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集體土地資金用途是什么2025,土地征收款為什么打到村委會賬戶,土地征收款之所以打到村委會賬戶,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一、村委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角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
土地征收款之所以打到村委會賬戶,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一、村委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角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在土地征收過程中,村委會通常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協助政府進行征收工作,包括與村民溝通、協調征收事宜等。因此,將征收款打到村委會賬戶,便于村委會統一管理和分配。
二、便于統一管理和分配征收款
土地征收往往涉及多個農戶和地塊,如果直接將征收款發放給各個農戶,可能會增加管理成本和復雜性。而將征收款先統一打入村委會賬戶,再由村委會根據各農戶被征收土地的面積、位置等因素進行合理分配,可以確保征收款的公平、公正發放,并減少因分配不均而產生的糾紛。
三、保障資金安全和監管
將土地征收款打入村委會賬戶,可以確保資金的安全性和有效監管。村委會作為基層組織,與政府有著密切的聯系和合作,政府對村委會的賬戶和資金使用也會進行嚴格的監管。這有助于防止征收款被挪用、侵占或用于其他非法用途,保障村民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土地征收款打到村委會賬戶是出于便于統一管理和分配征收款、保障資金安全和監管等方面的考慮。這種做法有助于確保征收款的公平、公正發放,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
法律分析:沒有。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國家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況下,是可以對土地進行征收的,征收土地時需要對被征收人進行經濟補償。對農村土地進行征收時,村委會是沒有權利對土地進行征收的,只有國家有權利對土地進行征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法律分析: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戶主在簽訂補償協議上提供的是戶主本人的賬號,那么征收款是打到戶主找賬號上的;如果戶主在簽訂補償協議上提供的不是戶主本人的賬號,那么政府征收土地賠償款的收款賬戶,以征收補償協議上賬戶為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 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村委會無權征收土地。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收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依照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辦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不能。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五條 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
禁止通過擅自調整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方式規避永久基本農田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審批。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收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依照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辦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村里的征地款村民怎么分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農村征地補償款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依照法定的程序決定如何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農村集體征地補償款分配原則
1、民主議定原則和合法性原則。
村民自治必須是真正的大多數村民的集體意志,而不是某個人或某些少數人的意志,且該意志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因此,那些同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的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民主決定都是自然無效的。村民自治必須在民主和法治的軌道上才能獲得健康發展,必須做到既要充分發揚民主又要遵守法律。
2、平等原則。
在進行征地補償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每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確地處理利益關系。之所以會出現剝奪少數成員或村民征地補償款分配的收益權,主要受經濟利益驅動的影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每次的收益和征地款分配總量是恒定的,為了更多的分配集體收益,惟有通過減少應分款人數來實現多數村民的最大利益化,因此,公正、公平地分配征地款是保障每個成員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權的前提。
3、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集體成員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時要考慮其對集體所盡義務的大小,做到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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