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沒任何程序違法是否賠償2025,國家強制拆除違法建筑有賠償嗎,國家強制拆除違法建筑一般沒有賠償,但存在例外情形。一、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
國家強制拆除違法建筑一般沒有賠償,但存在例外情形。
一、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因此,一般情況下,國家強制拆除違法建筑是沒有賠償的。
二、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被拆遷者可能獲得相關的賠償,具體包括:
如果違法建筑取得了土地使用權,且因拆遷給土地使用權造成損害的,應適當予以補償。特別是當土地使用權是通過出讓方式得來,且違法建筑人已繳足土地出讓金但未到出讓年限的,拆遷人也應補償被拆遷人造成的土地使用收益的損失。
違章建筑內的財產可以獨立于違章建筑存在,屬于違章建筑人的合法財產,依法應當受到保護。如果拆遷人在拆遷過程中未對違章建筑內的財產施加任何保護措施,造成被拆遷人財產受到損失的,被拆遷人可請求相應的賠償。
如果拆遷人在拆遷過程中,由于拆遷程序和手段違法,侵害了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被拆遷人也可以提出賠償損失的要求。
總的來說,雖然國家強制拆除違法建筑一般沒有賠償,但在特定情形下,被拆遷者仍有可能獲得相應的賠償。
法律分析:強拆違章建筑是不用賠償的。違章建筑是不能獲得補償的。違章建筑是沒有獲得批準或超過批準期限所建筑的,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是不能進行補償的。只有合法且在期限內是可以進行補償的。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一、違法建筑強拆時候有賠償
違法建筑強拆沒有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二、農村違法建筑怎么處理
責令違建人立即停止建設;對于僅僅違反法律規定,未辦相關審批手續但不妨礙社會公共利益的,責令其補辦手續;對于違反法律規定且輕微妨礙社會公共利益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或者應當并處罰款;對于違反法律規定并嚴重妨礙社會公共利益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沒收。
三、農村違法建筑的認定
農村違法建筑是指沒有依法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農村土地上擅自動工建設的建筑物。定義好下,界定當然也不難,具體有以下3種表現形式。
1、農用地上的違法建筑。農用地是禁止用于非農業建設的,《土地管理法》規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如果要在農用地上搞建設,必須依法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沒有轉用手續而擅自在建設,那就是違法建筑。
2、農村建設用地上的違法建筑。宅基地、鄉鎮村辦企業用地、鄉(鎮)村公共設施及公益事業用地是用來建設的農村土地,但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必須取得建設規劃和工程規劃許可證。否則,就屬于違法建筑。
3、村集體以外的人或企業違法建筑。《土地管理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必須申請國有土地,村民建設住宅、鄉鎮村辦企業或鄉鎮村公共設施及公益事業用地除外。所以,有本村以外的人或企業在本村土地上建房建廠,如果沒有走依法征用程序,把集體土地變為國有土地,并取得使用權,那肯定是違法建筑。
法律分析:違反法律程序對違法建筑強制拆除時,造成公民財產損失的,公民有權主張國家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中有違法行為或者擴大強制執行范圍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被認定成違法建筑之后,也要依法進行拆除,若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給當事人造成巨大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要求因墻拆造成房屋價值損害的賠償,以及其他相關的賠償。違反法律程序對違法建筑強制拆除時,造成公民財產損失的,公民有權主張國家賠償。
請求國家賠償的,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申請,或者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中一并提出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決定是否賠償,對于不賠償決定,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3、這類案件,建議先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并同時提出賠償請求,因為國家賠償的前提是征收、征用、拆遷行為違法,所以應當先確認相關拆遷行為違法,而確認拆遷行為違法是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請求的事項,同時,因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中,主要舉證責任在被申請人(被告),只要被申請人(被告)不能證明其拆遷行為合法,那么就是違法的,這更有利于受害人維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中有違法行為或者擴大強制執行范圍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四十四條 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不得,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違章的建筑物進行拆遷時,是不能得到補償的,拆遷人在拆除違章建筑時依法不給予補償,并不意味著對拆除違章建筑使用的材料也不給予補償。如果違章建筑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即使在拆遷時不就拆除違章建筑本身補償違章建筑人,也必須考慮土地使用權對違章建筑人的財產利益。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末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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