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綜合片區征地價格標準是由誰制定的?2025,征地補償標準價格是多少,土地征地補償標準價格因土地類型和地區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一般來說,征收耕地的補償標準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具體平均每畝的補償價格如下:
土地征地補償標準價格因土地類型和地區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一般來說,征收耕地的補償標準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具體平均每畝的補償價格如下:
一、征收耕地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如果是征收基本農田,則補償標準略有提高: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二、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
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三、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
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四、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
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此外,還有其他補償標準,如房屋補償、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異地安置補助費、林木補償等,這些補償標準也根據具體情況有所不同。
總的來說,征地補償標準價格是根據土地類型、地區和其他相關因素來確定的。在實際操作中,應參照當地政府部門發布的最新征地補償標準來執行。如有任何疑問或爭議,建議咨詢專業律師或相關政府部門以獲取準確和最新的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賠償標準會受所在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的影響,因此上述補償價格并不絕對,具體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征地補償應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因此在實際操作中應充分考慮被征地農民的利益。
法律分析:征地補償標準: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構成。一、征地補償費用項目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二、征地補償標準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征地補償征收耕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6萬元。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8萬元。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6萬元。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萬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法律分析:土地征地補償沒有統一的標準價格。土地被國家征用賠償的數額應當由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因此具體的數額需要到當地的政府相關部門進行咨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一、土地征地補償標準價格是多少1、征地補償征收耕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6萬元。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8萬元。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6萬元。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萬元。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二、征地占用集體土地怎么補償標準征地占用集體土地具體補償標準如下:1、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2、土地征收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3、青苗補償標準。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于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于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對于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于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4、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征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準,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用地單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它非農業建設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農村征用土地補償標準,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1、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3、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4、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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