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違法強拆了還能認定違建嗎2025,確認強拆行為違法但是是違建合法嗎,確認強拆行為違法并不意味著違建本身是合法的。這兩者需要分開來看。一、關于強拆行為的違法性如果強拆行為沒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所規定
確認強拆行為違法并不意味著違建本身是合法的。這兩者需要分開來看。
一、關于強拆行為的違法性
如果強拆行為沒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所規定的程序,那么這種強拆行為就可能被視為違法。例如,未提前通知當事人、未給予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未制作現場筆錄等,都可能導致強拆行為違法。
二、關于違建的合法性
違建指的是未經批準或者違反規劃要求進行的建設。即使強拆行為被確認為違法,也并不意味著違建本身就變得合法了。違建是否合法,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進行判斷。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屬于違法行為。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也規定,對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責令限期拆除。
綜上所述,確認強拆行為違法與違建是否合法是兩個獨立的問題。強拆行為的違法性并不會改變違建本身的法律性質。因此,即使強拆行為被確認為違法,違建仍然可能是非法的,需要依法進行處理。
法律分析:如果按法律規定的程序強拆的,就合法,強拆程序不合法的,就是違法。其法定程序為:1、查明事實階段。2、處理和處罰階段。3、補辦手續階段。4、簽定安置補償協議階段。5、行政裁決階段。6、強制執行階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四)通知當事人到場;(五)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七)制作現場筆錄;(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違建以下情況下可以強拆:1、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2、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為前提;3、必須對被征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違章建筑主要包括: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并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物;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物;4、臨時建筑建設后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強拆違章建筑若符合法定程序是合法的。根據我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強制拆除違章建筑之前應當提前十五日對當事人進行通知和催告,經催告后當事人不提出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也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對違章建筑進行強制拆除。【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四)通知當事人到場;(五)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七)制作現場筆錄;(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法律分析:對違法的建筑進行強制拆除是不是合法的,要依據強拆的程序是否合法而定,如果按法律規定的程序強拆的,就合法,強拆程序不合法的,就是違法。
強拆的法定程序:
1、在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并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盡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2、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拆遷。
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并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當然,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
4、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并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后,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
5、物品清點登記后,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
6、強制執行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制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 (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確認強拆違法中如果發生了糾紛是由法院認定違建。
1、兩個時間節點前建造的房屋
首先,《土地管理法》經審議通過。該法規定農村居民建造房屋使用的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以及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但是由于法不溯及既往,在之前建造的房屋并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進行限制規定,因而不應當作為違法建筑處理。拆遷部門對之前建造的房屋認定為“違建”的,于法無據,被拆遷方可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進行維權。
其次,由于《城鄉規劃法》通過實施,并規定建造房屋必須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對于之前擁有合法土地使用權的房屋,由于并沒有相關的條文和處罰決定,因而不能被輕易認定為“違建”。
2、未批先建,存在程序違法的房屋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相關規定,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同時,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對于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進行建設的,可以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因而,對于沒有辦理批建手續,但擁有選址意見書,符合宅基地使用標準的違法建筑,屬于程序違法的建筑,要求其繳納相關費用并補齊程序后,不能隨便認定為“違建”。
3、招商引資興建的房屋
很多地方為了促進經濟發展,成立相關的招商局進行招商引資,并同意其先在土地上興建廠房,后補辦手續,但由于土地性質等各項問題導致企業在辦理部分手續時無法辦理。這種廠房不得隨便認定為“違建”,政府招商引資作出的明文規定或紅頭文件是對建筑合法性的認定,若日后再認定為“違建”,有損政府公信力。
4、從政府手中買斷的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
政府通過招標、拍賣的方式出售鄉鎮企業的剩余土地使用權,若在拍賣過程中出現地上建筑物沒有相關證件手續的情況,在私營企業收購該土地使用權和地上附著物后,不應當認定為“違建”。
一、拆除違章建筑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了“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第七十七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規定:“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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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范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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