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司法強拆后該怎么辦?強拆要滿足哪些條件?2025,司法強拆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司法強拆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一、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這是進行司法強拆的前提條件之一。被征收人如果對征收決定有異議,應該在法定期限內
司法強拆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
這是進行司法強拆的前提條件之一。被征收人如果對征收決定有異議,應該在法定期限內通過法律途徑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如果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任何異議,那么征收方可以申請進行司法強拆。
二、被征收人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
在征收過程中,征收方會給予被征收人一定的補償,并規定搬遷的期限。如果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完成搬遷,那么征收方有權申請進行司法強拆。但需要注意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這意味著,在被征收人得到合理的補償之前,不得進行強制搬遷。
綜上所述,司法強拆需要同時滿足以上兩個條件。此外,強制執行申請書還需要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以確保強制執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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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強拆的條件是:1、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2、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為前提;3、必須對被征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強制拆遷的法律程序是什么:1、在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2、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3、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4、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5、物品清點登記后,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6、強制執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一、司法強拆的前提條件
1、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已經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也即已經完成了“先補償”。
2、在完成“先補償”的情況下,被征收人未能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3、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對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
4、市、縣級政府想要申請法院啟動強制執行程序,則必須在申請強制執行時,提交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二、司法強拆的流程
1、被征收人收到下面兩份文件,又觸發申請司法強拆條件
當被征收人收到《責令交地決定書》或是《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時,房屋就有可能面臨司法強拆,注意是可能,具體條件需要詳讀相關法律規定。
2、行政部門向司法機關申請
司法強制拆遷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向法院申請,經審查后,由法院按民事訴訟程序實施強制拆遷。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強制執行申請書;
(2)行政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3)當事人的意見及行政機關催告情況;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3、法院展開審查
法院收到強制執行申請等材料后,要從申請程序、事實和法律等幾個方面進行審查。這個環節很重要,這個過程,被征收人可以提出異議,進行依法維權。如果經過審查,執行申請合法、材料齊備,法院就會立案并及時執行。
4、法院通知被征收人并執行
此環節,確定審查結果,對需要立案執行的,法院要向被拆遷人或被拆遷房屋承租人發出通知書,指定履行期限,如仍不履行則將強制拆遷。基本上被征收人不提出異議,就會執行此程序。
1.行政機關首先應當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2.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3.行政機關強制拆除房屋的,應當向人民政府提交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法院強拆要走以下程序:
1、拆遷部門提出強制拆遷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2、區、縣人民政府對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區、縣人民政府決定進行行政強制拆遷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向市國土房管局備案。
3、《決定書》要載明下列事項:
(1)被強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被強制拆遷房屋的地址;(2)強制拆遷的事實和理由;
(3)強制拆遷的法律依據;
(4)強制拆遷的期限;
(5)要求當事人自行清理存放于拆遷標的物內的財物;
(6)當事人依法享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權利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7)強制拆遷的執行機關和協助機關;
(8)制作《決定書》的機關名稱和時間。
4、實施強制拆遷3日前須在強制拆遷現場張貼強制拆遷公告。
5、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強制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6、強制拆遷開始,執行人員要向被強拆人宣讀《決定書》,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
7、強制拆遷的執行機關要將強制拆遷過程記入筆錄,搬遷財物要制作清單,清單一式兩份,由執行人、被強拆人以及其他在場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拒不簽名或者蓋章的,要注明情況。
8、強制拆遷房屋中搬出的財物,由執行強制拆遷的部門運送到指定場所,交給被強拆人。被強拆人拒絕接收的,應當辦理提存公證。
9、強制執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十條規定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受理房屋拆遷裁決申請后,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向被申請人送達房屋拆遷裁決申請書副本及答辯通知書,并告知被申請人的權利;
(二)審核相關資料、程序的合法性;
(三)組織當事人調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對當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應當采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做出損害申辯人合法權益的裁決。
拆遷當事人拒絕調解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依法作出裁決。
(四)核實補償安置標準。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且未經房屋所在地房地產專家評估委員會鑒定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家評估委員會進行鑒定,并以鑒定后的估價結果作為裁決依據。鑒定時間不計入裁決時限。
(五)經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出具裁決終結書;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作出書面裁決。部分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的,裁決時應當予以確認。書面裁決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要實施司法強拆的,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申請人是否適格。根據《條例》規定,申請人應為“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其余主體均無申請法院強拆的權利。
2、申請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該征收補償決定是否尚在當事人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內,或者是否已被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根據《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與“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是并列關系。即,當此二者同時滿足時,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若被征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則無權直接申請司法強拆。由此可見,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已成為司法強拆的阻卻性事由。
3、被申請人是否履行法定義務。征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是否屆滿,被征收人是否存在不搬遷的事實。任何強制執行的前提均是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在司法強拆過程中,同樣需要具備這一事實要件。若被征收人主動履行補償決定,則司法強拆即失去了事實基礎。
一、如果強拆違法建筑違法嗎
如果強拆違法建筑是否違法要根據法律適用程序而定,由法院作出判決強拆的就是合法的。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6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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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陳黛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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