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后再認定房屋違法嗎2025,房屋納入征收范圍后,再啟動違法建筑認定程序,法院應如何判決,房屋納入征收范圍后,再啟動違法建筑認定程序,法院應如何判決?
1.把握時間很重要收到拆違通知或決定后,無需慌張、恐懼,亦不用猶豫,你應該立即針對拆遷方的拆違通知或決定提起行政復議(60日內)或者行政訴訟(6個月內)。尤其注意的是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超過法定期限將會對維權非常不利。權利不行使,過期作廢,這句法律格言廣大被征收人需要謹記。2.限期拆違通知或決定作出后的違法點面面觀
(1)強拆之前的催告、告知義務《行政強制法》第
35、
36、
37、43條規定,行政機關在拆除“違建”前,應當事先催告(書面形式)被拆遷人履行義務,告知并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聽取其意見。而在實踐中,拆遷方較多只知強拆,并不會履行法定程序,在其“拆違”過程中存在諸多的程序違法之處。捕捉這些違法點,對于被征收人而言尤為重要。
(2)拆遷方夜間強拆、斷電、斷水為達到其拆遷目的,拆遷方會選擇對被拆遷人斷水、斷電,夜里組織不明身份人員對被拆遷人房屋進行破壞(如砸玻璃、卸門等)。在此提醒廣大被拆遷人,遇到上述情況時,一勿慌張,二要沉著應對,不可以暴制暴。三要盡可能地留存證據,以便為后期進行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提供依據。
(3)拆遷方之強制拆除行為限期拆違通知或決定期滿后,拆遷方會堂而皇之地對被拆遷人的房屋進行拆除,但依據《行政強制法》第44條之規定,在接到限期拆違通知或決定后,若被拆遷人及時提起了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拆遷方是不能進行強制拆除的,如拆遷方貿然強拆,其強制拆除行為應被認定為嚴重違法。我國《行政訴訟法》及其解釋規定,行政機關應對其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負舉證責任,行政機關舉證不能的應承擔敗訴的責任。限期拆除通知或決定進入訴訟程序后,若被告即拆遷方不能舉證證明其依法進行了立案、現場勘驗、現場拍照、制作平面位置圖等工作,不能證明其已告知相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并聽取了其意見,則拆遷方將可能面臨敗訴。遇到不公平的事,要及時上訴,把握好時間是至關重要的,對法律要及時進行了解,以免錯過最佳解決時間,不懂得可以咨詢律師,法律是維護權益的最好的保障,要懂得運用法律。
一、案情簡介
辛先生于2008年從他人手中購買位于河南xx區xx居委會的集體土地及房屋,后翻建為房屋,但辛先生在翻建時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審批手續。
2019年7月,河南xx區管委會發布《房屋補償公告》,實施xx居委會棚戶區改造項目動遷補償工作,辛先生的涉案房屋位于動遷范圍內。2020年3月,區管理委員會“兩違”治理辦公室以辛先生建設涉案房屋時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為由,對辛先生作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限其五個工作日內自行拆除。2020年4月15日,區管理委員會組織人員將辛先生涉案房屋拆除。辛先生不服該拆除行為,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那么,征收過程中,翻建房屋是否能夠直接作為違建房屋實施強制拆除?本文,北京一訟律所李順華律師團隊將以辛先生的案例為大家做簡要分析。
二、以案說法
《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一)履行義務的期限;(二)履行義務的方式;(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钡谌鶙l:“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p>
關于拆除涉案房屋的合法性,無論是以房屋征收或是違法建筑物的強制拆除,都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三十六條、三十七條、三十八條、四十四條的規定履行催告、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作出強制執行決定、送達、公告等程序。同時在強拆時要對建筑物內物品制作物品清單,進行登記保全或者公證等。
本案中,區管理委員會以拆除“違建”的名義將辛先生涉案房屋強制拆除,但區管理委員會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履行了上述程序,且在實施強拆時,尚在當事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法定期限內,因此,強拆程序明顯違法。最終,人民法院也作出判決,確認區管理委員會對辛先生涉案房屋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最后,李順華律師團隊想要提醒廣大被征收人,翻建的房屋不意味著屬于違法建筑,關于房屋合法性的認定需要綜合審批手續、政策及歷史遺留因素、城市規劃等因素綜合考慮,即使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筑也需要按照行政強制法的法律規定履行法定程序,并不是說,只要是翻建就可以作為違法建筑直接拆除。因此,如果被征收人的房屋被納入到征收范圍之內,就要注意自己的房屋是否屬于違法建筑,還是綜合考慮認定后應當予以補償,避免征收方以拆違的方式加快征收的進程,侵犯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必要時,您也可以委托專業的征地拆遷律師為您解決。
【裁判要旨】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影響眾多被征收人合法權益,事關建設項目的順利推進和社會和諧穩定,人民法院對征收決定的審查,應當按照《征補條例》的規定依法進行。人民法院一般應審查建設項目是否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建設活動是否符合一系列規劃、征收補償方案是否已經公布并根據公眾意見修改公布、是否已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征收補償費用是否已經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
由于公共利益屬于典型的不確定法律概念,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一方面應主要由立法判斷,即只有立法明確列舉的建設項目才屬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另一方面,對于立法規定不明確或者可能認識有分歧的,則宜尊重通過正當程序而形成的判斷,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絕大多數被征收居民同意的建設項目,應當認為屬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尤其是以征收形式進行的舊城區改建,既交織公共利益與商業開發,也涉及舊城保護與都市更新,更應尊重擬征收范圍內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大多數或者絕大多數被征收人同意改建方案的,即可以認為建設項目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裁判文書】
中
違法建筑的認定及拆除程序中政府部門未聽取當事人意見并保障其復議、訴訟等權利,法院確認拆除行為違法!
——應某與某街道辦事處行政強制案法律解析
【裁判要旨】
本案中,某街道辦事處認定案涉建筑為違法建筑并處置前,未充分核實案涉建筑的當事人身份,未聽取應某意見并記錄、復核,且某街道辦實施的拆除行為在應某提起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的期限內,未在公證機構或無利害關系第三方見證下實施強制拆除,故某街道辦事處拆除行為違反法定程序,法院確認該拆除行為違法。
【當事人信息】
原告:應某
被告:某街道辦事處
【案情簡介】
應某系Z省J縣X村人。2004年10月10日,應某與發包方X村村民委員會第四組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第三條載明,“承包土地為農業用途,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2004年10月15日,應某取得農地承包權(2004)第1314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該證載明承包方式為家庭承包經營,承包土地用途為農業用途。承包地總面積為1.637畝,承包地塊兩塊分別為水田0.273畝,魚塘1.364畝。后應某在該承包地塊內修建案涉建筑,用于居住使用。2019年3月5日,某街道辦事處向應某父親送達《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以案涉建筑為違法建筑為由要求限期拆除。2019年3月13日,某街道辦事處組織人員對案涉建筑進行了拆除。
應某向法院訴請:一、某街道辦事處拆除案涉建筑的行為違法;……
【法院判決】
一、確認某街道辦事處拆除應某案涉建筑的行為違法;……
【案例解析】
本案主要爭議焦點為:1、案涉建筑物性質如何認定,是否為違法建筑?;2、街道辦事處實施的拆除行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一、關于案涉建筑性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本案中,應某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中寫明土地用途為農業用途,其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中也明確載明:承包土地屬農業用途,不得進行非農建設?,F應某在其承包經營的地塊內構筑建筑居住使用,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改變了農用地用途,沒有辦理用地和建設規劃手續,某街道辦事處認為案涉建筑系違法建筑并責令限期拆除,并無不當,法院予以支持。
二、關于案涉拆除行為的程序:依據《浙江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第十四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作出違法建筑處置決定前,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并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第十六條規定,鄉村違法建筑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自行拆除或申請拆除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強制拆除;第十九條規定,實施強制拆除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到場;當事人不到場的,應當在公證機構或者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見證下,實施強制拆除。某街道辦事處認定案涉建筑為違法建筑并處置前,未充分核實案涉建筑的當事人身份,未聽取應某意見并記錄、復核;某街道辦事處實施的拆除行為在應某提起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的期限內,未在公證機構或無利害關系第三方見證下實施強制拆除,故某街道辦事處拆除行為違反法定程序。【律師提示:本案中審理法院引用的是地方性法規,在實務中對于違法建筑的拆除程序也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
綜上,案涉建筑系違法建筑,某街道辦事處拆除行為違反法定程序,應予撤銷,但案涉建筑已被拆除,不具有可撤銷內容,法院予以確認違法。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條 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現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七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ㄈ┥婕敖疱X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第三十七條 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ㄒ唬┊斒氯说男彰蛘呙Q、地址;
(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ㄋ模┥暾埿姓妥h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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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違法建筑,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劃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建筑。
違法建筑一般包括四種情形: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將臨時建筑建設成為永久性的建筑。
對違法建筑的處理,根據城鄉規劃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對于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限期拆除或者沒收;第二種情況,對于一般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對于后一種情況,如果已經按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規定補辦了相關手續并繳納了罰款的,在征收時可以視為合法建筑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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