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人員會判刑嗎現在還有嗎2025,非法強拆的會判刑么,法律分析:對于非法拆遷這種情況的話,全國各地還是會出現的,這樣的情況自己應該及時的收集證據,然后到警察局進行報案,或者到法院進行起訴,情節嚴重的話,對方會構成犯罪。《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法律分析:對于非法拆遷這種情況的話,全國各地還是會出現的,這樣的情況自己應該及時的收集證據,然后到警察局進行報案,或者到法院進行起訴,情節嚴重的話,對方會構成犯罪。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征地拆遷涉及巨大經濟利益,所以極易出現腐敗現象,有的相關部門人員不顧相關法律規定,濫用職權,擴大其職權范圍,作出違法拆遷行為,應受到法律制裁。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三十一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強制拆遷是否違法,視情況而定:1、如果已經簽訂了拆遷協議,或者政府已經作出了裁決且已生效,但被拆遷人拒不自行拆遷的,那么政府就可以組織強拆,此時不違法2、如果拆遷問題政府沒有作出生效裁決,此時是違法的。房屋拆遷有哪些程序房屋拆遷的程序如下:1、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2、拆遷管理部門進行審核;3、審核通過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4、發布《拆遷通告》;5、選擇確定評估機構;6、入戶調查;7、評估結果公示;8、出具并送達評估報告;9、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10、發放、領取補償款;11、拆除房屋。【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法律分析:非法強拆造成損失會予以賠償,構成犯罪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嚴重影響可能會判刑。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三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強制拆遷涉嫌故意傷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在房屋拆遷過程中,若拆遷工作人員不遵守國家的法律,采取野蠻的手段對拆遷房屋、拆遷房屋內的物品進行損毀,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進行人身侵害,均有可能觸犯上述刑法罪名的規定,從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法律分析:如果個人非法強拆他人房屋,那么依法構成犯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開發商沒有執行的權利。即使該處的房屋依法應該被拆除,那也不是開發商去拆。法律規定,對政府的拆遷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申請復議,又不起訴的,土地的征收部門應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強制拆遷是否違法要視情況而定,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可以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此時強制拆遷不違法。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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