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有沒有履行相關程序2025,強拆應當履行的程序有哪些,合法強拆需要履行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驟:一、發現違建這可以是執法機關自己發現,也可以是有人或者單位舉報發現。二、立案審批執法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立案調查的,進行立案審批,該程序是內部程
合法強拆需要履行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驟:
一、發現違建
這可以是執法機關自己發現,也可以是有人或者單位舉報發現。
二、立案審批
執法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立案調查的,進行立案審批,該程序是內部程序。
三、調查是否有相關規劃手續,詢問當事人、制作詢問筆錄
這一步是了解違建的具體情況,包括是否有相關的規劃手續,以及當事人的說法等。
四、制作限期拆除決定書,并送達
如果未找到違建所有人,則通過公告送達。這是要求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自行拆除違建的通知。
五、限拆期限屆滿未自行拆除的,等待訴期6個月
如果當事人在限期內沒有自行拆除違建,執法機關需要等待6個月的訴期。這是為了給當事人提供法律救濟的途徑。
六、催告當事人履行拆除義務,催告期10個工作日
在訴期結束后,執法機關會催告當事人履行拆除義務,催告期為10個工作日。
七、執法機關制作強制拆除決定書并送達
如果當事人在催告期內仍未履行拆除義務,執法機關會制作強制拆除決定書并送達給當事人。
八、實施強制拆除前進行公告
在強制拆除前,執法機關會進行公告,告知公眾即將進行強制拆除的相關信息。
九、實施強制拆除
最后一步就是實施強制拆除。執法機關會按照法律程序對違建進行拆除。
(一)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1、履行義務的期限;
2、履行義務的方式;
3、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4、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3)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4)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5)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和第三十八條“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二)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和“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和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強制性拆除這樣的一種行為的話是否是合法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來進行不同的判斷,主要還是因為有一些情況之下可能沒有經過合法的流程,比如說限期催告的,可是就會導致程序上不合法,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第一,被征收人與房屋征收部門在補償方案規定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
第二,這時房屋征收部門會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送達給被征收人;
第三,被征收人收到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后,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
第四,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后進行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準予執行裁定;不符合條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不準予執行裁定。
第六,強拆既可以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實踐中大多數情況是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違法建筑強拆是需要由法院根據實際來進行判決處理的,如果未進行判決處理的,而擅自進行強拆的,那么顯然就是需要追究有關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一、房屋拆遷合同簽訂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法律分析:行政強制拆除程序是:行政機關會先進行催告;經催告后,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強制拆除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地址、理由和依據等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七條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法院強拆要走以下程序:
1、拆遷部門提出強制拆遷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2、區、縣人民政府對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區、縣人民政府決定進行行政強制拆遷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向市國土房管局備案。
3、《決定書》要載明下列事項:
(1)被強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被強制拆遷房屋的地址;(2)強制拆遷的事實和理由;
(3)強制拆遷的法律依據;
(4)強制拆遷的期限;
(5)要求當事人自行清理存放于拆遷標的物內的財物;
(6)當事人依法享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權利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7)強制拆遷的執行機關和協助機關;
(8)制作《決定書》的機關名稱和時間。
4、實施強制拆遷3日前須在強制拆遷現場張貼強制拆遷公告。
5、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強制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6、強制拆遷開始,執行人員要向被強拆人宣讀《決定書》,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
7、強制拆遷的執行機關要將強制拆遷過程記入筆錄,搬遷財物要制作清單,清單一式兩份,由執行人、被強拆人以及其他在場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拒不簽名或者蓋章的,要注明情況。
8、強制拆遷房屋中搬出的財物,由執行強制拆遷的部門運送到指定場所,交給被強拆人。被強拆人拒絕接收的,應當辦理提存公證。
9、強制執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十條規定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受理房屋拆遷裁決申請后,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向被申請人送達房屋拆遷裁決申請書副本及答辯通知書,并告知被申請人的權利;
(二)審核相關資料、程序的合法性;
(三)組織當事人調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對當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應當采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做出損害申辯人合法權益的裁決。
拆遷當事人拒絕調解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依法作出裁決。
(四)核實補償安置標準。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且未經房屋所在地房地產專家評估委員會鑒定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家評估委員會進行鑒定,并以鑒定后的估價結果作為裁決依據。鑒定時間不計入裁決時限。
(五)經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出具裁決終結書;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作出書面裁決。部分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的,裁決時應當予以確認。書面裁決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一)依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1、履行義務的期限;
2、履行義務的方式;
3、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4、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第三十六條“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第三十七條“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3)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4)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5)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和第三十八條“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二)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和“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三)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四)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第八十三條“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在遇到強制拆遷的話,首先要明白相關的拆遷部門是否具有拆遷的資格,這樣才是正確維護自身權益的途徑,如果相關單位并不具備拆遷的執法權,那么就屬于違法強拆的情況,是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訴來要求賠償的。
●強拆有沒有履行相關程序規定
●強拆有沒有履行相關程序責任
●強拆是否合理
●強拆有法律保護嗎
●強拆程序違法,可以得到賠償嗎?
●強拆要走法律程序
●強拆能否追究刑事責任
●強拆是否合法
●強拆涉及到的法律條款
●強拆有沒有補償
●強拆的法定程序
●強拆應當履行的程序有哪些規定
●強拆應當履行的程序有哪些條件
●強拆的法定程序
●強拆涉及到的法律條款
●強拆程序違法的處理
●強拆要向當事人出具什么手續
●強拆具備的條件
●強拆法律依據程序
●強拆程序違法,可以得到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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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秦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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