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協議可以反悔嗎2025,拆遷協議簽字了反悔有效嗎,簽了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一般不能反悔。依法成立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一經簽字產生法律效力,雙方需要根據協議內容履行權利義務,除非雙方協商一致或存在欺詐脅迫以及顯示公平的情形否則不可一方臨時反悔。
簽了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一般不能反悔。依法成立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一經簽字產生法律效力,雙方需要根據協議內容履行權利義務,除非雙方協商一致或存在欺詐脅迫以及顯示公平的情形否則不可一方臨時反悔。
一般情況下,被拆遷人簽了拆遷協議后不能反悔。拆遷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如被拆遷人拒不履行拆遷協議約定的義務,政府拆遷部門有權要求被拆遷人繼續履行拆遷協議。例如,拆遷協議簽訂后,政府按約定支付了拆遷補償款,被拆遷人卻拒不搬遷,則政府拆遷部門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制被拆遷人搬遷。 但凡事都有例外,如果拆遷協議存在法定的無效或者可撤銷情形,被拆遷人簽訂拆遷協議后,依然可以反悔。
具體可以反悔的情形包括:
1、被拆遷人是在被威脅、逼迫的情況下簽訂拆遷協議的。
2、征收拆遷決定程序違法。例如政府未依法將征收拆遷決定進行公示,被拆遷的房屋價值沒有經過法定的評估程序等。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被拆遷人簽了拆遷協議后不能反悔。拆遷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如被拆遷人拒不履行拆遷協議約定的義務,政府拆遷部門有權要求被拆遷人繼續履行拆遷協議。例如,拆遷協議簽訂后,政府按約定支付了拆遷補償款,被拆遷人卻拒不搬遷,則政府拆遷部門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制被拆遷人搬遷。 但凡事都有例外,如果拆遷協議存在法定的無效或者可撤銷情形,被拆遷人簽訂拆遷協議后,依然可以反悔。具體可以反悔的情形包括:1、被拆遷人是在被威脅、逼迫的情況下簽訂拆遷協議的。2、征收拆遷決定程序違法。例如政府未依法將征收拆遷決定進行公示,被拆遷的房屋價值沒有經過法定的評估程序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在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上簽了字一般不能反悔。依法成立的拆遷補償協議一旦簽字,即產生法律效力,雙方需要根據協議履行自己的權利與義務,除非雙方協商一致,否則不可一方臨時反悔。【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一、拆遷協議簽了可以推翻嗎1、一般不可以。通常情況下,《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一經簽訂,房屋拆遷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自然不能因為不想簽訂了、后悔了等原因去隨意解除協議。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在訂立拆遷協議過程中,均應當尊重對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一方當事人采取脅迫、欺詐或者趁人之危的情況下,使他方違背真實意思表示所訂立的拆遷協議,經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查明,應當確認無效。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二、哪些拆遷協議可以簽若補償數額是在法律規定的正當范圍內,且補償協議內容完整合法,被拆遷人是可以進行簽字的。如何知道自己的補償是否合理:1、與周圍市場價比較:根據我國相關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以被征收人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條件、生活質量不降低為宜。2、是否先補償后搬遷:在保護被拆遷者利益上,必須遵循“維護公共利益”的原則。不少開發商為了節約成本,采用“先拆后補”的方式進行拆遷,這是極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3、是否降低現有的生活水平: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在以往政府文件中也都明確提出,確保被征地拆遷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法律分析:拆遷協議一般由戶主簽字,房屋拆遷協議首先是協議的一種,協議也就是合同,合同必須有當事人,當事人一般最少有兩個當事人。戶主就是當事人之一,戶主不簽字該協議是無效的。因此必須戶主在房屋拆遷協議上簽字,否則該協議不成立。房屋拆遷協議其實質就是拆遷補償合同,即拆遷房屋的一方與被拆遷的一方就房屋拆遷事宜達成的約定。之后再根據這份拆遷協議,這時候,拆遷人需要安排安置好被拆遷人,并根據協議約定的數額給予被拆遷人必要的拆遷款和補償。與勞動合同或者買賣合同相比,房屋拆遷協議有一個重要的不同就是,當事人的特定性,即拆遷方與被拆遷方。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衍生問題:拆遷協議的分類有幾種?房屋拆遷合同,一般分為兩種情況:1、貨幣安置,即賠錢。如果是這種方式,一般都是和拆遷辦簽訂合同,然后領取拆遷賠償款,每個城市都有專門的拆遷辦,拆遷辦應隸屬于政府。2、產權調換,即拆掉房子,另外賠一套新房,這個合同是和開發商簽訂。
法律分析:簽了拆遷協議除非存在欺詐、脅迫或顯示公平的情形,否則不能反悔。政府行政許可行為被撤銷或確認為違法、房屋估價結果顯失公平、協議存在重大誤解的均可行使撤銷權撤銷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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