大多數村民真正的集體意志;
2、平等原則。充分保障每個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
3、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根據村民對集體所盡義務享有分配利益數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成片開發并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國家是有權對農村集體土地進行征收的,而政府是國家的代表,所以征收土地的實施者是政府,征地要符合法律的規定,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要認定政府征地過程中的行為是否違法,可以從征地是否為了公共利益、征地審批程序是否合法、土地征收公告是否合法、補償是否合法等方面認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第四十六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一)永久基本農田;(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第三條 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第四條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征收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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